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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拟立项公示

工信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拟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一天前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将申请立项的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以下标准制修订:制定;标准类别:安全;项目周期:18个月;技术归口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项目编号:GQCAQZQ0268-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目的、意义 充电连接装置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之间用于实现结构兼容,以及满足安全充电与可靠充电的基本功能,符合“插得上、充的快、更安全、更可靠”等用户端基础性充电需求。前期制定的充电连接装置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撑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普及,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长期位于全球首位,且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快速渗透,亟需制定充电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连接装置产品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一步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充电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电气安全性、机械可靠性、界面结构兼容性及其试验检验方法,充电连接装置的安全要求可用于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其充电功能性、互换性和可靠性要求用于满足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需求,因此,交流与直流传导充电连接装置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位。制定充电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实现新能源汽车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于提升产品可靠性、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走向国际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电压与电流额定值、环境适应性、电气安全性、机械可靠性等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项目等检验要求。项目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不超过AC690V、额定电流不超过250A的交流充电连接装置,以及额定电压不超过DC1500V、额定电流(持续最大工作电流)不超过1500A的直流充电连接装置。主要修订点包括:a)适应大功率充电发展进展,扩展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的额定电流,进一步提升充电便捷性;b)满足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应用需求,增加交流充电接口的温度监测功能,提升充电安全性;c)结合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全新版本及新版充电接口国际标准,优化充电连接装置热管理、短时大电流充电、温升等项目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提升充电连接装置可靠性;d)按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惯例增加车辆型式检验和车辆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费诺精密连接器(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等 ---------------------------------------------------- 项目编号:GQCAQZQ0269-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目的、意义 交流充电接口对应充电功率不高、方案相对简化、对电网容量需求小、设备成本低,使得交流充电几乎成为可外接充电电动汽车的必备充电功能,是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的基础。交流充电接口用于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的结构连接,承载充电系统的导引功能、交流电能传输、电气信号传输功能,是交流传导充电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前期制定的交流充电接口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撑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普及,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长期位于全球首位,且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快速渗透,亟需制定交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交流充电接口产品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一步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交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交流充电接口的电气额定值、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标准中的电气额定值可用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其充电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要求用于满足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需求,交流充电接口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位。制定交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实现新能源汽车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于提升产品可靠性、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走向国际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交流充电接口的通用要求、功能定义、型式结构、参数和尺寸。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的交流充电接口,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AC),频率50Hz,额定电流不超过63A(AC)。主要修订点包括:a)以规模化应用经验为基础,更改车辆插座及供电插座安装要求,进一步提升充电兼容性。b)适应车辆自动驾驶与自动充电连接的发展需求,更改了车辆插头空间尺寸,提升充电便利性。c)结合标准长期实施以来的经验,在确保与存量交流充电接口互换性、兼容性的基础上,优化部分结构细节尺寸。d)按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惯例增加车辆型式检验和车辆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岚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 项目编号:GQCAQZQ0270-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目的、意义 直流充电接口是实现直流充电、大功率充电乃至兆瓦级充电的关键,是解决新能源汽车快速补能的主要方案,直流充电接口用于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的结构连接,承载充电系统的导引功能、直流电能传输、电气信号传输、通信数据传输等功能,是直流传导充电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前期制定的直流充电接口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撑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普及,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长期位于全球首位,且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快速渗透,亟需制定直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直流充电接口产品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一步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直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直流充电接口的电气额定值、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标准中的电气额定值可用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其充电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要求用于满足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需求,直流充电接口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位。制定直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实现新能源汽车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于提升产品可靠性、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走向国际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直流充电接口的通用要求、额定值、连接界面、触头布置、触头功能、型式、结构尺寸等要求。项目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DC1500V、额定电流(持续最大工作电流)不超过1000A的直流充电接口。主要修订点包括:a)适应大功率充电发展需求,扩展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的额定电流,进一步提升充电便捷性。b)以规模化应用经验为基础,更改车辆插座安装要求,进一步提升充电兼容性。c)适应车辆自动驾驶与自动充电连接的发展需求,更改了车辆插头空间尺寸,提升充电便利性。d)按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惯例增加车辆型式检验和车辆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工信部批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行业标准

工信部批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行业标准

发布时间:
