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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标立项公示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标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三天前
根据工信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免拆检测方法》等行业标准予以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十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项目编号:GQCCPZT0311-2025 项目名称:汽车踏板误踩加速抑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安全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GQCCPXT0312-2025 项目名称: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制修订:修订 项目周期:16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GQCCPZT0313-2025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十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系统) 项目编号:QCCPZT2304-2025 项目名称:车载有线高速媒体传输百兆时分双工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5-2025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管理仿真测试指南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XT2306-2025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浦兰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7-2025 项目名称:汽车动力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8-2025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1G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9-2025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神经元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南京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高新芯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10-2025 项目名称:汽车音频总线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集益威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发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11-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免拆检测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项目编号:QCCPZT2312-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发动机带载振动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都)氢燃料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氢质氢离(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除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制修订为“修订”外,其他均为“制定”。 二、升级传统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数字化转型 项目编号:QCCPZT2451-2025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 4部分:生产管理与供应链协同要求 标准类别: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452-2025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 5 部分: 用户运营服务要求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制修订均为“制定”;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还将通信行业《C-V2X规模化通信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标准编号:YD/T 6701-2025 标准名称:C-V2X规模化通信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蜂窝车联网(C-V2X)规模化通信测试条件、测试指标性能要求以及指标测试方法。本文件面向智能网联汽车、智慧交通行业,适用于C-V2X直连通信规模化环境下的通信性能测试。  
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13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安部已组织完成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修订背景 从近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和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情况看,现行的2017版GB7258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 一是先进主被动安全技术应用率较低,与国外汽车发达国家差距明显。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自动紧急制动等系统的配备车型范围小,盲区监测、驾驶行为动态监测等系统配备要求缺失。 二是部分客货运车辆技术要求偏低,运行安全性有待提高。货车货箱结构和固定方式、客车座椅布置等要求不够细致,货车违规产品数量占比大,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部分客货车预留非法改装空间等问题仍突出。 三是新能源汽车、辅助驾驶汽车的针对性条款要求少,难以满足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下的交通安全管理需求。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乘用车渗透率快速提升,相关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也逐渐增多,但目前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滞后,难以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求。 四是部分条款要求与近年新制修订标准不协调。目前标准关于车辆外部照明、后视镜、座椅、内饰材料等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新制修订的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需修改调整,以保持标准间的协调一致。 五是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使用量不断增加,但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缺失,系统性、整体性不强。 另外,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提出“要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交标委开展的GB7258强标复审会议也提出“标准应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安全要求,扩大主被动安全系统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要求,结合‘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求,进行整体修订”。鉴于此,2024年交标委启动了标准修订立项程序。   主要技术内容变更 与GB7258一201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重中型货车制动性、行驶稳定性等安全性能不足的问题。 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增加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垃圾车除外)和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车道偏离预警功能。 三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四是扩大电控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 五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六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七是扩大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应用,要求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装置。 八是增加集装箱车辆结构要求,要求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为单层骨架结构,不应设置有活动、可翻转骨架的结构。 九是提升储气筒工作气压,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 十是增加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防护装置配置要求,要求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除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各种设施外,存在大于1m的纵向间隙时,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2、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大中型客车主动安全装置应用不足等问题。 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三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四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五是增加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使用单胎的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六是扩大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用范围,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所有乘员乘坐位置应装备安全带提醒装置。 七是提高大型客车座椅纵向间距,要求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或等于700mm。   3、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质量发展。 一是增加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模式应用。 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 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符合GB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4、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 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 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 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5、完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管理要求,以进一步支撑车辆安全管理。 