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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东风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长安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走进广汽技术与产品交流”圆满举办
  • “走进中国汽车-北汽”技术与产品巡展活动暨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前瞻技术交流会
  • 2024汽车轻量化论坛在京召开
  • 《202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发布
  • 2023年新能源汽车智新峰会今日在京召开
  • 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202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 第十届环青海湖(国际)电动汽车挑战赛尘埃落定
  • 第十届环青海湖(国际)电动汽车挑战赛发车仪式盛大举行
  • 2019年新能源汽车智新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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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合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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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东风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东风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2025-12-02
2025年11月28日,由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东风汽车研发总院联合组织的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东风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交流旨在助力汽车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搭建供需对接桥梁,推动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协同发展,吸引了二十余家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企业代表广泛参与。   在致欢迎辞中,东风汽车研发总院科技规划部运营管理高级专家徐新平向为活动搭建平台的工信装备研究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致以诚挚感谢,同时对远道而来的供应链企业代表及行业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产业链的协同创新是应对变革的核心底气。东风愿以开放的姿态、务实的行动,与所有合作伙伴一道,以技术为桥、以创新为帆,在装备强国的征程上并肩前行,共创中国汽车产业的美好未来。   东风汽车研发总院科技规划部运营管理高级专家徐新平 本次活动由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常务副主任侯献军主持。博格华纳中国技术中心资深总监王洪涛、仁芯致远(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产品VP金栎、上海为旌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谈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李靖、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数字化部高级产品经理李东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事业部研发副总裁唐俊平、壳牌中国技术总监焦燕、壳牌中国技术专家吴晓君、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刁可山、雷神茗鹰等离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车BU副总裁索明骄等嘉宾围绕产品技术创新与优势、应用场景及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主题分享,共同探索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常务副主任侯献军   博格华纳中国技术中心资深总监王洪涛   仁芯致远(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产品VP金栎   上海为旌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谈铮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李靖   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数字化部高级产品经理李东明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事业部研发副总裁唐俊平   壳牌中国技术总监焦燕   壳牌中国技术专家吴晓君   河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刁可山   雷神茗鹰等离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车BU副总裁索明骄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思利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为旌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龙立电子有限公司、仁芯致远(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合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博格华纳、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雷神茗鹰等离子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高新汽车材料营销服务中心、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壳牌(中国)有限公司、驰美科技(唐山)有限公司等企业围绕芯片半导体、电子元器件、底盘系统、新材料等领域展示了一系列前沿产品与创新解决方案,通过与东风汽车技术工程师精准对接,探讨展示产品技术特点,积极挖掘潜在合作机遇。 交流期间,东风汽车有关领导及各部门业务骨干参观展区,与参展企业代表面对面深入交流,近距离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芯片等领域的最新成果,促进了供应链上下游资源的高效合作,为深化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注入新动能。             本次交流活动的成功举办,通过展览展示、技术交流等多元化形式,不仅搭建起东风汽车与零部件企业间高效的技术交流与供需对接平台,更凝聚了产业链自主创新的共识,助力中国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未来,工信装备研究院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将继续围绕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汇聚各方力量,组织一系列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全行业资源的深度整合与协同发展,为中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长安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长安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成功举办

2025-09-24