2026-09-04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批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等674项行业标准。其中,涉及车联网相关的行业标准如下: 标准编号:YD/T 7221—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应用软件的安全技术规范,为不同端车联网应用软件提供安全防护指导,包含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两部分。适用于指导整车厂商、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提供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等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主管机构等单位开展车联网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等生存周期过程的安全防护与测试评估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2—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的评价目标及原则、评价公式及模型。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 标准编号:YD/T 7223—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描述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的实施方法,包括评估实施流程和具体评估内容。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 标准编号:YD/T 7224—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架构,对组织网络安全管理能力、网络安全技术能力、网络安全运营能力提出了不同成熟度等级要求。适用于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对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进行自核验和能力提升,为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提供参考和指导。 标准编号:YD/T 7225—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认定过程、能力等级及认定规则,规定了能力认定评审机构要求、服务机构参评条件、能力认定要求和终止情况。适用于对车联网网络安全检测、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认定。 标准编号:YD/T 7226—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实施流程,规定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一般方法和准则。适用于车联网相关的汽车整车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主管机构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7—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指南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原则、流程和方法。适用于车联网相关汽车整车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8—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应用中数字证书(包括X.509和V2X 证书)应用接口,描述了证书应用接口函数、数据结构和参数的定义。适用于车联网数字证书客户端安全协议栈的设计、开发,为车联网终端产品和应用软件的开发提供参考。 标准编号:YD/T 7229—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和应用要求。适用于指导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的设计、研发、测试、运维等。 标准编号:YD/T 7311—2026 标准名称:面向车联网的加密流量检测和分析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信网和互联网中面向车联网加密流量检测和分析技术要求。适用于车联网加密流量检测和分析应用的设计、研发、运行、测试等。 标准编号:YD/T 7339—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运行安全保障、数据安全评估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六个方面。适用于为汽车制造企业、零部件及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通信服务商等车联网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提供指导和参考。  
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9-03
为引导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稳妥有序应用,培育良好创新生态,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所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或提升生产效率,在汽车行业具有先进性,且可能改变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技术、工艺、材料。 1)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保障安全环保、推动创新)、适用范围(针对不适用现有准入条件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并规定由工信部牵头,联合多部门负责准入管理。 2)申请和受理:规定企业申请需满足的条件(完成验证、性能不低于国标),并列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申请书、不适用说明、等效性验证、安全承诺书等),工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 3)评估和附条件准入:工信部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公告准入决定,可设限制性措施;准入有效期原则上3年,可延期一次;同时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标准发布后产品需达标否则撤销。 4)企业义务和监督检查:企业须履行用户告知、运行监测(提交季度报告)、售后保障义务;出现严重问题需立即整改并报告;违规(如欺骗、造假)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准入,并设置1-3年禁申期;工信部加强一致性监督检查。 5)附则:说明企业准入申请参照此程序,小批量产品参照执行,并明确办法自2026年某月起施行,附有申请书格式附件。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稳妥有序应用,培育良好创新生态,加强准入管理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有效协同,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或提升生产效率,在汽车行业具有先进性,且可能改变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三条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准入,且不适用《管理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准入管理工作,相关附条件准入事项需按职责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附条件产品准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一)已完成样车研发、测试验证,并具备产业化条件及实际应用价值; (二)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附条件产品准入时,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准入申请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附条件产品准入申请书; (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产品不适用相关准入条件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必要性、充分性等说明材料; (四)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等效性说明及相关测试验证材料; (五)企业履行用户告知、运行监测、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义务的相关措施说明材料,以及自愿承担附条件准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的佐证和说明材料。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附条件准入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章 评估和附条件准入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附条件准入申请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基于前沿技术发展、标准法规制修订等情况,严格按照资料审查、调研论证、试验验证等程序对附条件准入申请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编制评估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报告应明确提出是否予以附条件准入,及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意见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十条 对于建议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流程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经技术审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准入的,可以设置限制性措施,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对后续相同附条件准入申请不予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附条件准入的决定,专家进行评估、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附条件准入产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有效期结束后仍需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申请。若有效期内附条件准入产品未出现严重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延长附条件产品准入有效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 对附条件准入评估的产品,标准化机构应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开展标准立项评估,及时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结合附条件准入产品应用情况,组织行业开展研究,加快完成标准制修订。 