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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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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2025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近期发布的标准实施要求,包括调整检验项目、标准实施及整改、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三个方面。其中,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方面,《通知》明确: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现将近期发布的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项目 1.新增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检验依据标准为:GB 44263-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6年8月1日执行该标准。 2.将GB/T 18487.5-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GB/T 27930.2-2024《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通信协议》列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两项标准分别规定了直流充电系统和数字通信协议,是GB/T 20234.3-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的配套标准,三项标准共同组成电动汽车大功率直流充电技术方案。                       二、标准实施及整改 1.按照GB30510-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2.按照GB 17354-2024《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3.按照GB 26134-2024《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4.按照GB 27887-2024《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内置式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产品(内置式除外),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5.按照GB 14166-2024《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和N1类车型,该标准6.1.8、6.4.1.2和6.4.1.3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M3类、N2类和N3类车型,该标准6.1.8和6.4.1.2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6.1.8、6.4.1.2和6.4.1.3的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6.按照GB 14167-2024《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型,该标准4.2.2中i-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M3类和N类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4.2.2中i-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7.按照GB 4599-2024《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前雾灯及角灯,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近光灯和远光灯,自2027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及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8.按照GB 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通过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9.按照GB 5920-2024《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驻车灯、昼间行驶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后雾灯、慢行灯、侧标志灯、光信号投射单元等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倒车灯、制动灯,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通过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0.按照GB 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11.按照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12.按照GB 20997-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3.按照GB 19578-202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三、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 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01月20日  
8个氢能相关项目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

8个氢能相关项目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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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前
2025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目录》遴选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7大类产业112项先进绿色技术,列明了每项技术的工艺技术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实际应用案例、生态效益等。各有关方面可据此了解相关技术的主要原理、路径方向以及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推广和使用。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技术路演、成果推介等活动,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加强对《目录》内绿色技术应用的融资支持。 《目录》中与氢能相关的项目有:氢能轨道交通用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安全高效低能耗“铁钌接力催化”氨合成成套技术;高效还原“3R”碳氢高炉技术;荒煤气清洁高效转化制乙二醇产业化绿色应用技术;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一种高耐久、抗反极的燃料电池CCM及其制备方法;低阶煤低温热解旋转床分质转化清洁高效绿色综合利用技术;废锅流程干煤粉加压气化技术。   1)技术名称:氢能轨道交通用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产业类别:先进交通装备制造 工艺技术内容:采用模块化理念设计方法,基于燃料电池的可靠性、耐久性、结构强度、噪声控制等优化设计技术,实现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的整体优化设计。通过多堆燃料电池协调控制器,采用基于效率—功率耦合特性的多堆系统优化方法,实现多堆系统的优化控制和能量管理,提升多堆系统运行效率。通过多套燃料电池系统组合协调输出,满足氢能轨道交通车辆动力需求。 主要技术参数:单系统采用高兼容性与高拓 展性设计,总系统功率等级覆盖100~2000kW。采用高性能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峰值效率>65%,系统额定效率>45%。开发轨道专用高电压DC平台,电压制式达到1500V。 应用案例: 案例1:中车长客时速160公里全自动A型市域车氢能源系统应用改造项目。建设规模为:4套100kW氢燃料电池系统,应用在氢能轨道车辆上。生态效益: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年降低碳排放量317.68吨。 案例2:国能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氢能源动力接触网作业车项目。建设规模:2套100kW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生态效益:一台氢能接触网作业车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0吨。   2)技术名称:安全高效低能耗“铁钌接力催化”氨合成成套技术 产业类别: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通过一步法石墨化碳载体高效制备新工艺,获得在氢气气氛保持稳定的大比表面积石墨化碳载体;基于石墨化碳载体,利用新型钌络合物为前驱体、以稀土和钡基化合物为助剂制备钌载量低的高性能钌催化剂;通过废钌催化剂高效回收工艺,实现催化剂中金属钌的高效循环利用,降低催化剂全生命周期成本;基于自卸式氨合成塔反应器,采用“两铁串两钌接力催化”的催化剂填装方式,配合氨冷却分离及余热利用技术,实现在低温、低压、宽氢氮比和高惰性气体含量条件下高效、稳定合成氨。 主要技术参数:在低温(≤430℃)、低压(≤12MPa)和高惰气含量(≥14.9%)条件下,实现氨净值≥14.5vol%;钌催化剂使用寿命≥6年,钌回收率≥95%。 应用案例: 案例1:江苏宿迁禾友化工低温低压合成氨工业装置项目。建设规模:1套Φ1800合成氨工业装置(20万吨级合成氨)。生态效益:项目吨氨平均综合能耗约1.18吨标准煤,较同类传统铁基合成氨装置降低约0.2吨标准煤,年减排约6万吨二氧化碳、300吨二氧化硫和250吨氮氧化物。 案例2:黑龙江七台河勃盛清洁能源氨合成工业装置项目。建设规模:1套Φ2400合成氨工业装置(30万吨级合成氨)。生态效益:项目吨氨平均综合能耗约1.09吨标准煤,较同类装置年减排约20万吨二氧化碳、700吨二氧化硫和600吨氮氧化物。   3)技术名称:高效还原“3R”碳氢高炉技术 产业类别: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核心技术包括煤气动力调节系统、煤气脱碳系统、煤气安全喷吹系统和智能控制系统。工艺流程为:焦炉煤气通过动力调节系统进行加压;富一氧化碳煤气依次经动力调节系统、脱碳系统进行加压提质,之后与高压焦炉煤气混合,通过安全喷吹系统进入高炉,高炉冶炼过程中的生产数据接入智能调控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指导高炉操作调控。 主要技术参数:技术主要参数:煤气喷吹量40~80Nm³/t(铁),煤气温度40℃,喷吹煤气压力为500~750kPa,置换比0.4~0.6。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动力调节系统:操作压力5~800kPa,操作温度≤100℃。脱碳系统:操作压力600~800kPa,操作温度40℃,脱碳后煤气二氧化碳≤1%。安全喷吹系统:操作压力500~750kPa,操作温度40℃。 应用案例: 案例1:纵横钢铁碳氢耦合喷吹总承包项目。建设规模:2.5万标准立方米/小时富氢煤气+4万标准立方米/小时富CO煤气动力调节系统及脱碳系统,以及两座高炉碳氢耦合喷吹系统。生态效益:减碳比例5%~10%,年减排二氧化碳40万吨。 案例2:中天高炉富氢喷吹总承包项目。建设规模:2.5万标准立方米/小时富氢煤气动力调节系统,以及三座高炉富氢喷吹系统。生态效益:年减排二氧化碳30万吨。   4)技术名称:荒煤气清洁高效转化制乙二醇产业化绿色应用技术 产业类别:资源循环利用 工艺技术内容:以煤炭热解尾气(荒煤气)为原料,转化、变换、酸脱、吸附分离等一系列技术集成,将荒煤气中的价值较高的合成气组分氢气、一氧化碳提取,通过羰化加氢技术生产乙二醇。荒煤气在转化过程中将其中的有机硫转化成易回收的硫化氢,并通过湿法硫回收装置生产硫磺。 主要技术参数:实现荒煤气清洁治理与综合利用,实现压缩、转化、变换、低温甲醇洗、一氧化碳分离及脱氮等装置的长周期稳定运行,合成气制乙二醇单位能耗达到1级。 应用案例: 案例1:哈密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荒煤气综合利用年产40万吨乙二醇项目。