2025年9月19日,由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长安汽车联合组织的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长安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在长安汽车全球研发中心成功举办。本次交流旨在助力汽车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搭建供需对接桥梁,推动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协同发展,吸引了二十余家汽车产业链供应链企业代表广泛参与。   长安汽车总裁助理、长安前瞻技术研究院总经理、公司新闻发言人、研发系统党委书记、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詹樟松,长安汽车平台及模组开发部副总经理刘斌,长安汽车采购中心副总经理张晓飞,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事业部研发副总裁唐俊平,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俊,景略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杜曦,中欧协会自主汽车分会秘书长张国利等嘉宾出席了本次交流活动。 在致欢迎辞中,詹樟松向为活动搭建平台的工信装备研究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致以诚挚感谢,同时对远道而来的零部件企业代表及行业专家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当前中国汽车产业正处于“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深度变革的关键阶段,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已成为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指引。期待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深化整零协同,在技术碰撞中寻找合作机遇,在供需对接中达成共识,真正实现“整零协同、互利共赢”。   长安汽车总裁助理、长安前瞻技术研究院总经理、公司新闻发言人、研发系统党委书记、智能汽车安全技术全国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詹樟松   长安汽车汽车工程研究总院行驶性能所经理郭玉峰、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事业部研发副总裁唐俊平、攀钢研究院材料应用专家王飞龙博士、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卢恒洋、景略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杜曦、长安汽车SDA-S/SDA-E项目平台软硬件集成副总工程师陈斌、仁芯致远(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VP韩志荣、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俊、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谭亦威、上海芯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产品工程师马佳茗等嘉宾围绕产品技术创新与优势、应用场景及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主题分享,共同探索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中欧协会自主汽车分会秘书长张国利     长安汽车汽车工程研究总院行驶性能所经理郭玉峰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汽车事业部研发副总裁唐俊平     攀钢研究院材料应用专家王飞龙博士     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卢恒洋     景略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杜曦     长安汽车SDA-S/SDA-E项目平台软硬件集成副总工程师陈斌     仁芯致远(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工程VP韩志荣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俊     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谭亦威     上海芯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产品工程师马佳茗   南通赛加谊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芯合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景略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仁芯致远(杭州)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瑞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埃尔科工程技术开发(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芯旺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等企业围绕芯片半导体、电子元器件、底盘系统、新材料等领域展示了一系列前沿产品与创新解决方案,通过与长安汽车技术工程师精准对接,探讨展示产品技术特点,积极挖掘潜在合作机遇。 交流期间,长安汽车有关领导及各部门业务骨干参观展区,与参展企业代表面对面深入交流,近距离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芯片等领域的最新成果,促进了供应链上下游资源的高效合作,为深化产业链供应链融合注入新动能。           本次交流活动的成功举办,通过展览展示、技术交流等多元化形式,不仅搭建起长安企业与零部件企业间高效的技术交流与供需对接平台,更凝聚了产业链自主创新的共识,助力中国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未来,工信装备研究院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将继续围绕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汇聚各方力量,组织一系列交流活动,积极促进全行业资源的深度整合与协同发展,为中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下一站活动预告 11月28日将举办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东风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交流活动”。 时间:11月28日         整车企业:东风汽车 交流领域:智能网联、汽车芯片、新能源汽车、固态电池、AI、人形机器人、低空经济等   活动咨询及报名 联系人:王云龙 电话:13910536989  13691117911(同微信)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走进广汽技术与产品交流”圆满举办

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走进广汽技术与产品交流”圆满举办

2025-05-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加快汽车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步伐,2025年5月20日,由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与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25“装备强国”系列活动之“走进广汽技术与产品交流”活动,在广州广汽集团总部顺利举行。 本次活动以搭建汽车产业供需对接平台为核心,旨在推动整车企业与零部件企业深度协同发展,吸引了二十余家汽车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代表积极参与。   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主编李方正,广汽集团前瞻技术部部长刘巨江、采购本部动总与智联部部长黄日昌、采购本部车体部部长郭劲松,以及深圳市灵明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副总裁厉思杰、精电汽车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文波、合肥智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副总裁艾传斌等领导嘉宾出席活动。 在交流过程中,刘巨江介绍了广汽集团的研发规划。他表示,广汽期望与合作伙伴并肩前行,具体可从三方面深化合作:一是协同加快科技创新,持续深化与合作伙伴的创新合作,联合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应用。二是提升产品开放效率,将基于广汽自主一体化改革,实施全流程的产品开放效率提升计划。三是推动新合作模式,希望各位合作伙伴积极响应,共同实现合作方多元协同、平台化高效共用、供应链灵活可控、规模化提质增效。   