第十五条 相关标准发布后,企业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应在标准规定的“新申请型式批准车型”实施之日前满足标准要求,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企业义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附条件准入的产品,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产品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特殊性、使用限制、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告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车机系统通知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持续跟踪和监测附条件准入产品的运行状态,编制附条件准入产品应用季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季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附条件准入产品运行数量,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的车辆故障数据及安全事故数据等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与附条件准入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及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在用车辆的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附条件准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撤销附条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加强对附条件准入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致性问题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企业准入的,参照附条件产品准入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进行小批量生产的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三部门联合发文,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海外竞争

三部门联合发文,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海外竞争

发布时间:
2026-09-03
为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深化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并于近日印发。   《指引》适用于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市场竞争等生产经营行为。 1)总则:阐明制定目的(推动健康国际化发展)、适用范围(境外生产经营行为)及三大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互利共赢)。 2)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围绕定价、促销、宣传等环节,要求企业合规定价、避免价格混乱、尊重经销商自主权、杜绝虚假宣传,维护市场秩序和品牌形象。 3)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涵盖全流程合规、风险研判、质量管理、劳动用工、数据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及绿色环保等,强调因地制宜和全面风险管控。 4)附则:说明本指引为一般性参考文件,企业需结合最新法规动态调整工作,并明确解释权归属商务部、工信部及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推动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深化汽车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合作,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4日   汽车行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国际化发展,引导汽车行业企业规范境外竞争行为、加强合规建设,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和国际影响力,促进全球汽车行业发展进步,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汽车行业企业在境外发生的市场竞争等生产经营行为,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汽车行业企业境外生产经营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我国对外投资、对外经济合作、对外贸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践行《企业境外履行社会责任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廉洁合规工作指引》《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等要求。   第二章 规范境外市场竞争行为 第四条 企业可建立以成本为基础、国际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定价策略,依法依规做好本企业零部件、整车等产品价格合规管理,不为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五条 企业在制定整车境外市场建议零售价时,应按照东道国(地区)法律法规、市场原则和商业惯例,针对本企业不同车辆配置设定清晰的价格梯度,避免因多频次、大幅度价格波动影响境外消费者利益和品牌形象。 第六条 企业可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地市场环境、税费结构、物流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国家(地区)间价格差异,避免销售秩序混乱。 第七条 企业应依法依规尊重东道国(地区)经销商、代理商自主定价权,并做好对经销商、代理商的合规监督。给予境外经销商、代理商等销售激励时,应依规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并全面履行约定义务。 第八条 企业在境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依法合规进行透明清晰的标价,不违规在标价之外任意加价或收取未标明费用。 第九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有奖销售、免费试用、折价减价、赠送礼品、汽车金融优惠等促销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遵从当地商业惯例和文化习俗,切实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条 企业在境外开展品牌展示和宣传活动时,应按东道国(地区)相关规定真实完整披露相关信息,不作虚假宣传,不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维护中国汽车品牌形象。   第三章  提升境外本地化合规经营能力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政策导向和东道国(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考察、商谈、建设、生产、定价、采购、服务等全流程合规。企业应加强产品出海评估,避免不符合目标市场和使用环境需求的产品出海。 第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对东道国(地区)政治形势、宏观经济、社会安全、汽车产业等各方面风险研判,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定期排查风险隐患,提高境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汽车相关产品境外市场质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做好市场研究和适应性开发,提升服务水平,更好满足境外市场需求。 第十四条 企业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相关劳动法规,按照平等机会和公平待遇等原则招聘雇员,重视开展汽车生产制造、销售推广等职业技能培训,畅通员工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员工权益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联网及自动驾驶相关信息收集、使用、保护及数据跨境传输等各类数据处理活动合规,遵守个人信息处理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遵守我国和东道国(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汽车行业相关自主知识产权境外市场布局和保护,防范侵权风险。规范外观设计、零部件生产、通信技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使用行为,妥善应对知识产权争议。 第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境外反垄断合规建设,有效识别、评估和管控各类反垄断法律风险,诚信守法、公平竞争。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东道国(地区)气候法规与汽车行业减排目标等要求,推动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引是对汽车行业企业境外竞争行为与合规建设提出的一般性指引,供企业参考。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密切关注我国、东道国(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和完善本企业工作。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工信部等四部门组织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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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8-2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组织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为期一年。检查对象包括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有关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可靠性、耐久性、新技术测试验证等四方面问题,提升全行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组织和技术服务机构: 为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守牢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底线,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四部门)决定,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提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要求,通过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可靠性、耐久性、新技术测试验证等四方面问题,提升全行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汽车、摩托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生产一致性 1.