建设规模:年产40万吨乙二醇。生态效益:每年可回收荒煤气26.5亿标方,直接减排二氧化碳约62.8万吨,相比煤制乙二醇间接减排二氧化碳173万吨。 案例2:伊吾广汇1500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利用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年产LNG约77万吨、燃料电池氢气约2万吨。生态效益:每年可回收荒煤气128亿标方,直接减排二氧化碳约211万吨,碳捕集回收二氧化碳50万吨/年,合计年减排二氧化碳约260万吨。   5)技术名称: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 产业类别: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工艺技术内容:燃气经过除硫除杂等处理后,与水在BOP中一同被加热,并送入电堆模组阳极,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重整反应产生氢气;常温的空气经过滤除杂后,通过风机送入BOP中加热,进入电堆模组阴极;一方面,氢气和空气中的氧气在电堆模组内发生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成电能和热能;另一方面,电堆中未反应的氢气和空气通过燃烧反应将化学能转化为热能,为BOP提供能量,并维持系统的热平衡;燃烧烟气中未被BOP利用的低品位能量,通过余热回收储存。 主要技术参数:单台系统额定输出功率≥35kW,交流发电效率≥64%。 应用案例: 案例1:惠州天然气电厂210kWSOFC发电系统示范。建设规模:装机容量210kW,厂内自发自用。生态效益:每年减少碳排放量约423.3吨,节约能耗200.1吨标准煤,无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 案例2:深圳三环科技大厦200kWSOFC发电系统示范。建设规模:装机容量200kW,园区自发自用。生态效益:每年减少碳排放量约403.14吨,节约能耗190.57吨标准煤,无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   6)技术名称:一种高耐久、抗反极的燃料电池CCM及其制备方法 产业类别: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工艺技术内容:采用三合一分散方式处理CCM浆料,通过在质子膜阳极侧依次制备阳极浆料和阳极IrO2抗反极功能层,在阴极侧依次制备阴极浆料和阴极IrO2抗反极功能层,制成具有抗反极能力的CCM。解决由于燃料电池断氢重启,阳极欠气引起阳极催化剂失效、电堆供气不足,进而造成阳极电势高于阴极电势等发生的反极催化剂载体腐蚀问题,提高燃料电池寿命和安全性。 主要技术参数:浆料利用率96.3%,膜电极产线生产速度6m/min,膜电极一致性为±5mV@1200mA/c㎡。 应用案例: 案例1:安凯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规模:55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运营公交车,总运营里程超391万公里。生态效益:累计碳减排量约2617吨。 案例2:北汽福田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规模:13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运营公交车,总运营里程超243万公里。生态效益:累计碳减排量约1626吨。   7)技术名称:低阶煤低温热解旋转床分质转化清洁高效绿色综合利用技术 产业类别: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采用两段式加热。第一段是旋转床低温热解装 置,原料煤在旋转床中隔绝空气从室温逐渐被加热到450~500℃,主要提取焦油组分,在提高焦油收率的同时确保油气品质。第二段是深度热解装置,提质煤进一步升温至500~750℃进行深度热解,把高附加值的煤气尽可能的利用起来,从中提取出天然气和氢气。 主要技术参数:单系统500万吨/年。热解产出的煤气热值≥5000kcal/Nm³。工业增加值能耗1.62吨标准煤/万元,吨油(气)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1.96吨。 应用案例: 案例1: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煤制油项目。建设规模:单系统50万吨/年粉煤低温热解工业化装置。生态效益:年碳减排量约3万吨。 案例2: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煤制油项目。建设规模:单系统100万吨/年、总规模500万吨/年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示范装置。生态效益:热解装置能源转化效率标定值为93.2%,年碳减排量约为28.5万吨。   8)技术名称:废锅流程干煤粉加压气化技术 产业类别: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结合强效混合气化与积灰防控换热技术,实现煤炭气化的同时稳定副产高压蒸气,显著提升气化效率和能量利用率,煤种适应性广。配备半废锅和全废锅两种工艺流程,为不同项目提供定制解决方案:对于高水气比要求项目(如合成氨),采用“干煤粉加压纯氧气化+辐射废锅余热回收+多级水洗”半废锅流程方案;对于一般水气比要求项目(如甲醇、天然气),采用“干煤粉加压纯氧气化+辐射废锅+高温气固分离+对流废锅”全废锅流程方案。 主要技术参数:比氧耗270~310Nm³/kNm³(一氧化碳+氢气),比干煤耗520~580kg/kNm³(一氧化碳+氢气),碳转化率>99%,高压蒸汽产量稳定不衰减,单炉稳定运行>330天。 应用案例: 案例1:浙江巴陵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传统煤制氢提标改造及副产合成氨联合装置技改项目。建设规模:2套85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半废锅气化炉。生态效益:单炉100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运行,单炉年副产高压蒸汽28~32万吨,可节省标准煤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0余万吨,废水外排减少50%。 案例2: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规模:4套175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全废锅气化炉。生态效益:单炉180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运行,单炉年副产高压蒸汽80~88万吨,可节省标准煤11.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0余万吨,废水外排减少50%。   《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链接地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501/P02025012035677008069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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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1)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2)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8日。 3)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 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有关要求。   二、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汽车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三、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8日。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并参照汽车报废更新有关要求,做好跨年度工作衔接,确保有序平稳过渡。 各地要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等加强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各地区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指引,辅助地方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提供二手车转让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各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四、落实资金支持政策 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个人消费者乘用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各地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要简化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及时向消费者兑现补贴。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地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  
工信部发布清洁氢揭榜挂帅任务榜单

工信部发布清洁氢揭榜挂帅任务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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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现组织开展2025年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申报工作。面向量子科技、原子级制造、清洁氢3个未来产业,布局一批核心基础、重点产品、公共支撑、示范应用创新任务。 其中,清洁氢围绕清洁氢制取、存储与转储、输运与配给、动力与物料利用4大方向,拟部署22项揭榜任务,研究形成一批清洁氢制—储—输—用成套技术与装备,推动清洁氢在交通、冶金、化工等领域应用落地。   清洁氢揭榜挂帅任务榜单 一、核心基础   (一)低成本兆瓦级质子交换膜电解堆 揭榜任务:面向可再生能源制氢对低能耗、宽功率波动、高动态响应的应用需求,突破兆瓦级质子交换膜(PEM)电解水制氢电解堆的关键技术;研制出低能耗、轻量化、高可靠性的兆瓦级PEM电解堆;实现适应性宽功率波动MW级PEM电解水制氢系统集成与应用;掌握标准化、规模化、低成本的电解堆生产制造方法,推动PEM电解堆在制氢领域的应用。 预期目标:到2026年,量产兆瓦级PEM电解堆具备可再生能源波动工况下的长时间工作能力,单电解堆制氢能力大于400Nm3/h,直流电耗不高于4.4kWh/Nm3,成本低于240万元/MW。   (二)可量产阴离子交换膜电解堆 揭榜任务:面向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的规模化和低成本需求,研究大功率阴离子交换膜制氢电解堆的零部件与整堆结构设计及批量制造技术,研究电解堆运行控制策略,完成大功率阴离子交换膜制氢电解堆的开发与测试验证,提升电解堆产氢电流密度与功率波动适应性。 预期目标:到2026年,阴离子交换膜制氢电解堆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单堆额定功率≥200kW,额定产氢电流密度≥10000A/m2,直流能耗≤4.5kWh/Nm3,功率运行范围10~120%,寿命达到5000h以上。   (三)低温低压、宽氢氮比合成氨催化剂 揭榜任务:面向低能耗、高柔性绿氢合成绿氨装置的产业需求,针对氨合成催化剂高温高压高能耗和氢氮比适应范围窄,难适应风、光等可再生能源电力电解制氢工况波动等问题,研发新型高效非铁基、低温、低压及宽氢氮比的合成氨催化剂及其规模化制备技术,支撑我国低温低压柔性绿色高效合成氨技术的产业化发展。 预期目标:到2026年,新型高效非铁基合成氨催化剂经500℃耐热20个小时后,在压力≤6.5MPa、温度≤390℃、氢氮比≤2.0和空速≥10000h-1条件下,反应出口氨浓度≥17.0%;催化剂适应在氢氮比为1.0~3.5之间调控使用;催化剂制造能力≥100立方/年。   (四)氢冶金高温氢气安全控制系统 揭榜任务:面向氢气大流量输送、高温加热、高压喷吹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氢气泄漏、燃爆等安全问题,突破氢气在线检测与报警、气体温度及压力的实时检测与报警、设备外氢气红外图像识别与监测、氢气安全预警及自动响应等关键技术,建立氢冶金安全管理体系系统,并在工业化氢冶金产线上进行应用与验证。 