广汽集团前瞻技术部部长 刘巨江 未来(北京)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灵明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精电汽车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智芯半导体有限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宁波市博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企业代表围绕产品技术创新与优势、应用场景及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主题分享,共同探索汽车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   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主编  李方正   未来(北京)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  张逸朗   深圳市灵明光子科技有限公司系统副总裁  厉思杰   精电汽车电子(惠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文波   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车载商务总监  刘肖肖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副总监  唐俊平   合肥智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副总裁  艾传斌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线市场总监  李承兴   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车用油技术应用部 大客户应用经理  盛大清   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主管部部长  王艳星   宁波市博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美国市场开发区域经理  李骏驰 活动期间,广汽集团相关领导及业务骨干参观企业展区,与广东弗莱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灵明光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市博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长春捷翼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蚨祥油封有限公司、贵州天义技术有限公司、易特驰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康尼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必捷必科技(吉林省)有限公司、鞍钢联众(广州)不锈钢有限公司、合肥智芯半导体有限公司、安徽省东超科技有限公司等参展企业代表开展面对面交流。各企业围绕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激光雷达、铝重力浇铸、车身控制、电子元器件、底盘系统、新材料等领域,展示前沿产品与创新解决方案,并与广汽集团技术工程师深入对接,积极挖掘潜在合作机遇,有力促进了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协同发展。     本次活动聚焦智能座舱、汽车芯片、激光雷达、充电解决方案等汽车产业核心赛道,通过展览展示、技术交流等多元形式,搭建起广汽集团与零部件企业间的高效沟通桥梁。与会各方以开放姿态共话合作,积极探索汽车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新路径,为推动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注入新动能。 未来,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将继续围绕汽车产业链供需对接组织一系列交流,积极促进全行业资源的深度整合与协同发展,助力中国汽车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202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正式出版

《2024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正式出版

2024-12-25
经过一年的精心组织,汇聚行业权威专家、著名学者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智慧结晶的《2024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近日正式出版。该年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联合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建成立的编制办公室全面负责统筹、编辑、出版发行等相关事宜。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直属工信装备工程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原北京艾迪智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面协助《年鉴》的统筹等工作。 作为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首部实用性工具书,它将权威性、指导性、学术性、综合性与实用性完美融合,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官方权威信息资料。在过去十五年里,年鉴始终秉持宏观行业综合阐述、中观区域辅助印证、微观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的编制架构,已然成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行业机构开展前瞻研究的重要基石,也是企业规划战略布局的关键参考,更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的核心枢纽。 核心内容概览 01行业全景洞察 邀请超140位行业大咖,针对纯电动、燃料电池、智能网联等多类型汽车及核心零部件技术,深度剖析各领域焦点议题,精准勾勒行业发展路径,为行业持续稳健前行出谋划策。 02政策精准解读 全面梳理2023年度国家与地方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政策动态,深度结合政策导向与行业发展趋势,为汽车产业提供清晰明确的政策指引。 03区域深度聚焦 详细剖析46个重点区域在产业格局、推广应用、基础设施建设及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发展现状,以数据驱动区域创新协同,助力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 04单位风采展示 汇集136家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成果,涵盖生产经营、产能扩张、技术创新及国际合作等维度,直观呈现产业链全貌,填补大数据具象呈现的空白。 05海外视野拓展 广泛收集13个国家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政策走向、市场趋势、技术突破及产业链布局,为国内行业发展引入全球视角,搭建国际交流合作的坚实桥梁。 06行业大事纪要 整理收录2023年行业内超1000条重大事件,包括新项目落地、合资合作进展等关键信息,忠实记录行业发展轨迹,传承行业文化与历史记忆。 07标准规范集成 系统梳理2023年发布实施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涵盖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等多个层面,为技术研发与生产实践提供权威标准依据。 08创新成果分享 精选43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创新技术与产品应用案例,通过深度解析成功经验,引领行业创新驱动发展新潮流。 诚挚致谢与未来展望 在《2024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的编撰过程中,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汽车行业主管单位的悉心关怀与指导,也得益于众多汽车企业、零部件供应商、科研机构的踊跃参与和鼎力支持。在此,我们致以最诚挚的感谢!未来,年鉴将继续以精准、权威、科学的数据和全面、客观、真实的内容,服务广大读者与行业同仁。同时,我们热忱欢迎各界人士为年鉴的优化完善建言献策,共同推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信息资源的高质量发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  
“走进中国汽车-北汽”技术与产品巡展活动暨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前瞻技术交流会成功举办

“走进中国汽车-北汽”技术与产品巡展活动暨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前瞻技术交流会成功举办

2024-12-12