一是要求所有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应至少有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二是严格货箱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总质量小于12000kg但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货车等重点车型还应在其货箱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三是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混凝土搅拌车,应留有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号牌号码的空间。 四是明确汽车操纵件设置形式,要求车辆行驶过程中保障运行安全相关的操纵件,应装备实体操纵件。 五是增加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6、增加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要求,以推动加强其运行安全管理。 一是增加特型机动车的轴数、照明及信号装置、产品标牌、承载平面等要求。 二是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要求。   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基于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经验,新生产车辆为符合GB7258新要求,要增加安全装置配备、调整相关软硬件结构。考虑对部分新增安全装置,目前已有配套国家标准,企业有相应技术储备和产品在售,对尚无配套国家标准的新增安全装置和需耗时调整制造工具的修订条款,本标准给予了实施过渡期,因此建议本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为6个月。  
工信部:10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工信部:10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发布时间:
2025-11-13
1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2025年10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一、10月汽车销量同比增长8.8% 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35.9万辆和332.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1%和8.8%。 1-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69.2万辆和276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2%和12.4%。   (一)10月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7.5% 10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99.5万辆和296.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7%和7.5%。 1-10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423.7万辆和2420.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5%和12.9%。   (二)10月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21.0% 10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6.4万辆和36.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5.4%和21.0%。 1-10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5.6万辆和347.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9%和9.0%。   二、10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20.0%   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77.2万辆和171.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1.1%和20.0%;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1-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01.5万辆和1294.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3.1%和32.7%,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6.7%。   三、10月汽车出口同比增长22.9%   10月,汽车整车出口66.6万辆,同比增长22.9%。新能源汽车出口25.6万辆,同比增长99.9%。 1-10月,汽车整车出口561.6万辆,同比增长15.7%。新能源汽车出口201.4万辆,同比增长90.4%。 (注:上述数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工信部公示第40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758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40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758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11-12
2025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40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7家企业的7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6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家企业9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7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645个型号(含乘用车76个;客车40个;客车底盘8个;专用车410个;专用车底盘111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家企业96个型号(含乘用车45个;客车1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9个;专用车底盘10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7个型号(含专用车12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7家车企的12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4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59家车企46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1家车企135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126个,客车底盘9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21家企业68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5个,专用车44个;专用车底盘19个)。     4、第401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3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135个,其中汽车产品1683个、摩托车产品450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20户企业的7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户企业6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户企业9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1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4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4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9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8769个,其中汽车产品7872个、摩托车产品881个、三轮汽车产品16个。本批有25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0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7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11月10日  
工信部推动制造业中试平台高水平建设,明确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方向

工信部推动制造业中试平台高水平建设,明确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方向

发布时间:
2025-11-12
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近日发布。   2025 版制造业中试平台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重点方向建设要点明确:聚焦仿真测试、封闭场测试、开放道路测试等环节,围绕智能底盘功能、性能、功能安全,集成极限工况测试场景、故障失效场景、动力学控制测试场景,开展动力电池多因素耦合可靠性评价、新体系电池性能测试及评价、电驱动系统可靠性评价、智能驾驶系统稳定性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中试验证,加速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升级迭代和产业化。   《通知》明确: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关键任务,坚持科学布局、因地制宜、标准引领、梯度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中试平台做优做强,有效发挥中试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高水平中试平台力量进一步壮大,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布局、多层次服务的全国制造业中试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根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附件2),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 (一)做强一批中试平台。坚持梯次推进、培优育强、以点带面,引导中试平台围绕战略定位、基础能力、技术优势、运行机制、服务成效、未来潜力等方面建设发展,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路径向更高水平迈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储备中试平台,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基础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 (二)激活一批中试平台。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扶持、提质增效,推动中试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竞争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智能诊断、靶向提升、培训交流、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突破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向高水平迈进。