整车企业量产车技术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的一致性、相关国家标准的符合性等。 2.整车企业对零部件供应商的管理情况,包括采购标准、进货检验、零部件产品质量管理等情况。 3.整车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应商、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 (二)可靠性 1.整车产品、关键系统和零部件的可靠性测试验证情况。 2.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的生产制造工艺标准能否保证产品可靠性。 (三)耐久性 1.整车企业的新车设计使用寿命和研发周期情况。 2.整车企业在车身材料选用、防腐工艺、结构防护等方面要求情况,整车产品缺陷、产品锈蚀、悬架断裂等问题情况。 (四)新技术测试验证 1.新产品创新设计对用户习惯、误操作风险、极端使用场景等风险评估是否充分,营销宣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新材料、新结构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疲劳失效等风险隐患情况。 3.产品组合驾驶辅助及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验证是否充分,产品及云端平台数据安全、网络安全防护是否充分,人工智能安全防护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风险隐患,是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用于案事件调查的日志留存是否完整。   三、重点工作任务 通过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加强审查评估、强化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健全政策标准体系、加强宣传引导等,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 (一)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属地重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对照准入管理要求和重点整治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系统查找企业自身和关键零部件供应商的产品生产一致性、可靠性、耐久性和新技术测试验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全面加强供应链管理,强化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企业应于2026年12月底前向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对于发现存在的缺陷,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备案召回计划,主动实施召回。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督促指导属地企业加强汽车产品激进式创新设计测试验证,充分评估安全风险,稳妥审慎推动新技术装车应用。 (二)加强审查评估。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制定汽车产品研发测试验证技术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新产品研发测试验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产品创新设计审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审查评估,及时甄别风险隐患。严格开展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软件升级管理、产品排放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新车注册登记查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安全风险。 (三)强化监督检查。赴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经销场所等开展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在用符合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监督检查、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环保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缺陷产品调查执法联动。加大对非理性竞争问题反映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等企业相关车型、关键零部件的检查、抽查力度,组织对样品开展检验检测。加强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联合赴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实现重点检验检测机构全覆盖,督促检验检测机构抵制非理性竞争、客观公正开展检验检测、加强对创新设计风险甄别和测试验证,守牢产品安全底线,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对于存在不能保持生产准入条件、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等问题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取公开通报、暂停相关产品《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予办理相关车辆注册登记、罚款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于存在问题的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采取罚款、撤销资质等联合惩戒措施。 (四)加强行业自律。做好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宣贯,督促引导行业企业落实标准要求。指导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中国摩托车商会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建设,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承诺。引导主要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抵制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测评活动和营销宣传行为,坚守合规底线,完善能力水平。 (五)健全政策标准体系。研究构建适应新技术发展、引领汽车产业进步的汽车质量提升标准体系,加快推进创新设计、可靠耐久、环境适用性、定型试验规程相关标准制修订。加快制定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严把新产品准入技术审查关。完善储能装置单体及总成信息填报等机动车合格证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汽车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鼓励企业建立质量信息对内通报和对外披露机制。 (六)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开展中国汽车品牌向上发展专项行动,举办“看见中国汽车”品牌联合活动,聚焦中国车企技术、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讲好中国汽车品牌故事,提升中国汽车品牌影响力。研究建立规范、公开、公正、可追溯的汽车行业第三方测评活动指南。持续整治汽车行业网络乱象,严厉打击夸大和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权威、专业信息发布,公开通报存在问题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为行业划清“红线”、守牢“底线”,坚决震慑行业非理性竞争乱象,引导行业提升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四部门强化工作协同,加强问题线索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研判,形成监管合力,守牢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开展本地区的专项行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向四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二)压实各方责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要进一步落实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自觉抵制非理性竞争,加强供应链管理,强化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加强新产品测试验证,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守牢产品安全底线。各有关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检测,切实提升工作质量。行业协会要引导行业企业加强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标准化组织要加快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开展技术审查,加强对创新设计的审查评估。 (三)形成长效机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深挖典型案例示范效应,深化经验总结,完善行业自律规范,维护良好行业秩序。运用好规则、政策、标准等多种手段,强化市场化思维、法治化理念,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深入整治非理性竞争,不断提高行业治理水平,健全多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21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包括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有关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   二、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对非理性竞争问题反映多、生产一致性和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作质量问题较为突出等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突击检查”,不提前打招呼,直奔车辆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一线,确保检查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强化部门工作协同,深入开展执法联动,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三、主要检查内容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1. 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能力 企业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安全保障能力情况,企业安全监测平台建设和使用情况,企业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机制、用户告知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等情况。车辆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评估情况,安全事件监测及处置情况。 2.