2024年12月10日,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与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走进中国汽车-北汽”技术与产品巡展活动暨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前瞻技术交流会专场活动,在北京汽车产业研发基地举行。此次活动以“搭建供应链企业与整车企业沟通桥梁,打造供需一站式合作平台”为主题,聚焦电动化、智能化、轻量化领域的关键技术,吸引了众多行业权威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参与。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艾迪智联董事兼总经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主编李方正,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智能网联中心电子电器技术总监魏跃远、材料及轻量化部总师王智文,中国汽车标准化研究院智能网联部副部长吴含冰,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教授、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底盘全国重点实验室联盟主任张俊智,广东省大湾区集成电路与系统应用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科意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首席专家、中央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任鹏飞等嘉宾出席了本次交流会。 上午的交流会聚焦智能网联与芯片主题,由李方正主持。会上,各位嘉宾就智能网联与芯片产业的前沿技术和发展趋势展开深入探讨与交流。     中国汽车标准化研究院智能网联部副部长吴含冰女士发表了关于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进展的演讲。演讲中,吴含冰深入剖析了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的现状,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规范框架,有助于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在技术创新及应用方面明确方向。     广东省大湾区集成电路与系统应用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科意创(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云先生发表了关于《基于银烧结的 STPAK 功率模组及系统应用》的演讲。深入讲解了基于银烧结的 STPAK 功率模组相关技术细节,全面阐述了其在系统应用中的实际表现与优势。     南京仁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副总裁金栎先生进行了《高速 SerDes 芯片研发与探索》的演讲。金栎先生深入剖析了高速 SerDes 芯片的研发过程,对其未来发展方向展开探索。     无锡车联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CTO 李志刚先生发表了《从单域到跨域智能的开发探索与实践》演讲。李志刚深入探讨了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在从单域智能迈向跨域智能进程中的开发实践经验与成果,阐述了其演进路径。     清华大学车辆与运载学院教授、智能与新能源汽车底盘全国重点实验室联盟主任张俊智先生,发表了《电动汽车智能底盘的创新发展 - 面向 2030 的智能底盘技术体系与指标体系重构》的演讲。张俊智指出电动汽车时代智能底盘的重要性,深入讲解了面向 2030 年智能底盘技术体系与指标体系的重构方向,为行业呈现了智能底盘在提升汽车性能与操控体验方面的前沿研究与创新思路。     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决方案与交付部总经理白桦先生发表了《数字化转型出海新征程,助力中国汽车产业全球化大纲》的演讲。白桦先生深入探讨了如何借助数字化手段助力中国汽车产业开启全球化征程,阐述了相关战略布局与实施大纲,为汽车行业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思路与方向。     中天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特钢技术中心副主任杨成威先生进行了《钢铁在新能源汽车制造领域应用分享》演讲。杨成威先生深入讲解了钢铁在新能源汽车制造中的应用情况,涵盖材料特性、工艺适配及优势体现等多方面内容。     鞍钢汽车材料营销中心应用技术事业部技术总监姜志公先生发表了《鞍钢车身一体成型MPI零件解决方案》演讲。演讲聚焦于汽车制造领域的车身结构创新,姜志公先生详细阐述了鞍钢针对车身一体成型MPI零件所研发的解决方案,包括材料特性、技术工艺以及该方案在提升车身性能、优化生产流程等方面的优势与应用前景,为汽车行业在车身结构设计与材料应用方面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技术参考,现场吸引了众多汽车制造及相关产业专业人士的关注与讨论。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首席专家、中央研究院高级工程师任鹏飞先生带来了《新能源车用大型一体式压铸件力学性能测试及精准化建模方法研究》的演讲。演讲聚焦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的技术探索,任鹏飞先生深入讲解了大型一体式压铸构件的力学性能测试细节,阐述了精准化建模方法的研究成果。   活动期间,北京汽车研究总院领导及各部门人员参观了展区,与参展企业代表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产品的技术创新点、应用场景及市场前景,并积极探讨潜在合作机会,进一步促进了产学研用的深度融合。   此次交流会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收官,成功构筑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互通与合作的优质平台。未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编制办公室将围绕技术与产品供需对接再组织一系列专场活动,积极促进全行业资源的深度整合与协同联动,汇聚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多方力量,共同开创产业发展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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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题】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企业专题】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3-12-28
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成立,隶属于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经央企整合正式成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的一部分,是国家授权指定第三方汽车检测机构,也是国内首个重型汽车专业试验基地,拥有国内先进的智能网联汽车试验道路,获得了交通运输部汽运中心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资质授权,通过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的汽车公告产品检验场地能力核定,具备工信部公告检测、环保部目录检测、交通部达标车型检测、国家认监委车辆及零部件产品(CCC)认证检测、进出口车辆认证等检测资质,可提供从研发到认证的一站式服务,包括汽车全生命周期链的咨询调研、研发测评、标准法规解读、检测认证、品牌推广、关键质控等。   二、测试技术及规范研究与制定   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聚集多位中国一流高校的汽车专业硕士、博士等高水平科技人才,设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论文、 著作、 专利累计发表130余项。   在测试技术方面,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聚焦“安全”“绿色”“体验”三大技术领域,深挖智能网联汽车等相关产品、测试技术发展,通过开发主动安全及自动驾驶测试评价技术、车路协同测试评价技术、智慧交通解决方案,掌握国内自动驾驶测试评价核心技术,推动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标准化,初步形成了从先进驾驶辅助系统、自动驾驶等测试服务到评价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评体系。2021年公司在特装领域实现新突破,对军用无人领域检测技术实行探索,创造性设计自主跟随、环境感知、通信测试等创新新评价指标,形成了军用无人装备从底盘系统、通信系统、自主系统等多系统的全面测试体系。   为了深化技术改革,完善体系研究,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与部委深度开展政策/标准/技术研究,如双挂列车试点、双挂列车全景环视应用研究、标杆车型推选、组合辅助驾驶研究、工信部智能网联准入试点管理政策研究、智能网联准入试点测试评价体系研究等汽车政策编制与技术创新工作多项,与重庆大学、吉林大学等高校共同牵头《工业产品大气自然环境累积损伤巡检与智能评价机器人系统》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公司的科研能力、标准研究能力得到不断夯实,为国家汽车行业注入了新兴发展动力。   