对于发展仍然低效的中试平台,引导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核心功能,盘活资源、释放潜力,围绕优势业务方向转型发展。 (三)补齐一批中试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分业施策、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不断充实高水平中试平台新生力量。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清洁低碳氢、生物医药、工业母机、仪器仪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关系未来发展、关乎产业安全、中试供给紧缺的关键行业领域,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附件3),动员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依托单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上传《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盖章扫描件,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出储备中试平台,于12月15日前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上传《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须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由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属地内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附件4)和补齐情况信息表(附件5),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并上传盖章扫描件。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方高度重视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多元稳定的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准高效的支持机制,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供给和资源支持,促进中试平台不断提升发展效能,带动区域和行业中试能力整体性提升。 (二)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进中试平台布局建设,实现功能互补、资源互享、业务互促,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避免重复性建设、“内卷式”竞争。 (三)要推动中试平台建设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现有中试功能协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创新成果策源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一体化推进,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郑国文 010-68205256 平台技术支持:周威荣 13512747863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附件: 1.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 2.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 3.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4.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 5.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0日
工信部: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11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6-2027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等要求。       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装函〔2025〕294号   各乘用车企业: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现就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2027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和5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1倍计算。 四、2026—2027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 五、2026—202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7日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车辆类型:纯电动乘用车 标准车型积分:0.0017×R+0.15   车辆类型: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标准车型积分:0.5   车辆类型:燃料电池乘用车 标准车型积分:0.05×P   备注: 1)R为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型式认证值,单位为km。 2)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分;100≤R<15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3分。 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1.2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4分。 5)车型积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1、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低温续驶里程调整系数。 1)当100≤R<15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当150≤R<2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当200≤R<3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当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 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90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7,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8;当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1。 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按整备质量(m,kg)不同,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车型电能消耗量(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电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型电能消耗量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量实际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上限为1.2倍);车型电能消耗量满足《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规定的限值要求但不满足目标值的,EC系数为1倍;其余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为《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对应的车型电能消耗量限值的85%。 4)按照《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18386.1)附录A测定的低温环境开启暖风装置制热状态下的续驶里程相比于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型式认证值的下降率低于35%的,低温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2倍,其余车型低温续驶里程调整系数按1倍计算。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65%;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中车型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3、燃料电池乘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且不小于50kW,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30℃,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400W/kg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注: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  
工信部:第7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工信部:第7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0
2025年1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205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6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8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0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7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6日  
工信部启动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工信部启动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5-11-0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1)工业领域: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主要保障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车联网数据安全等。 2)中小企业:结合各地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际,针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提升全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针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普惠式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范水平。 3)行业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相关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5家)申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每个主体牵头申报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案例不可通过多途径同时申报。 地方主管部门结合《目录》和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地方综合运用现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产业园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政策支持举措,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提供支持。 