企业设计开发及生产能力 企业整车及关键总成性能、可靠性、耐久性等测试验证情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相关安全风险评估、测试验证等情况。软件在线升级(OTA升级)内容的影响评估、测试验证、执行保障、日志记录等情况。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评审、验证、确认及变更等情况。 3.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检查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应商、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确认企业是否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检查企业供应链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合格供应商评价、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质量管控情况。 4.产品生产一致性情况 现场检查时,抽取样车及有关零部件,转送至有关机构开展检验检测,重点开展整车碰撞、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等整车检验检测项目和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包安全要求等零部件检验检测项目。检查批产产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管理要求,是否与《公告》型式批准车型参数一致。 (二)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1. 产品准入相关检验检测情况 是否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检测,是否在完成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后的三个月内保证检验样品的可追溯性以及六年内保证检验记录、试验图像、影像资料等数据资料的可追溯性,是否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重大失误等问题。 2.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相关检验检测情况 是否依法依规、公正客观开展检验检测,是否按要求对有关检验检测过程进行影像记录,是否按要求于收到样品后1个月内完成全部检验检测。    
《汽车密码应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汽车密码应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8-26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密码应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范围: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密码应用技术要求及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类、N类车辆,车端实现密码功能的相关零部件可参照实施。 本标准主要涉及汽车密码应用的相关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密码算法、密码模块、安全芯片及相关车载零部件等。 项目背景 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深度演进,智能网联汽车已成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也是大国产业竞争与科技博弈的制高点。随着汽车从传统交通运输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数据交互节点和能源服务单元加速演进,其安全边界已从物理空间向网络空间、从功能安全向信息安全全面延伸。密码技术作为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核心技术和基础支撑,是构建汽车产品内生安全防御体系的战略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的颁布实施,确立了密码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地位。智能网联汽车作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关联部分和新型移动网络节点,其密码应用的工程化实现直接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密码管理局联合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密码应用技术要求》制定工作,正是贯彻落实《密码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应用安全管理制度闭环的必然要求。 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智能网联汽车市场,L2级及以上辅助驾驶功能正加速普及,L3级自动驾驶开启商业化试点,单车代码量突破十亿级,车载通信涵盖V2V、V2I、V2N等多种复杂场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全链路面临前所未有的安全挑战。近年来,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攻击事件频发,远程控车、数据窃取、系统篡改等安全风险已从理论验证演进为现实威胁,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连锁风险不容忽视。 密码技术是实现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完整性保护和抗抵赖性的核心技术手段,能够在整车层面构建起“进不来、拿不走、看不懂、改不了、走不脱”的内生防御体系。然而,当前汽车行业密码应用仍存在顶层设计不足、技术要求分散、实施规范缺失等突出问题。 填补汽车密码应用强制性技术标准空白,解决汽车密码应用面临三方面突出矛盾。矛盾如下:一是密码算法与密码模块的选用缺乏统一、强制的技术要求,部分产品使用非标准密码算法或密码模块不合规,存在安全隐患;二是车载密码应用场景覆盖不全,从安全启动到车云通信、远程控制等关键环节,密码技术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参差不齐,缺乏系统性规范;三是密码管理与密钥全生命周期安全保障能力薄弱,密钥生成、存储、分发、使用、销毁等环节存在安全盲区。 在此背景下,本标准编制旨在明确汽车密码应用的总体框架、通用要求与安全要求,覆盖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的设计、开发、测试验证全过程,为汽车行业密码合规应用提供权威技术依据,引领汽车密码安全技术规范化、体系化、产业化发展,为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安全可控、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关键标准支撑与技术保障。 标准编制原则 本文件编写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综合标准前期研究成果,根据本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我国汽车产业实际特点及密码技术应用现状,开展本标准的编制。 1)先进性方面,本标准充分研究了国内外标准法规和企业产品现状,在借鉴国外成熟技术和经验的前提下,结合现阶段我国密码技术的快速发展,提出符合现阶段和未来发展的我国汽车密码应用技术要求。 2)可行性方面,通过调研整车、零部件、密码模块等领域的代表性企业,了解了我国企业在汽车密码应用方面的技术发展水平或技术储备能力,以及密码应用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合且能够引导国内相关行业发展的标准。 3)协调性方面,汽车密码应用标准的普及在管理和使用上涉及到汽车的各个领域,技术上需要协调整车、零部件、密码模块企业等多方面意见,因此在充分协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满足我国实际情况的汽车密码应用标准,规范汽车密码应用的设计、开发、测试、实施等工作。 实施日期建议及理由 由于该标准涉及密码模块合规改造、车辆密码应用架构调整、车辆密码功能开发、检测机构试验准备等问题,建议预留一段时间的过渡期,为各相关方预留充分准备时间。 本标准建议实施日期:2029-01-01实施过渡期: 1)对于新申请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2)对于已获得车辆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标报批公示

《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标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25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背景意义 制动辅助系统(BAS)是根据驾驶人制动请求的特征检测出紧急制动状况,并在这种情况下辅助驾驶人实现车辆可达到的最大制动强度,或足以使防抱制动系统进入全循环的一种制动系统。该功能能够有效缩短制动距离,提高车内乘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对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通过强制性标准加以规范,有利于提升汽车的行驶安全性,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车内乘员和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伤亡。 制动辅助系统能够在驾驶人紧急制动时提升响应,与道路安全密切相关,在欧洲汽车法规体系中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月22日,UNECE发布了制动辅助系统标准UN R139,要求M1和N1车辆装备的BAS系统其性能必须符合本标准要求。之后于2018年12月29日发布了第一次修正案,于2020年1月11日发布了第二次修正案,要求M1和N1车辆必须装备BAS系统。 当前我国新上市的M1和N1类车型BAS装备率逐年上升,出口车按照UNR139已强制装备了BAS系统,第三方检测机构在BAS的出口认证中积累了经验且已具备相关检测能力。但是我国至今无与之对应的国家标准,这种局面既不利于我国汽车安全新技术的规范化采用,影响了汽车紧急制动辅助技术的普及和规范,也给检测工作带来了很大挑战。 制定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利于我国制动辅助系统的规范化采用、检测工作的开展,促进汽车主动安全项目的进步与发展,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加快推动我国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 标准的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的实施共9个章节,以及附录ABAS的数据处理方法、附录BFABs和aABS的试验方法两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制动辅助系统(BAS)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类和N1类车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5620、GB12676、GB21670、GB34660中的内容通过本文件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包含制动辅助系统、A型制动辅助系统、B型制动辅助系统。   一般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装备制动辅助系统、耐行驶振动、耐腐蚀和抗老化、电磁兼容、功能安全的要求。   性能要求 文件第5章规定了BAS的性能要求,包含A型BAS性能要求和B型BAS性能要求。   试验要求 文件第6章规定了测量参数及要求、试验条件。针对试验条件,试验前应按GB12676或GB21670规定的磨合方法对车辆进行磨合。试验以初始车速(100土2)km/h直线行驶。因最高设计车速限制而不能达到规定车速的车辆,以最高设计车速进行试验。   试验方法 文件第7章描述了A型BAS激活、B型BAS激活试验方法。   同一型式判定 文件第8章规定了同一型式判定,包含与制动辅助系统性能相关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在进行7.1、7.2规定的制动辅助系统性能相关试验时,如符合下述规定,则视为同一型式。 ——与制动辅助系统性能相关的车辆参数相同,包括:轴数和布置;轴距相同或增加;最大允许总质量(相同或减少);整备质量状态下,前轴荷/后轴荷之比(相同或减少)。 ——制动系统相同,包括:行车制动系统型式;行车制动系统助力方式。 ——制动装置部件的规格型号相同,包括;制动钳/制动盘;制动鼓/制动蹄;制动衬片。 ——防抱制动系统相同,包括:防抱制动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但在不影响防抱制动系统性能的前提下允许软件版本不同。 ——制动辅助系统相同。包括:制动辅助系统类型;制动辅助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但在不影响制动辅助系统性能的前提下允许软件版本不同。 以及与电磁兼容相关的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在进行制动辅助系统电磁兼容(EMC)抗扰度试验时,若制动辅助系统型号、生产企业及软件版本相同(但在不影响电磁兼容的前提下允许软件版本不同),则视为同一型式。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交通部等部门:加强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等重点方向标准研制