在标准工作方面,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关注检测标准法规、检测技术及行业政策发展变化,共牵头或参与《营运车辆全景环视系统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智能网联汽车主观评价规范》、《国际道路运输车辆货物装载区技术条件》、《汽车列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14项国行标准制修订,推动国内汽车行业技术规范制定的同时,积极开展团标制定工作,牵头或参与团标《智能网联汽车 V2X系统预警应用功能测试与评价方法》标准多项,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已发布团体标准3项,已立项“领跑者”团体标准11项,促进企业产品高质量发展。   三、检测能力建设   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拥有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交通部公路院、环保部、CNAS等主管部委授权认定的试验资质,配备占地面积约1000亩的试验场,建设有国内最长、最宽、试验车速最快的直线性能道、国内规模一流的动态广场、32种可靠性道路,试验道路全长54.9公里,试验车型覆盖范围国内最广,可开展55吨及以下车型的公告、营运准入测试及ADAS&AD国内外标准法规检测、研发测试等汽车测试,当前建设国内外公告目录、营运准入、主动安全道路测试评价、整车可靠性评价、商用车测试评价特色能力,检测能力紧跟国内外标准制修订动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发展趋势,对已开展的特装检测业务、自动驾驶业务的能力水平健全及开拓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在设施设备方面,全面对标国际一流检测机构相关试验能力,投资近3亿元,搭建了整车级图像分析灯光暗室、底盘测功机、转鼓实验室、大型侧翻台等各色实验室,共购置了大小设备500余台,其中有全球顶尖的ADAS系统专用测试设备,包括自动驾驶机器人、惯性导航系统、双车协调控制系统、3D目标物及运动控制底盘、EVT目标假车和牵引系统、数采系统等,检测能力水平位居国内前列。   四、国内外交流   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积极参与标准及行业会议,与国内高校、政企建立了策略同盟关系,主动参与和组织行业技术交流会议、课题研究和项目研讨,实现友好协作和资源互惠,促进构建良好的行业发展蓝图;和国外主流TUV认证机构如莱茵、南德 、泰测等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同南德搭建ADAS目击实验室,为汽车企业搭建出口全球的检测桥梁,促进中国汽车检测与国际接轨。   五、发展规划   为响应国家智能网联发展政策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自动驾驶和车联网创新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下达的任务,中汽院(重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将进一步拓展规模及提升检测能力,完善丰富的测试场景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完善的封闭场地、开放道路等相关检测能力,从标准、课题、技术三方面有序开展攻坚创新规划,牢牢抓住“测试评价”与“技术创新”两大关键点,引进新型测试评价技术,助推公司新能力开发业务转型,开拓既拥抱科研创新又发展业务技术创新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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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GAME】用青春梦托起中国梦——“2023上海智能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竞赛训练营”顺利结营

2023-11-28
2023年11月19-20日,首届“2023 X-GAME 上海智能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竞赛训练营”顺利结营。本次训练营由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数据中心)共同主办,进一步扩大X-GAME的品牌效应,探索契合产业发展和特色青年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党委委员、副校长朱红致开班欢迎词,向首批参与上海智能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竞赛训练营的学员表示热烈欢迎,她表示,将继续发挥学院在课程培训、人才孵化等方面的优势资源,积极整合社会各方资源、形成广泛的社会育人联盟,为X-GAME提供更多支持,为我国深入实施汽车强国战略,挖掘培养一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青年人才。     上海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杰做开班动员讲话,他向支持和参与训练营的领导、专家以及学员们表示衷心感谢。X-GAME是上海国际汽车城深度挖掘数据人才、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透过赛事打造人才闭环,为产业发展持续造血,助力解决学生就业难、企业招工难等问题。未来,汽车城也将继续为汽车人才营造宜居宜业的沃土,欢迎各方人才汇聚在此工作、生活。       数据中心主任乔丽、训练营特邀导师以及20余名学员共同参加了开营仪式。   上海市交通工程学会绿色交通专委会主任刘惠萍带来了《“慧能萍说”--新能源汽车的那些年那些事》,由浅入深地与学员分享了亲历数十载新能源发展风雨征程后的心得与感悟。由此,一场场思想的饕餮盛宴由此拉开帷幕。来自企业、数据中心和同济大学的专家学者们以及来自就业促进中心的指导老师,围绕新能源汽车现状、大数据产业前景、创业政策解读等话题开展了10场主题分享,针对性强、内容丰富。思想的碰撞为学员打开了创新思路,学员们在课后分享环节中表示,此次学习机会难得,是一次营养丰富的“数据盛宴”,更是一场难忘的“创新洗礼”。               11月20日晚,学员们开启了“一江一河、红色航程”,在黄浦江夜景中领略中国式现代化上海的伟大成就,深深体会到在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进程中的使命感。伴随江风涛声,轮船驶回码头,在学员们与导师的惜别声中,训练营的全部课程圆满完成、顺利结营。     本次训练营不仅是X-GAME的一个全新尝试,也是数据中心开展特色人才培养和挖掘工作的重要一环。下一步,数据中心将继续围绕竞赛品牌,不断推进培训研发、完善与深化工作,为更多数据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搭建学习合作、互助的交流平台,数据赋能,用青春梦托起中国梦。     文字 | 市场部 编辑 | 朱震霆      
专题丨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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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四川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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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丨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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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第400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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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篇——电致变色器件和原理及其在汽车后视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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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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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福田丨支持车规级芯片认证,单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深圳福田丨支持车规级芯片认证,单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8小时前