预期目标:到2026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氢冶金安全管理体系系统,气体浓度检测误差小于±0.5%,温度及流量误差小于±2%,系统检测与实时响应速度<0.1s,系统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小于3个月。   (五)纯氢冶金高效还原技术 揭榜任务:面向纯氢还原铁矿过程中氢气高温加热和竖炉气固高效还原需求,开发氢气高温电加热、竖炉高温氢气多维喷吹、纯氢高效还原铁、高温氢直接还原铁冷却、过程动态控制等核心工艺技术,形成纯氢冶金氢气加热和高效还原工艺技术及应用装备。 预期目标:到2026年,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纯氢冶金技术中试平台,实现氢气一次加热温度大于950℃,氢直接还原铁金属化率≥93%,竖炉氢直接还原铁冷却后温度<110℃,球团粉化率<8%,氢气最大消耗量可达80000Nm3/天,实现连续稳定运行2000h以上。   (六)新型高效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催化剂 揭榜任务:面向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产业需求,针对目前催化剂选择性差、催化剂易失活等突出问题,研发出新型高活性、高选择性、高稳定性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催化剂;根据可再生能源制氢工况波动等新需求,研发出可适应工艺条件变化的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催化剂,提升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效率与风光制氢波动适应性。 预期目标:到2026年,新型高效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催化剂在H2/CO2=3、压力5MPa、空速8000h-1、温度≤250℃条件下,二氧化碳单程转化率≥28%、甲醇选择性≥78%、催化剂连续工作1000小时、甲醇时空产率衰减率≤15%;催化剂可在30%~12%负荷范围内调控使用。   (七)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高效反应器 揭榜任务:面向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产业需求,针对目前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反应器的催化剂床层局部过热、传热不均、传质效率低等问题,研制催化剂床层结构合理、内部换热均匀、流体分布均匀的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高效反应器,支撑绿色甲醇产业化发展。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完成高效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反应器研发,实现床层温升在±5℃以内,床层压降不超过50kPa,传质效率提升至少30%,催化剂寿命延长30%以上,适用于30%~120%负荷波动范围。   (八)可跨温区工作的燃料电池全氟磺酸树脂 揭榜任务:面向氢能转化向高能效、大功率的发展需求,突破跨温区全氟共聚功能单体批量合成及纯化技术、结构设计与可控合成技术、复杂多相共聚合体系的工程放大技术。实现氢能转化装置跨温区、低能耗工作,提升我国氢能产业发展技术水平。 预期目标:到2026年,开发跨温区全氟共聚功能单体合成及纯化装置,完成聚合级功能单体规模化制备,实现结构可控跨温区全氟磺酸树脂批量制备。跨温区全氟磺酸树脂及质子交换膜工作温度≥120℃,电导率≥0.15S/cm,使用寿命≥20000小时。   (九)氢燃料电池用炭纸与气体扩散层 揭榜任务:面向高性能、低成本的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电堆应用需求,开发高性能、高一致性炭纸和气体扩散层(GDL)。重点突破:高一致性炭纸制备技术,特别是超薄炭纸的工程化制造方法;高导电、高传质的气体扩散层,提高气体扩散层在大电流密度下的输出性能。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实现自主研发的炭纸和气体扩散层在两轮车及商用车电堆上的批量应用,并满足氢空燃料电池高温发电、氢氧燃料电池发电的多场合应用需求。GDL厚度在140~230um(@25kPa)、GDL厚度一致性偏差≤±5%,GDL法向电阻≤6.0mΩ·cm2(@1.0MPa);炭纸法向电阻≤5mΩ·cm2(@1MPa),孔隙率≥80%,拉伸强度≥16MPa。   二、重点产品   (一)大功率碱水电解制氢成套装备 揭榜任务:面向风光消纳对大功率碱水电解制氢成套系统的迫切需求,研究高性能电极与隔膜、流场与进液/排气通道优化设计、高效密封与可靠组装、高精度热/质均衡控制技术;开发适应波动工况下大功率电解槽、高效气液分离、自适应碱液循环等集成控制技术,实现大型碱性电解水制氢系统的产品研制与产业化应用。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完成单台套15MW碱性电解水制氢成套装备研制与工程应用,实现:单电解槽实测产氢量≥3000Nm3 H2/h,额定电流密度下电解槽直流能耗≤4.25kWh/Nm3 H2、电解系统交流能耗≤4.45kWh/Nm3 H2(基于实测产氢量),稳定运行功率范围35%-120%(稳定运行时间≥2h)。   (二)纤维缠绕金属内胆高压气氢储氢容器 揭榜任务:面向固定式储氢容器大容量、低成本、高安全需求,突破基于强度、寿命及材料成本等多优化目标的储氢容器结构优化设计、高压氢气环境下金属内胆材料及非金属密封材料氢致损伤测试及评价、大壁厚金属无缝内胆可靠性旋压成型和调质处理、临氢侧金属内表面处理、纤维缠绕精确控制及固化工艺优化、大容量储氢容器性能测试及调控等关键技术,研发纤维缠绕金属内胆储氢高压容器,并在加氢站等固定式储氢场景中应用。 预期目标:到2026年,建立大容量纤维缠绕金属内胆储氢高压容器可靠性设计制造方法并研制出产品不少于2台,支撑70MPa加氢站等固定式场景的大容量、低成本、高安全储氢及运营需求。储氢容器设计压力达到99MPa,单只容器水容积达到1000L,单只容器储氢量达到45kg。   (三)大容积高压气态储氢球罐 揭榜任务:面向大容积高压气态储氢装备缺失,不能满足产业链需求的问题,研究高压大容积储氢球罐失效模式与损伤机理;提出材料选择原则,研究基于本质安全的高压储氢球罐优化设计关键技术;研究大厚度球壳板材料成型工艺及材料焊接工艺,研制高压气态储氢球罐并完成性能测试,在制氢站等固定式储氢场景中应用。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完成高压气态储氢容器结构设计、开发满足氢相容性、氢脆敏感度、以及强度要求的材料,形成高压气态储氢球罐压制成型工艺,开发高压储氢球罐临氢材料焊接工艺,完成高压气态储氢球罐研制,其中储氢球罐设计压力≥12MPa,设备容积≥300m³,储氢密度不小于9.22kg/m³。   (四)L360钢级高压高比例掺氢输送管 揭榜任务:面向我国氢气大规模高效安全输送用高压、高比例掺氢输送管道工程需求,突破高压输氢管材成分设计、钢管低应力成型及焊缝高洁净化、低偏析和低扩散氢含量控制等关键技术;研制基于高氢分压环境下高断裂韧性设计的高韧性、低硬度、低强度波动的新型输氢管材;研究建立含缺陷管材的失效评估方法和管道完整性技术规范,提升长距离高压掺氢管道输送效率和服役安全性,推动我国氢能产业快速发展。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完成高可靠性L360钢级高压高比例掺氢输送管的设计与制造;在高氢分压下管材的相对断面收缩率(ZH2/ZRef)≥0.80、断裂韧性KIH≥70MPa·m1/2,具备高压6.3MPa、高掺氢比例20%、年输量1万吨及以上氢气的输送能力;实现5000吨以上L360钢级、D406mm及以上管径掺氢输送管的工业化生产。   (五)汽车用低成本大容量Ⅳ型储氢气瓶 揭榜任务:面向商用车长续航、低成本、轻量化的迫切需求,研究大容积Ⅳ型储氢气瓶一体化内胆成型技术,研究储氢瓶形/性协控缠绕与固化制造技术,提升大容积气瓶产品批量制造一致性,并在商用车上进行示范验证。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完成大容积车用Ⅳ型储氢气瓶研制,并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储氢气瓶水容积≥300L,储氢密度≥6.5wt%(含瓶阀),规模化制造成本≤2200元/kg H2(含瓶阀),示范车辆不少于10辆。   (六)两轮车用固态储氢材料储氢瓶 揭榜任务:面向氢燃料电池两轮车领域对安全性和便捷性的应用需求,突破便携型固态储氢罐高效换热结构优化、自动化成型装备与技术开发;建立储氢罐跌落、振动等安全评价平台,形成完备的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开发储氢罐氢量监测技术,及两轮车用运行监控平台,实现两轮车加氢与运维的智能化,推进氢燃料电池两轮车的批量应用。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完成安全、低成本的便携型固态储氢罐自动化产线和氢燃料电池两轮车安全运维智能平台建设,便携型储氢罐寿命超5000次,且储氢罐的气密性要求氢气泄漏速率<0.02L/h,固态储氢材料储氢瓶具有足够的抗跌落、热循环、氢气循环、气密性、安装强度要求,具备紧急情况下立即自动关断氢气供应的能力。实现十万辆级氢燃料电池两轮车的应用规模,累计行驶里程超10万公里;其中,续航100km的氢两轮车用储氢与燃料电池系统成本低于5000元/套。   (七)两轮车用氢燃料电池系统 揭榜任务:面向两轮车用微型氢动力的高安全、低成本需求,研发集成储氢的燃料电池微型氢燃料电池系统。重点突破:包括催化剂、质子交换膜及炭纸的空冷电堆技术,包括固态储氢材料的可更换储氢瓶、可满足充氢与放氢过程的热力需求,构建氢燃料电池两轮车智能化运维管理系统,实现在电动自行车等两轮车上的批量应用。 预期目标:到2026年,实现1.5万台燃料电池共享自行车的投放。单个氢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180W,其中,电堆的额定功率≥200W,储氢瓶的可用储氢量≥50g;使用自主研发的质子交换膜、催化
国办:核查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 做好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

国办:核查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 做好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

发布时间:
2025-01-17
2025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有关业务系统集约整合和互联互通,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服务,压茬推进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出行方面,《“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中明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2025年度)涉及具体事项有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核查;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核查;机动车注销和注册登记信息核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办函〔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在不断优化2024年度两批重点事项服务的基础上,统筹做好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有关业务系统集约整合和互联互通,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服务,压茬推进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推动涉及本行业本领域“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及时解决各地区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13日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新能源运载工具

国务院办公厅: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新能源运载工具

发布时间:
2025-01-16