交通部等部门:加强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等重点方向标准研制

发布时间:
2026-08-21
标准化为交通运输发展提供统一规则、质量底线和协同目标,是支撑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根据有关文件,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制定《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十五五”规划》并于近日印发。 《规划》明确: 1)推动跨领域深度融合:公路沿线电动重卡充(换)电站、加氢站、车网互动相关标准,新能源重卡车站通信及新能源重卡和充换电设施技术、运营服务、安全检测与评估、智能充换电服务网络标准。 2)推动交通动力低碳替代:新能源汽车故障诊断、维修数据、维修服务要求;电动营运车辆动力蓄电池检测、更换、维修标准。 3)加快交通运输数智化升级标准专项行动:大通道货车、城市客车、接驳车自动驾驶运行服务相关标准;无人快递车技术标准;车路协同路侧设施、信息交互标准。 4)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维修等标准外文版翻译。 5)加强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等重点方向标准研制。     综合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十五五”规划 标准化为交通运输发展提供统一规则、质量底线和协同目标,是支撑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十五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瞄准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战略目标,紧扣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一网四化”主攻方向,坚持统筹协调、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急用先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标准化“快优强”为主线,着力加快优质标准供给,着力强化标准落地实施,着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着力推动标准数智化转型,更好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出行,推动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引领交通运输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统一开放的交通运输市场建设,为完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供坚强有力的标准化支撑。 到2030年,基本建立满足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标准供给优质高效,标准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标准实施应用     请点击链接查看完整文件。  
工信部:《汽车数字钥匙系统技术规范》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工信部:《汽车数字钥匙系统技术规范》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18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近日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1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43207-T-339 标准项目名称:汽车数字钥匙系统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18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数字钥匙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具备汽车数字钥匙功能的M1类和N1类车辆。 随着车载信息娱乐市场的快速发展,车辆内部署的导航、空调、座椅加热等设备及服务日益丰富。车载信息娱乐系统通常包含音视频播放、车辆语音命令以及移动设备互联等多种功能。本文件的制定为规范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提供了技术依据,便于用户有效管理和控制车内信息娱乐设备及内容资源。 GB/TXXXXX《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拟由4部分组成。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描述可配置汽车信恳娱乐服务的系统模型、用户类型以及相应的服务流程。 第2部分:要求。目的在于描述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的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功能要求和服务要求。 第3部分:框架。目的在于描述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的框架,包括功能实体之间的信息流以及CCIS操作。 第4部分:协议。目的在于描述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的协议,包括协议消息和参数、协议程序、实施指南等。 计划编号:20243611-T-339 标准项目名称: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 第1部分:总则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16个月 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的系统模型、用户类型以及相应的服务流程。本文件适用于车辆内部的可配置信息娱乐系统。 计划编号:20243610-T-339 标准项目名称: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 第2部分:要求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16个月 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音频、视频及多媒体系统与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范围:本文件描述了可配置汽车信息娱乐服务的要求,包括通用要求、功能要求和服务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辆内部的可配置信息娱乐系统。  
公告:第8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8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6-08-14
2026年8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八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581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44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47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37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28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8月12日  
工信部:《面向车路协同的车云通信安全技术要求》报批公示

工信部:《面向车路协同的车云通信安全技术要求》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13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近日完成50项通信行业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2-1491T-YD 标准项目名称:面向车联网的自动驾驶汽车环境智能感知系统网络安全评测规范 完成周期:24个月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起草单位:杭州高新区(滨江)区块链与数据安全研究院、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华信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环境下智能感知系统的网络安全评测规范,包括对抗攻击网络安全和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与对应的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环境感知系统供应商、整车厂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路侧设备提供商、C-V2x设备提供商、图商云平台服务商、检测认证机构等,开展环境智能感知系统的网络安全设计、研发、测试、评估和运行管理。 计划编号:2024-0777T-YD 标准项目名称:面向车路协同的车云通信安全技术要求 完成周期:24个月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起草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闻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云通信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安全技术要求和场景增强安全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安全能力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管。 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项目将结合车路协同支持的两大应用场景: 1. 智能交通(以车-云协同为主,同时需要云-边协同) 2. 自动驾驶(以车-边协同为主,同时需要边-边协同),制定面向车路协同的车云安全技术要求,即:车—边缘云—中心云三级互联场景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总体安全框架、基础安全能力,数据安全共享、安全管理运营等具体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车路协同数字基础设施安全能力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营。