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支柱,其自主可控发展对国家科技安全和产业竞争力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推动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福田区科技创新、深港融合合作等核心优势,聚力发展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研发经济,加快构建产业集群发展新格局,推动我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提质增效、高端跃升,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制定《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   车规级芯片认证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AEC-Q系列可靠性标准认证、ISO 26262功能安全管理体系认证、AQG 324车规级半导体模块认证、ISO/TS 16949体系认证等车规级认证,对上年度取得相关认证资质的企业,按照认证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支持,单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芯片研发支持 面向新能源汽车等应用场景,支持各类中高端芯片的研发设计,对福田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芯片设计类企业、科研机构开展中高端芯片设计的,按照上年度相关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支持化合物半导体研发 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射频、光电子和碳化硅、氮化镓功率器件等化合物半导体产品,提升系统和整机产品的竞争力。对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化合物半导体芯片、器件、装备及材料等研发且获得实际订单的,按照单位上年度相关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化合物半导体供应链支持 在新能源、通信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轨道交通、智能终端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射频、光电子和碳化硅、氮化镓功率器件等化合物半导体产品,提升系统和整机产品的竞争力。对企业销售自研化合物半导体芯片、器件、模组、装备及材料等,按照上年度单款产品销售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促进福田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关于促进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支持中高端芯片产品突破 (一)芯片研发支持 面向AI大模型、新能源汽车、智能机器人、消费电子、互联互通、生物识别、工业制造、医疗健康、云计算与数据中心、安防监控、航空航天等应用场景,支持各类中高端芯片的研发设计,对福田区半导体和集成电路芯片设计类企业、科研机构开展中高端芯片设计的,按照上年度相关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工程样片测试验证支持 对企业开展高端芯片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按照上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三)车规级芯片认证支持 支持企业开展AEC-Q系列可靠性标准认证、ISO 26262功能安全管理体系认证、AQG 324车规级半导体模块认证、ISO/TS 16949体系认证等车规级认证,对上年度取得相关认证资质的企业,按照认证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支持,单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 芯片设计流片支持 (一)多项目晶圆流片支持 对于参与晶圆制造厂多项目晶圆流片的企业、科研机构,按照上年度多项目晶圆流片直接费用给予年度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全掩模工程产品流片支持 对于首次完成全掩模工程产品流片(包括自组多项目晶圆流片)的企业、科研机构,按照流片直接费用给予年度总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   第三条 支持EDA和IP工具推广应用 (一)EDA和IP研发支持 推动模拟、数字、制造、封测等集成电路EDA、IP工具实现全流程国产化,强化国产EDA、IP研发攻关与生态推广,对从事EDA软件开发、IP工具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按照上年度相关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二)EDA和IP购买支持 对购买EDA和IP工具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制造的企业、科研机构,按照上年度购买EDA和IP工具实际支付费用给予年度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EDA和IP推广支持 支持辖区研制的EDA工具、IP核等基础技术成果向全国企业开放服务,支持辖区研制的EDA、IP等基础工具进入头部企业供应链,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EDA、IP等基础工具,按照上年度单款工具销售额(单合同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 (一)支持提升高端封装测试水平 鼓励使用先进封装技术,加快晶圆级、系统级、扇出型等先进封装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凸块(Bump)、倒装(Flip Chip)、晶圆级封装(WLP)、重布线(RDL)、芯粒(Chiplet)、硅通孔(TSV)、玻璃通孔(TGV)、2.5D封装、3D封装、混合键合、背面供电、扇出面板级封装(FOPLP)、光电共封装(CPO)、方形扁平无引脚封装(PQFN),光学/传感器(Optical/Sensor Modules) , 功率模组 (Power Modules)等一系列先进封装技术的研发。对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先进封装技术研发的,按照上年度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支持核心设备及配套零部件研发 支持围绕刻蚀、薄膜沉积、量测检测等核心设备及配套零部件开展技术研发,对企业、科研机构开展核心设备及配套零部件研发的,按照单位上年度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支持关键制造封装材料研发 支持围绕先进制程光刻胶、研磨液、掩膜版等制造材料,临时键合胶、聚酰亚胺、底部填充胶、封装基板等先进封装材料开展技术研发。对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关键制造封装材料研发的,按照单位上年度相关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四)支持化合物半导体研发 在新能源、通信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轨道交通、智能终端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射频、光电子和碳化硅、氮化镓功率器件等化合物半导体产品,提升系统和整机产品的竞争力。对企业、科研机构开展化合物半导体芯片、器件、装备及材料等研发且获得实际订单的,按照单位上年度相关研发项目实际投入总金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建设产业支撑平台 支持建设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IC设计流片平台、检测认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产业支撑平台,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支撑平台验收的,给予单个平台最高500万元支持。对获得支持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的产业支撑平台,按照相应标准追加差额支持。国家、省、市级专项计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专项战略任务支持 鼓励有关单位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等部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科技创新局开展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计划和重点研发计划。对获批国家、省、市重大专项的,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七条 支持产业供应链发展 (一)芯片供应链支持 鼓励辖区研制的高端芯片进入头部企业供应链。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高端芯片,按照上年度单款芯片销售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二)关键设备及核心零部件供应链支持 鼓励辖区研制的关键设备及核心零部件(包含以自研芯片为核心构成的模块化组件)进入头部企业供应链。对于企业上年度销售自主研发的关键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按照上年度单款产品销售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三)高端封装材料供应链支持 支持企业采购高端封装材料,对于企业采购高端封装材料等,按照上年度单款产品采购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四)化合物半导体供应链支持 在新能源、通信设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轨道交通、智能终端等领域加快推广应用射频、光电子和碳化硅、氮化镓功率器件等化合物半导体产品,提升系统和整机产品的竞争力。