2025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守“三条控制线”,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和管理实践模式。开展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应用,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装备和新能源运载工具、工程机械。强化各类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   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构建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的关键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探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路径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聚焦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心任务,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为着力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在区域、省域、城市、县域各层级,聚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目标任务,分级分类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到2027年底前形成一批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久久为功建成若干各美其美、群众满意的示范样板,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二、聚焦区域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 国家层面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突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区域,协同推进长江、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聚焦解决跨省共性问题,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中国建设布局。 (一)加快建设京津冀减污降碳协同和生态修复示范区。支持京津冀三地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深化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深入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打造跨省零排放货运通道。以渤海重要岸线、重要滨海湿地和河口海湾修复为重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深入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协同共建太行山—燕山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和沿海生态防护带,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及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建设。 (二)持续建设长三角区域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区。支持长三角三省一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壮大绿色产业集群。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区域政策协同,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深入开展区域大气、跨界水体、固废危废共保联治,完善长三角地区会议协商、利益磋商、共享联动、科技协作等机制,推进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建设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三)共同建设粤港澳融合创新美丽湾区。支持粤港澳三地深化生态环境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试行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动绿色金融改革、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大湾区产品碳足迹与低碳产品认证制度。高水平建设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开放合作。实现空气质量全域改善,协同推进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和珠江口近岸海域系统保护,共建美丽海湾,建设“无废湾区”。 (四)推动长江流域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带。稳步推进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生态共治,优化高水平保护机制。实施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系统推进长江干支流及重要湖泊保护治理,实施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继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措施落实。坚持旱涝同防同治,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共抓大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进跨界污染协同治理,共建绿色低碳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五)推动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协同保护和治理。支持沿黄河各省区加强生态保护治理,加快沿黄能源、化工等基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重点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等“三北”工程标志性战役。建立上中下游协同共治机制,加强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升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健全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格局。   三、发挥特色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省域篇章 充分发挥省域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区域重大战略要求,一体部署本地区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等“美丽系列”建设工作,立足各自优势和特色探索实践,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五个方面走在前、作表率。本着少而精、示范性与带动性强的原则,坚持一省域一特色,重点支持5个左右省份开展先行区建设。 (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守“三条控制线”,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和管理实践模式。开展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应用,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装备和新能源运载工具、工程机械。强化各类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经过努力,实现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处于全国前列。 (七)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绩效提级行动,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智能应用噪声地图,建设宁静小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健全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快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强化生态流量监管。以美丽河湖建设指标体系为指引,持续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品质。鼓励先行区沿海城市试点开展全域美丽海湾建设,探索创新美丽海湾建设管理模式。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探索固体废物历史堆存总量与产生强度“双降”发展模式,建设全域“无废城市”。实施新污染物治理重大工程。经过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或改善幅度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八)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在重点地区建立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联合推进机制。经过努力,实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明显提升。 (九)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和安全评估制度。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覆盖率。实施重金属环境风险精准防控。完善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推进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和管理。开展重点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有效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经过努力,实现区域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全国领先。 (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多样化实现路径和创新模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一证式”管理。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过努力,实现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优化协同高效。   四、统筹城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行动 聚焦城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探索城市、整县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践的新机制、新模式,引导全社会积极行动。重点支持50个左右城市、100个左右县开展先行区建设,率先形成一批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杆。 (十一)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推进新时代美丽城市建设。塑造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优势,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创新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模式,见缝插绿提高城市绿化面积,建设生态社区,提升垃圾分类水平,加快解决噪声、恶臭、光污染等城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智慧赋能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 (十二)因地制宜建设美丽乡村。选择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县,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两山”转化、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宜居宜业为重点,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加强乡村河湖管护。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空间,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科学推进乡村绿化美化。   