国标委下达《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场景分类》等推荐性国标计划

国标委下达《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场景分类》等推荐性国标计划

发布时间:
2026-08-11
国家标准委近日下达2026年第七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本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共计397项,其中制定300项、修订97项。请组织、监督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主要起草单位,在计划执行中加强协调,广泛征求意见,按要求完成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本文仅整理了关于自动驾驶、电动汽车等相关方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号:20263917-T-339 国家标准计划名称:道路车辆 自动驾驶系统测试场景 场景分类 标准性质:推荐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国家标准计划号:20263921-T-339 国家标准计划名称:道路车辆 基于控制器局域网的诊断通信(DoCAN) 第4部分:连接到诊断链路连接器的车载网络规范 标准性质:推荐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标准计划号:20263968-T-469 国家标准计划名称: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车载显示用偏光片 标准性质:推荐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委 归口单位: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杉金光电(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标准计划号:20263971-T-339 国家标准计划名称:电动汽车车载动力电池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汽车 标准性质:推荐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标准计划号:20264153-T-469 国家标准计划名称: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智慧交通 自动驾驶车辆引入和组织指南 标准性质:推荐     制修订:制定 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委 归口单位:全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创新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
工信部公示第410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400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410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400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6-08-07
2026年8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申报的第410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55家企业的40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1家企业35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6家企业3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5家企业6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41家企业356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47个;客车5个;专用车285个;专用车底盘19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6家企业38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20个;专用车18个);燃料电池产品共5家企业6个型号申报(含客车1个;专用车4个;专用车底盘1个)。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2家车企的67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4家车企的6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35家车企307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11家车企20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20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2家企业19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1个,专用车15个;专用车底盘3个)。       4、第410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详见附件链接)、传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54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4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98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412个,其中汽车产品825个、摩托车产品587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72户企业的40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41户企业35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6户企业3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5户企业6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62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5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5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686个,其中汽车产品7293个、摩托车产品393个。本批有50户汽车生产企业的85个汽车产品、16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的1270个摩托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0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6年8月7日  
工信部:《汽车激光雷达芯片技术规范 第1部分:电芯片》报批公示

工信部:《汽车激光雷达芯片技术规范 第1部分:电芯片》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8-07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汽车用电动绞盘》等19项汽车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予以公示。 本文仅整理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行业标准。 计划编号:2025-1770T-QC 项目名称:汽车激光雷达芯片技术规范 第1部分:电芯片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激光雷达芯片的电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激光雷达芯片的电芯片,包括发射驱动芯片、接收驱动芯片、激光雷达信号处理芯片和激光雷达主控芯片。 计划编号:2025-1768T-QC 项目名称:汽车动力系统控制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动力系统控制(MCU)芯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动力系统控制(MCU)芯片的设计、生产及质量检验等。本文件为《汽车动力系统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主要内容如下: ——功能状态要求,即芯片主要功能模块额功能及性能要求,主要包含CPU模块要求、内存模块要求、外设接口要求,通用定时器模块要求、硬件加密模块要求、数据采集模块要求、时钟模块要求、电源模块的要求; ——EMC要求,主要包含主要包含ESD静电放电要求、大电流注入的要求、电瞬态传输的要求、无线电扰动的要求; ——环境可靠性要求,主要包含电性能要求、加速环境应力要求,加速寿命要求,封装完整性要求; ——信息安全要求,主要包含安全启动、安全更新、安全通信、安全访问、安全存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功能安全要求,主要包含功能安全等级要求、功能安全具体指标要求; ——与上述具体要求相对应的试验方法。 计划编号:2025-0728T-QC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气系统用塑料管路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范围:燃料电池汽车氢气系统用塑料管路及总成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燃料电池汽车氢气系统用塑料管及总成的材料和尺寸、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及运输和储存等要求。 计划编号:2025-1772T-QC 项目名称:汽车控制器局域网(CAN)收发器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汽车控制器局域网(CAN)收发器芯片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包含CAN收发器芯片的通信协议要求、CAN协议测试、失效安全要求、EMC要求、ESD试验方法和互操作性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无低功耗模式功能和有低功耗模式功能以及具有选择性唤醒功能的CAN收发器芯片,适用于125 kbps、250 kbps、500 kbps等速率的采用基本CAN协议通信的CAN收发器芯片,也同样适用于仲裁速率为500 kbps同时数据传输速率分别为2 Mbps和5 Mbps的采用CAN FD协议通信的CAN收发器芯片。 计划编号:2025-1771T-QC 项目名称:汽车局域互联网络(LIN)收发器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局部互联网络(LIN)收发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包括控制模式和功能、电特性、EMC和环境可靠性、LIN通信协议和一致性测试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LIN收发器芯片的研发和验证试验。 计划编号:2025-1773T-QC 项目名称:汽车芯片一致性检验规程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芯片一致性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环境、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标准及检验结果。