对企业销售自研化合物半导体芯片、器件、模组、装备及材料等,按照上年度单款产品销售额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第八条 企业融资支持 支持企业采取市场化、多元化、产业基金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符合条件获得融资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领域企业,且上年度实际到账在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措施重点支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我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且从事半导体与集成电路相关产品研发、生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在福田区和产业协作地区开展区域协同的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政策条款。 (二)本措施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流程,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予以支持。若该项目审核支持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则实际支持金额按比例下调。 (三)本措施自2026年1月23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广西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广西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8小时前
随着发展形势变化,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也面临新情况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为进一步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自治区能源局依据国家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等,结合广西实际,形成《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印发。 《办法》将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新增纳入管理范畴,为电动汽车提供集中式充电服务的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应安装独立电表。其中,充电基础设施类型仅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 《办法》从规划、建设、运营三个方面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管理。 1)要求规划编制应满足各场景充电基础设施配置要求,分别就居住区、办公区、交通枢纽和道路、商业中心、休闲旅游地、工业园区、农村地区等七类场景提出了具体要求。 2)明确公平开放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3)支持充电运营企业与交通场站、商业中心、物流园区、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合作开展本地化运维。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产权方负责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       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构建和完善广西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和电动汽车服务网络,更好推动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办法所称充电服务包括充电、放电、换电服务;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私人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具体如下: (一)私人充电基础设施,指个人用户在其住宅或私人场所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其个人所有的电动汽车进行充电。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场站建设,为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交通枢纽、商务楼宇、超市卖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景区景点、加油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及规划的独立占地地块等场地建设,为公众提供充电服务的基础设施。 (四)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指为电动汽车提供集中式充电服务的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其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应安装独立电表。其中,充电基础设施类型仅为充电桩的,应不少于3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能源局指导各设区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制定布局规划,分场景优化充电基础设施结构,加强与国土、交通、电力、消防等专项规划衔接。 第五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落实以下配置要求: (一)居住区。居民住宅小区、城中村自建房等居民居住区推广以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区要按规定在固定车位全部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二)办公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科学合理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三)交通枢纽、国省干道和县乡道路。交通枢纽停车场科学合理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应具备充电能力,每个服务区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原则上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新增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大功率充电技术。其他道路沿线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四)商业中心。鼓励采用直流快充设施。大型商超、商务楼宇、宾馆等商业中心停车位科学合理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五)休闲旅游地。展馆、体育场馆、游客集散中心、4A级及以上景区等休闲旅游地停车位按快慢结合的模式,科学合理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六)工业园区。新建园区等工业中心停车位按快慢结合的模式,科学合理配置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七)农村地区。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向农村地区覆盖延伸,在具备条件的县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乡(镇)直属事业站(所)、供电营业所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 第六条 电网企业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方案等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适度超前进行电网建设并及时升级改造,降低电力引入成本,缩短电力扩容周期。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鼓励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不得以特许经营模式垄断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全面营造公平、公开、有序竞争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环境。 