五、支持引导政策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积极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中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环境品质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和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谋划先行区建设重大工程,依规统筹纳入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 (十四)完善市场化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先行区建设政策体系,在长江、黄河流域等地区探索建立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低碳产业一体推进的投融资机制,丰富绿色金融、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以美丽城市建设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优先支持先行区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有序发展基于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在先行区开展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核与辐射安全等重点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以先行区为载体的战略性研究,聚焦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储备推出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工程。推动建设美丽中国高端智库,为先行区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六、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先行区建设。先行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建设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自评估,总结梳理实践成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将美丽中国建设领域的改革试点、创新示范任务部署在先行区,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指南,指导和规范省、市、县先行区建设工作,加强技术帮扶,多渠道公开展示,宣传推广重大改革成果,营造共建共享美丽中国的良好氛围。  
6项氢能技术装备入选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6项氢能技术装备入选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发布时间:
2025-01-15
2025年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第1号公告,公布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其中,有6项氢能技术装备入选:5MW碱性电解水制氢系统一体化测试平台、50000Nm3水平隧洞式岩洞氢储能系统、10t/d氢膨胀多效循环制冷型氢液化系统、275kW钛基材料极板燃料电池电堆、20kW模组/200kW高温固体氧化物电解制氢装置、30MPa碳纤维缠绕氢气瓶及管束集装箱。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25年 第1号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我局组织了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及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各有关单位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决定将“灵活高效660MW对冲燃烧塔式锅炉”等77项技术装备列为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推动技术装备研制,扎实依托工程开展应用。 二、按照《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用户单位及其依托工程享受如下有关政策: (一)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依托工程优先纳入相关规划并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或审批。 (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投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以保障任务落实。 (三)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依托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年度上网电量指标安排、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调度方式、燃料供应和监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落实知识产权、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 (四)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依托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享有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 三、根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国能发科技〔2022〕81号),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开展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送我局。   特此公告。   附件: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7日  
工信部: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公示

工信部: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1-14
202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意见。 计划编号:20231690-Q-339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 代替标准:GB 38031-2020 建议实施日期: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工业雷管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等2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5年1月20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雷管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等2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 1.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1月13日  
四部门:围绕自动驾驶等场景 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四部门:围绕自动驾驶等场景 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发布时间:
2025-01-14
2025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挖掘企业数据标注需求。支持数据要素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挖企业生产管理全流程数据标注需求。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大企业数据开发利用,释放企业数据标注需求。加强交通、医疗、金融、科学、制造、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数据标注,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支撑人工智能在行业领域的应用赋能。围绕医疗健康、人力资源、数字贸易、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等场景,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改数据〔2024〕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数据标注产业是对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分类、注释、标记和质量检验等加工处理的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数据标注产业对于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数据标注新业态,布局数字科技新赛道,构建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系统谋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开放协作和安全发展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强化需求牵引和创新驱动,加快生态培育。到2027年,数据标注产业专业化、智能化及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规模大幅跃升,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型数据标注企业,打造一批产学研用联动的创新载体,建设一批成效明显、特色鲜明的数据标注基地,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构建创新要素聚集、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深化需求牵引 (一)释放公共数据标注需求 深化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城市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应用,编制公共数据标注目录,依法依规有序推动公共数据标注与开发利用。支持公共数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在现代农业、智能制造、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发掘公共数据标注需求。支持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公共数据融合应用,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协同开展政务大模型所需数据的标注和训练。推动数据标注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二)挖掘企业数据标注需求 支持数据要素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挖企业生产管理全流程数据标注需求。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大企业数据开发利用,释放企业数据标注需求。加强交通、医疗、金融、科学、制造、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数据标注,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支撑人工智能在行业领域的应用赋能。围绕医疗健康、人力资源、数字贸易、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等场景,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三、增强创新驱动 (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跨领域跨模态语义对齐、4D标注、大模型标注等数据标注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支持多模态标注、标注审查、质量评估、基于思维链的专家标注等智能化工具研发。