行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联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鼓励行业企业在供需对接、组织保障、技术支撑等资源配套方面予以支持。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网安函〔2025〕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网安〔2023〕9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应用推广,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一是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保险认知。树立行业典型案例标杆,推动需求侧企业提升网络安全保险意识,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二是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标准规范。推动建立覆盖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规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流程,强化行业自律,提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规范化水平。三是打造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新模式。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场景化供给,提升网络安全技术赋能水平,建立网络安全保险行业协作机制,推动网络安全和金融服务融合创新,助力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对象及内容 (一)重点行业领域 主要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金融以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类保险。 1.电信和互联网领域。面向基础电信运营商及用户,主要保障通信业务网络和数据安全、降低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及损失。面向大型平台企业、云服务提供商等互联网企业,主要保障云服务网络和数据安全、云平台及用户运营安全等。 2.工业领域。面向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相关企业,主要保障其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生产制造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网络安全、工业云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数据安全等。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主要保障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车联网数据安全等。 3.金融领域。面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主要保障企业信息网络、服务器、相关设备网络安全,以及金融业务系统网络安全、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等。 4.其他行业领域。面向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企业,结合行业网络安全风险特征及安全保障需求,主要保障行业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 (二)重点主体 主要包括面向重点企业、中小企业、产业园区等主体对象的企业类保险和针对网络安全产品的产品服务类保险。 1.重点企业。结合各地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在信息通信行业、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金融等重点行业中选择产业链链主企业、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点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提升重点企业及重点产业链网络安全水平。 2.中小企业。结合各地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际,针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提升全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针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普惠式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范水平。 3.产业园区。结合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实际,选择符合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方向、信息化应用程度深、产业集聚程度高的重点产业园区,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打包式、批量式网络安全保险服务,通过网络安全“园区保”提升园区入驻企业网络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园区整体网络安全服务水平。 4.网络安全产品。结合网络安全产品应用情况,面向抗DDoS攻击、防勒索攻击、终端防护、安全托管云服务等主流网络安全产品,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承保其在提供或运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或赔偿责任,为网络安全产品增信。   三、工作流程 (一)案例征集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安全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保险科技公司、专业测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及行业企业依据试点对象和内容,可单独或联合相关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5家)申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牵头或联合申报单位中应有至少一家具备保险业务资格。每个主体牵头申报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案例不可通过多途径同时申报。 牵头申报单位应于2025年11月28日前将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相关金融监管局配合做好工作,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典型案例申报书(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光盘)、汇总表(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光盘,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评审后,形成《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方案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 (二)试点申报 地方主管部门结合《目录》和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鼓励地方综合运用现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产业园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政策支持举措,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提供支持。 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可联合行业企业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4)。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行业积累和资源优势,为供需对接和保险服务等提供资源保障。 行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联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5)。鼓励行业企业在供需对接、组织保障、技术支撑等资源配套方面予以支持。 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遴选符合要求的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实施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地方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行业企业应通过试点支撑平台定期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支持保障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支撑单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政策解读、宣贯培训和交流对接,依托试点支撑平台对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全程支撑服务。 (五)试点退出 牵头参与试点的服务机构、行业企业经营服务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工作总结 地方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试点总结工作,对年度试点开展情况、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创新情况、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实施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6年9月30日之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召开总结会议,推广网络安全保险优秀实践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贯,加强支持力度。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政策宣贯解读,挖掘释放行业企业网络安全保险需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资源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供需双向发力,强化专业供给。地方主管部门要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需求为导向,培育一批既懂保险又懂安全服务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类型,推动提升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应急响应等重点环节安全服务能力。 (三)健全工作机制,优化产业生态。保险公司、网络安全企业应协同合作,结合场景开发多元化服务模式,积极参与网络安全保险生态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流程机制,促进网络安全保险推广应用。 (四)加强经验总结,增强试点成效。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与经验总结机制,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加强优秀案例应用推广,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试点成效向政策、标准转化。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肖俊芳 010-68206187 孙倩文 010-88680837 15611629846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9日  