第八条 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涉及项目备案、报建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最新标准规范,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场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充电系统、电池更换系统、供配电系统、电能质量、计量、监控及通信系统、消防等方面要求。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将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相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以城市为单位加快制定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细化完善建设、验收、管理等相关办法。 第十一条 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居住区停车场(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等工作。鼓励充电运营企业等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统建统服”,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规定。大力推广应用智能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应采用智能设施,推动既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改造,提升车网双向互动能力。鼓励集中式充换电设施配置超快充电桩。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权方或建设企业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要严抓工程质量安全,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设计、安全验收等工作,确保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落实“三同时”要求(即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的,应满足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运前,应按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建设管理单位应组织建设、运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服务绿色通道,精简申请材料,优化报装程序,创新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集中表箱预装等服务方式,缩短办理时限。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按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承诺办结时限,及时审核企业投资项目。电网企业应制定各类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指南,明确办电所需的流程、材料、时限、成本等。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配置专业运行维护人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要建立“先培训考核,后上岗”的培训和考核制度,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电动汽车基础知识、动力蓄电池基础知识、电动汽车安全知识、用电规范、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考核合格后上岗。运营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仍在有效期内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 第十九条 对经营性的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充电运营企业与交通场站、商业中心、物流园区、办公场所等场地产权方或经营管理单位合作开展本地化运维。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由产权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或委托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维护。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业主、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应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部门结合职责,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各级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引导居住区管理单位为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提供便利,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 (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检查,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四)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范标准配齐消防设施,定期开展巡查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培训与演练。(五)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规范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促进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充电服务运营企业全面接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平台),实时推送运营等数据,实现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测。引导居住区“统建统服”充电基础设施有序接入,鼓励私人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自治区级平台按国家要求接入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支持各设区市建设市级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并接入自治区级平台。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要开展强制检定工作,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引导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第二十五条公 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费用由电费和服务费构成,其中,电费按自治区相关电价政策执行,可结合实际情况向电网企业申请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合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基础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应用软件、小程序等平台上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场站应按《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相关规定,设置完备的充电基础设施标识标志。 第二十八条 鼓励停车场运营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电动汽车分区停放。 第二十九条 各设区市要做好长期失效桩的治理工作。长期失效桩指自治区级、市级平台对监测到存在非实时推送状态、持续离线、持续故障、持续停运等异常情况超过180天的公共、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各设区市及县(市、区)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企业做好长期失效桩的维护、更新改造或退出工作。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自治区能源局作为充电基础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监管全区充电基础设施;指导各设区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不定期监管各设区市长期失效桩治理情况;指导自治区级平台建设等工作
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天前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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