支持建设集数据、模型、工具、场景为一体的数据标注创新平台,推动数据标注技术融合创新。支持软硬一体、自主可控的数据标注领域关键设备研发。 (四)健全数据标注标准 围绕数据标注关键环节,结合文本、图像、视频、语音等多模态数据标注需求,建立数据标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数据标注技术、质量、能力等国家标准。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加快制定相关行业数据标注标准,促进协同创新。 (五)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 培育建设数据标注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支持数据标注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基地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落地。鼓励数据标注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参与开源社区建设,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四、培育繁荣生态 (六)着力壮大经营主体 培育一批数据标注龙头企业,鼓励通过资源整合、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数据标注企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数据标注企业承担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应用等重点任务,提高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培育一批深耕行业的数据标注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推动数据标注中小企业与人力资源、金融服务、合规咨询等第三方机构精准对接,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七)积极完善产业生态 畅通数据采集、标注、人工智能应用产业链,推动数据标注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数据标注龙头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等建设数据标注开源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国际合作、法律审计等服务数据标注的第三方机构,完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 (八)强化带动引领作用 鼓励和支持数据标注基地先行先试,打造一批科技水平高、资源集聚强、辐射带动广的典型样板。开展数据标注领域的创新论坛、场景案例征集、学术交流等活动,遴选数据标注优秀案例。鼓励举办数据标注创新大赛等赛事,强化数据标注创新成果推广与场景拓展。 (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数据标注科技人才国际交流。深化数据标注领域技术及产业国际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数据标注国际标准。依托我国数字基础设施优势,鼓励国内企业承接数据标注国际业务。   五、优化支撑体系 (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数据标注产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标注服务采购费用。充分利用各地发放的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等,降低数据标注企业成本。鼓励各类产业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加大数据标注产业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 (十一)提升标注公共服务能力 建设数据标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标注产业动态监测,提升产业资源汇聚、供需对接和风险管理等能力。按照规范化接入和互联互通要求,打造全国数据标注公共服务“一张网”。 (十二)加强标注人才队伍建设 以人才项目计划和科技项目等为抓手,培育和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制(修)定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标注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深化产学研融合,鼓励行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加大数据标注实践项目、继续教育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合作力度。依托行业组织、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据标注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数据标注领域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衔接互认,畅通人才发展通道。支持分层次建设数据标注人才库,强化产业人才支撑。 (十三)促进标注产业安全发展 建立健全数据标注安全性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相关规范,落实数据标注全过程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合理保护数据标注企业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权益。加强数据标注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对齐、安全评估能力建设。   六、加强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工作,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做好数据标注产业谋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数据标注产业支持力度,统筹资金、数据、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支持好配套建设及设施运行保障。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大典型案例推介,凝聚行业共识,营造数据标注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2月26日  
工信部公示第39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440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9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440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01-13
2025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39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55家企业的44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37家企业36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5家企业6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家企业11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37家车企360个型号(含乘用车57个;客车22个;客车底盘3个;专用车246个;专用车底盘32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35家车企的69个型号(含乘用车30个;客车1个;专用车31个;专用车底盘7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9家车企的11个型号(含专用车9个;专用车底盘2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9家车企的87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2家车企的2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24家车企286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27家车企44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41个,客车底盘3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7家企业27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1个;专用车21个;专用车底盘5个)。       4、第391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4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4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20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052个,其中汽车产品1444个、摩托车产品606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1户企业的44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37户企业36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5户企业6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户企业11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07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18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6797个,其中汽车产品6062个、摩托车产品723个、三轮汽车产品12个。本批有56户汽车生产企业的82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1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1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1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1月11日—2025年1月17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1月10日  
270159万元 工信部公示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

270159万元 工信部公示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

发布时间:
2025-01-09
2025年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经统计,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共涉及31个地区、174家企业,申报推广282963辆,申请清算资金307622.1443万元,核定推广249447辆,应清算补助资金270155.6023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270159万元。           核减原因主要有: 1)不符合行驶里程数要求 2)需进一步核实后予以清算 3)未按有关要求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4)销售终端收款凭证不符合要求 5)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高于30万 6)不在推荐目录内 7)车辆注册日期早于推荐目录生效日期 8)驱动电机发票缺失     按照《关于开展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24〕34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5年1月8日至1月14日 传真:010-660137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两部门: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 购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台