工信部:《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06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41853-Q-339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M1和N1类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一般要求及性能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和N1类汽车。 建议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提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支撑我国汽车产业发展优势,本标准的整体技术内容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UNR152保持协同,并在满足政府管理需求和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制定。本标准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没有冲突或矛盾。   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起草。起草过程中,统筹考虑与国内外现有自动紧急制动相关标准的技术内容协同,争取国际协调;标准要求紧密结合国内当前行业技术水平,针对草案内容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深入讨论。   主要技术内容:标准范围、紧急制动、碰撞预警、通用要求、系统的开启和关闭、系统的自动关闭、系统运行状态的提示信号、驾驶员干预、性能要求、误响应要求、系统部分关闭后的能力要求、功能安全要求。   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过渡期的建议 鉴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标准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所示: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以及多用途货车,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28.1.1)起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以及多用途货车,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9.1.1)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除多用途货车外的N1类车辆,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9.1.1)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除多用途货车外的N1类车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工信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05
11月4日,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43080-Q-339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汽车,不适用于行驶过程中持续与电网连接的道路车辆。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背景 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作为我国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自2020年5月发布以来,在规范产品生产、引导技术进步、支撑政府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GB183842020从实际应用场景出发,加强了对电动汽车整车的安全要求。随着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技术不断发展,电动汽车领域仍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基于此,有必要修订完善GB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整车安全要求,筑牢电动汽车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编制原则 本文件编写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制定过程中,对标准修订内容进行多次征询意见,并在会上充分讨论; 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国内外现有相关标准的统一和协调,同时结合了我国道路交通典型案例以及电动汽车发展情况。   主要内容 本标准代替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与GB18384—202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涉及如下几个方面: 术语定义、高压标识要求、高压连接器要求、维修断开装置要求、充电插座要求、绝缘电阻监测要求、电位均衡要求、电容耦合要求、防水要求、底部防护要求、驱动系统电源接通和断开程序、REESS 热事件报警、制动优先、反向行驶、挡位切换、车辆事件数据记录要求、用户手册、整车绝缘电阻测试、绝缘监测功能验证试验、遮拦/外壳承压测试方法、稳态电流测试方法、同一型式判定。   建议实施日期 建议实施日期2026 年7 月1 日,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五部门:提升车路协同水平 推进数据产业与无人驾驶等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

五部门:提升车路协同水平 推进数据产业与无人驾驶等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

发布时间:
2025-11-0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数据要素在城市高质量发展中的协同优化、复用增效和融合创新作用,扎实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着力建设便捷高效的智慧城市,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深化智慧城市发展推进全域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于近日发布,《计划》明确: 1)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打造数据产业创新发展高地,推进数据产业与无人驾驶等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 2)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适度超前布局低空数据基础设施,推动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和云控基础平台建设,提升车路协同水平。 3)建设智能充电桩等便民设施,加快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    
工信部:《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工信部:《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0-3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性能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适用于CB/T15089规定的M1和N1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标准主要内容 文件主要技术内容参考联合国法规UNR140《关于就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方面批准乘用车的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内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ESC系统技术文件、车型型式的变更和拓展及标准和实施共10个章节,以及附录A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一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 与GB/T30677一2014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1和N1类车型,并删除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kg以上但不大于5000kg的M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的表述,与重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性能要求 文件第5章规定了ESC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ESC故障监测、ESC关闭控制装置和其它系统控制装置、ESC关闭信号装置和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部分。与GB/T30677一2014相比,主要变化为新增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5明确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应按照GB/T34590一2022(所有部分)的方法论进行开发。针对具体实施层面,检测机构按照附录A的要求开展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试验。   实施过渡期 鉴于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本文件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不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5000kg的N3 类车辆,也不适用于GB/T17350所定义的专项作业车。     标准主要内容 本文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车型型式的变更和拓展及标准和实施共9个章节,以及附录A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一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 与GB/T38185一2019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并明确专用作业车不适用。与轻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性能要求 文件第5章规定了ESC性能要求,主要包括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ESC故障监测、ESC关闭控制装置和其它系统控制装置、ESC关闭信号装置和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部分。与GB/T38185一2019相比,主要变化为新增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5.5明确了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功能安全要求应按照GB/T34590一2022(所有部分)的方法论进行开发。针对具体实施层面,检测机构按照附录A的要求开展文档审核和验证确认试验。   实施过渡期 鉴于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本文件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的升级通知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的升级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31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于10月29日发布通知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已完成相关升级改造,请各企业严格遵循相关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开展减免购置税和车船税产品申报工作。     关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的升级通知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和《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要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已完成相关升级改造,请各企业严格遵循上述文件规定,及时、准确开展减免购置税和车船税产品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10月24日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的应用指南》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