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芯片(包括汽车集成电路、分立器件、多芯片组件等)的产品一致性管控。 计划编号:2025-1766T-QC 项目名称:汽车半导体器件健壮性评估指南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指导了汽车半导体器件的健壮性评估和提升方法,以及基于汽车任务剖面和器件失效机理的加速应力试验的方法。本标准主要应用于汽车用集成电路产品,其他汽车用半导体元器件可参考执行。 计划编号:2025-1767T-QC 项目名称:汽车电气/电子模块健壮性评估指南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提出了汽车芯片电气/电子模块健壮性评估的设计、验证工作流程和方法,以及评估电气/电子模块健壮性水平的方法,同时提出了健壮性评估过程中的概念、过程、方法、技术和工具。本文件适用于对电气/电子模块的健壮性试验设计、验证及评估,同时也基本适用于机电一体化,传感器,执行器和开关等产品的健壮性试验设计、验证及评估。 ---------------------------------------------------------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53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16-1094T-YD 项目名称:车载移动通信终端导航定位射频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支持北斗/GPS自治定位模式和支持网络辅助A-BDS/A-GPS定位模式的车戴移动通信终端的导航定位射频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支持北斗/GPS自治定位模式及网络辅助A-BDS/A-GPS定位模式的车载移动通信终端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 ----------------------------------------------------------------------------------------------------------------- 根据本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将申请立项的97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防火隔热材料性能分级及试验方法 制修订:制定 领域: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系统 项目周期:12个月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防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的性能分级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防火材料和隔热材料的性能分级和试验。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防火和隔热材料主要包括气凝胶、云母、阻燃泡棉、陶瓷纤维、纳米微孔、相变材料及多种材料的复合件等,属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关键安全零部件。主要应用于电池包内电芯间、模组间以及上盖内侧等部位,通过有效阻隔热量传递或火焰起到防止热失控蔓延的作用,同时也作为安全辅助结构,提供一定的机械防护、柔性缓冲或绝缘保护功能,能够有效提高电池安全性和可靠性。随着电池技术发展,电池能量密度不断增加,内部结构趋于简化,都对防火材料和隔热材料提出更高的性能要求,同时随着对电池安全要求的提高,防火和隔热材料的作用愈发关键。在政策层面,我国高度重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及其零部件材料的发展。《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形成从关键零部件到整车的完整工业体系和创新体系,推动自主品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同国际先进水平接轨,70%的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实现自主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同样提出构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的要求。此外,本标准的制定是响应《标准提升引领原材料工业优化升级行动方案(2025—2027年)》、《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中关于“强化关键战略材料标准供给”、“加快新能源汽车与新材料领域关键技术标准研制”等要求的重要举措。 本标准的制定将推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防火和隔热材料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助力电池系统安全性提高;提高检测方法对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材料的适用性,提高测试重复性和可比性,为行业监管、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提供技术支撑,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行业提供选材工具标准,有利于形成行业统一的技术交流语言,促进跨领域合作,带动上游材料产业和下游电池应用的协同发展。制定《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防火隔热材料分级及试验方法》行业标准,是应对当前产业瓶颈、落实安全法规要求、引导材料与电池协同发展的迫切需要,对提升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安全水平和技术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项目名称:汽车网关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领域:新能源汽车-核心元器件 项目周期:12个月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技术内容:本标准的制定,依托于汽车网关芯片在当前应用中的实际情况,结合了汽车芯片的环境可靠性通用要求、信息安全规范以及车辆功能安全的相关标准,明确了汽车网关芯片的通用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功能安全要求、信息安全要求、环境及可靠性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等技术要求和验证方法,对芯片的功能性指标、技术规范等提供了科学、系统的参考依据。 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汽车网关芯片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适用于指导汽车网关芯片的选型、应用和试验等。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汽车已成为我国第二大产业,智能汽车是我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智能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汽车网关是汽车的关键组件,汽车网关作为核心通信设备之一,其芯片的性能直接影响智能座舱、自动驾驶、动力总成和底盘等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与此同时,智能汽车网关架构已经从传统分布式架构逐渐向区域架构转变,区域架构对于汽车网关芯片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性、可靠性要求及性能要求。然而国内外先进标准均无汽车网关芯片标准,不能满足汽车网关芯片高可靠、高性能的迫切发展需求。 针对目前市场上技术要求不统一、产品性能参差不齐的现状,为了填补行业空白,为政府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助力规范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并发布本标准。本标准通过设定严格的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能够显著提升汽车网关芯片的设计水平、制造工艺和质量稳定性,从而满足行业对高可靠、高性能产品的需求。此外,标准的制定还将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引领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方向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国在汽车网关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规范汽车网关芯片的性能参数、可靠性测试及安全性评估,本标准有助于降低因产品质量不稳定导致的安全隐患,保障终端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住建部丨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

住建部丨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

发布时间:
2026-08-07
为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保障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行安全,满足基本充换电服务能力和效率,根据有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制定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明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遵循优化选址、节约能源、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 1)总则。阐明规范的制定目的(保障安全、效率)、适用范围(必须执行),以及工程建设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优化选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等),并明确创新技术的采用需经论证。 2)规划选址。规定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电网及电动汽车发展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并明确禁止选址在剧烈振动或爆炸危险区域。 3)建设。勘察设计:涵盖供配电(负荷等级、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抗震)、噪声控制及标志标识(操作指引、安全警示)等技术要求。施工验收:规定施工前核验条件、安装防护措施,以及竣工验收时接地/绝缘电阻等关键指标和文件要求。与加油加气加氢站合建:限制充电车位和电池存储量,明确防火间距、电缆敷设及接地装置需分开设置。 4)运维管理。运行维护:要求通过监控系统实时管理,定期巡检检修,检修需履行安全程序,备品备件需兼容,公共设施需接入运营服务系统。拆除和报废:规定拆除需按设计图纸、切断水电、安全警戒,并分类处理废弃物;报废设备及退役电池需合规回收处理。 5)充电站。规模和布置:对各级充电站的楼层位置(如禁止地下室布置高等级站)、消防车道提出要求。监控系统:明确数据采集、告警、权限管理等功能。消防:详细规定建筑耐火等级、与站外建筑防火间距、防火分区面积、疏散出口、消火栓及自动灭火系统、排烟、应急照明等。 6)电池更换站。规模和布置:规定不宜设在民用/甲乙类工业建筑内,充电/换电/存储区不得设于半地下或地下,楼层及消防车道要求。换电系统:要求具备车辆引导、电池定位、断电保护、异常停机及急停功能。监控系统:强调对换电设备、安防、环境的实时监控与报警。消防:规定耐火等级、防火间距(类似充电站)、防火分区、自动灭火和火灾报警系统的配置要求。 7)分散充电设施。规模和布置:要求与配电网容量协调,新建住宅应配建,既有住宅按需建设,禁止设于地下四层及以下,且不影响人防工程功能。消防:规定同一防火分区内应集中布置并设独立防火单元,明确最大建筑面积;既有车库改造条件;需配置灭火器和火灾报警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