《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的应用指南》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0-3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征求《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的应用指南》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的应用指南》由全国城市可持续发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项目周期12个月;制定;标准类别其他;国际标准分类号13.020.20。   目的意义 交通运输是服务民生、支撑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及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领域。 道路与交通设施效能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活力与发展。 然而,当前城市交通面临严峻挑战:城市交通停车难、交通拥堵、交通事故频发、空气和噪声污染等,城市内部客货运输统筹衔接不够顺畅,运输效率有待提升,多模式交通体系间的无缝换乘、协同联动机制仍不完善,跨方式衔接体验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具有适应性强、线路灵活、信息互联等特点,在人口密集区域实现自动驾驶电动汽车的应用,如公交、出租等客运服务与干线物流、城市配送等货运服务,对于优化城市客货运输资源配置、优化道路空间利用、减少公共交通车辆空驶率、提升道路整体通行效率、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缓解停车压力、降低能源消耗与碳排放等具有重要作用,也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行动不便群体提供了自主出行的可能。 自动驾驶电动汽车的普及,需要依托成熟完备的自动驾驶技术与法律框架,因此,应建立完善的自动驾驶电动汽车政策框架、应用指南与标准规范,明确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城市智慧交通中的应用场景、应用要求和效果评估指南,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客运与货运服务中的应用提供了技术指引,支持自动驾驶电动汽车的商业化发展与公共领域落地应用。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智慧交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大力发展智慧交通和智慧物流,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要求探索在信息基础设施、智慧交通等领域的推广应用,提升城市管理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国家在推动自动驾驶产业发展方面出台了《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持自动驾驶产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落地。 其中,《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指出要加速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融合,促进道路自动驾驶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在道路货运、城市配送、城市公交的推广应用。 在此背景下,制定聚焦于“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应用”的国家标准,正是响应国家战略号召,在产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提供顶层设计和行动准则的关键举措,旨在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潜在风险,最大化释放技术潜能。 城市交通运输系统规模庞大,安全可靠是推动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因素。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的ISO 37168:202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 电动、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eCAV)智慧交通指南及其在共享车辆按需响应式乘客服务中的应用》和ISO 22737:2021《低速自动驾驶系统(LSAD)性能要求》,围绕自动驾驶服务的低速场景性能和客运服务模式,提出实现特定场景下的自动驾驶解决方案。 当前自动驾驶技术已取得显著进展,国内许多科技企业和汽车制造商在自动驾驶领域投入大量研发资源,掌握了一系列关键技术,如环境感知、路径规划、决策控制等。 同时,我国在 5G 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方面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这些技术为自动驾驶汽车在公共道路上的安全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我国拥有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和完善的智能交通产业链,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规模化应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日益严重的城市交通拥堵、环保压力以及居民对出行安全、便捷、高效不断提升的诉求,形成了对自动驾驶解决方案的强烈市场需求。 本标准拟通过修改采用的方式在ISO 37168:2022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城市智慧客运与货运服务中的应用提供指南,明确其应用场景、应用要求和效果评估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给出了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城市智慧客运与货运服务中的应用指南,规定了应用场景、应用要求和效果评估等内容。 本文件包括前言、引言、7个主要章节、1个资料性附录和参考文献。其中,第五章至第七章是主要技术部分,即给出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城市中的应用场景、应用要求和效果评估。 第五章,应用场景,明确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应用场景的基本要求,主要适用场景,适合的车辆类型,以及能提供的服务类型、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第六章,应用要求,明确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应用的基本要求,运行控制、通信技术、商业化运营、车辆技术参数等应用需求,以及前期准备工作和运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效果评估,提出定期开展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的主要评估内容,环境方面包括自然环境和建成环境,经济方面包括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可达性和便利性、运输能力等,社会方面包括公众信任度、社区凝聚力包容性、个人出行便利性。 附录A列出了自动驾驶电动汽车在智慧交通中应用的相关要素、目标与技术内容。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做好有关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备中心丨关于做好有关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0-28
为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同时做好新能源汽车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于10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有关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同时做好新能源汽车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实施,现将有关标准实施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项目 1.新增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检验依据标准为:GB 36980.1-202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2.新增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 第2部分:商用车辆》,检验依据标准为:GB/T 40032.2-2025《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 第2部分:商用车辆》。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1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二、标准实施及整改 1.按照GB 30510-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此外该标准要求“混合动力电动车辆按GB/T 19754—2021测定的综合燃料消耗量应满足第5章规定的相应燃料消耗量限值”,引用标准GB/T 19754—2021《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对应检验项目《重型混合动力汽车能量消耗量》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2.按照GB 19578-202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3.按照GB 20997-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关于燃料消耗量限值,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4.按照GB 38031-202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5.按照GB 20071-2025《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6.按照GB 20072-2024《乘用车后碰撞安全要求》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该检验项目现已列入产品准入许可检验项目确认表。   7.已将GB/T32960.3-2025《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GB/T 32960.2-2025《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列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两项标准配套使用。   8.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第1号修改单、GB/T 43252-2023《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号修改单,已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应按照标准和修改单进行检验,并提供相应检验报告。   9.按照GB 11555-2025《汽车风窗玻璃除霜和除雾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0.按照GB21670-2025《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标准5.2.18 f)、5.2.19 b)规定的要求自2027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要求,自202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三、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 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