两部门: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 购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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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2025年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1)提高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加力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和超出质保期的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各地可保持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基本稳定,并自主确定车辆更新补贴标准。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地区做好优惠政策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2)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1.5万元。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的机动车须为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   3)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本通知公布之日。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由各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合理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力推进设备更新 (一)加大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支持力度。增加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的资金规模,在继续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教育、文旅、医疗、老旧电梯等设备更新基础上,将支持范围进一步扩展至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总体按照“地方审核、国家复核”的方式进行筛选把关,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发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对符合有关条件经营主体设备更新相关的银行贷款本金,在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进行额外贴息,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融资成本。依托推动“两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跨部门统筹协调和信息反馈,全链条优化项目申报、要件审核、清单推送、资金发放等操作流程,增强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 (三)加快存量设备评估诊断和项目储备。对标技术、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设备淘汰目录等,深入开展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存量设备评估诊断,分领域分行业明确设备更新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常态化储备,强化各类要素保障,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可落地性。完善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低效设备。 (四)加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实施。完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式,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强化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谋划和跟踪调度,推动项目高效实施。 (五)扩围支持老旧营运货车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在落实2024年支持政策基础上,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执行。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基础上,将水稻抛秧机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参照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报废最高补贴额由单台6万元提高至8万元;将田间作业检测终端、植保无人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由各地区按照规定测算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各地区可自行确定的报废更新补贴农机种类范围上限由6个提高至12个。 (六)提高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加力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和超出质保期的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各地可保持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基本稳定,并自主确定车辆更新补贴标准。交通运输部指导各地区做好优惠政策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二、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七)优化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分配。继续向地方直接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综合各地区常住人口数量、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及资金执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地区支持资金规模,资金分配向2024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成效较好的地区适度倾斜。各地区要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探索补贴政策与金融支持联动,充分发挥政策资金撬动作用,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 (八)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1.5万元。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的机动车须为本通知公布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机动车。 (九)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单台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本通知公布之日。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由各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并结合实际合理制定。 (十)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继续支持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将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等4类家电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购买上述12类家电中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0%。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可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十一)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十二)积极支持家装消费品换新。加大对个人消费者在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过程中购置所用物品和材料的补贴力度,积极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补贴品类、标准、限额和实施方式由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确定。 (十三)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补贴实施细则,优化补贴方式,简化操作流程,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新车的,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对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可适当加大补贴力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由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   三、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 (十四)加强回收循环利用能力建设。继续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高水平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建设。支持中国资源循环集团有限公司加快设立全国性、功能性资源回收再利用平台,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挥基层网点优势,加快健全标准化规范化回收利用网络,推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加强回收循环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培育一批资源循环领域骨干企业。 (十五)促进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升级。推动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建设,鼓励“互联网+二手”模式发展。支持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提供二手商品质量检验服务、信息擦除检验服务。支持符合质量等相关要求的二手车出口。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机电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面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措施。 (十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2025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尽快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标准和所需条件,引导企业环保化、规范化拆解。 (十七)推动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规范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实施再生材料推广应用专项行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严厉打击“作坊式”回收拆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行为。   四、充分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 (十八)加快标准制定修订。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重点行业和重要设备强制性技术、能耗、排放等指标要求,推进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质量和安全标准升级,加快制定智能家居、数码产品等领域能效或水效标准。强化资源循环利用领域标准供给,研究制定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重点领域回收拆解和循环利用标准。2025年底前按期完成“两新”领域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明确的全部294项重点国家标准制定修订任务。 (十九)强化标准执行监督。聚焦重要标准执行情况,完善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将家电、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研究将“两新”领域重点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纳入中央质量督察考核。继续扩大能效和水效标识实施范围,组织遴选产品设备能效和水效“领跑者”。严格执行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标准,提升标准约束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作用,会同财政部安排2025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快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完善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地方落实好相关领域政策。商务部整合全国通用的消费补贴数据平台,做好数据共享和自动比对,简化审核流程,提升监管能力。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落实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调推进,把握工作节奏,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环境技术条件 第2部分:半开放道路》等国家标准发布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环境技术条件 第2部分:半开放道路》等国家标准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1-08
2025年1月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批准发布〈工业硫酸〉等243项国家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下达2024年第十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智能网联汽车、电动汽车等相关方面,《公告》批准发布如下标准: 1)GB/T 18487.5—2024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 2)GB/T 27930.2—2024 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通信协议 3)GB/T 29772—2024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 4)GB/T 43758.2—2024 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环境技术条件 第2部分:半开放道路 5)GB/T 44993—2024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现场检测仪     智能汽车、电动汽车、氢能相关方面,《通知》明确了2024年第十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智能汽车基础地图标记语言规范、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役检测技术规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液氢储运用不锈钢无缝钢管、氢气储存输送系统 第5部分:氢气输送系统技术要求、加氢站用氢气压缩机测试方法、氢系统泄漏率测试方法、可再生能源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   电动汽车相关方面,《通知》明确了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管理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2部分:非车载传导供电设备电磁兼容要求。    
交通部:支撑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发展 促进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

交通部:支撑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发展 促进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

发布时间:
2025-01-06
2025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标准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和《交通运输标准管理创新行动方案》,《提升行动方案》明确:1)以标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支撑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发展。完成道路交通信息采集、自适应巡航控制等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标准制定,提升营运车辆车路、车车信息协同技术水平。研制自动驾驶车辆物流运输服务、货运车辆编队行驶技术等标准,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物流运输领域应用,提高路网通行和车辆运输效率。 2)以标准促进交通安全绿色发展——促进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完成营运纯电动汽车换电服务、动力蓄电池维修、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动力锂电池运输等标准制定,研究构建适应新能源重卡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撑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更完备,营造更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消费环境。加快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冷却液、电动客车再生制动系统、电磁兼容性技术等标准制定,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氢气道路运输技术规范等标准,支撑构建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在关键核心标准项目清单中,明确: 1)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冷却液 第 2 部分:电动汽车冷却液》、《机动车冷却液 第 3 部分:燃料电池汽车冷却液》。   2)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新能源汽车维修维护技术要求》、《营运纯电动汽车换电服务技术要求》、《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应用集 第 1 部分:车辆辅助驾驶应用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应用集 第 2 部分:车辆协同驾驶应用集》、《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路侧协同控制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封闭区域内自动驾驶车辆物流运输服务规范》、《自动驾驶货运车辆编队行驶技术规范》。   3)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能力技术要求》、《电动客车再生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电动客车电磁兼容性要求和试验方法》、《氢气(含液氢)道路运输技术规范》。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交通运输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计量技术委员会,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标准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和《交通运输标准管理创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2月25日   交通运输标准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部署,落实交通物流降本提质增效、大规模设备更新、人工智能应用、安全绿色发展等重点工作对交通运输标准提升的新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突出重点、精准发力,聚焦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智慧物流、智慧出行、运输安全、绿色低碳等重点领域,发布一批关键核心标准,加快构建适应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标准体系,着力推动交通运输标准高质量供给和高效能实施,以标准促融合、优治理、强创新、提质量,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中的引领、支撑、巩固作用,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二、以标准支撑运输结构调整优化 (一)加强货物多式联运设施联通。加快研究制定铁水、公铁、空铁联运基础设施及换装场所等标准,研制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规划、多式联运服务质量及测评标准,优化枢纽建设及网络运行服务,提升货物综合运输效率与质量,增强互联互通和网络韧性。 (二)促进联运转运换装设备共通。加快制定空陆水联运通用集装箱、多式联运集装箱转运系统等标准,研制多式联运装备匹配性要求等标准,促进大宗散货和大件货物“散改集”运输,提高多式联运全程运输效率。制定空陆联运厢式运输半挂车、模块化双挂汽车列车、内河运输船舶船型等标准,推动交通运输装备集成通用化、智能绿色化发展。 (三)强化货物联运作业衔接畅通。加快多式联运货物积载加固、转运衔接、作业服务等操作规范标准制定,优化精简铁水联运转运作业环节,促进铁水联运运营组织协同。制定集装箱铁水联运装载和安全检查等标准,强化铁路、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标准衔接,促进应急管理联动响应,加强安检信息交换,推动实现一次安检。 (四)加强货物多式联运信息互通。加大国际物流供应链保障相关的信息交换、信息监控等标准供给,推动信息联通和运输全程可监测、可追溯,提高联运服务效能。研制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系列标准,提升管理服务效能。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冷链运输电子单证及多式联运单证业务流程标准研究,规范电子单证流转信息、流转接口等,解决转单、换单的问题,促进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一箱制”。 (五)推进交通与能源旅游等产业融通。加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标准供给,制定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编制、综合运输通道评价、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分级分类、旅客联程联运运输量和货物多式联运运量计算方法等标准,以规划、统计为牵引,统筹推进多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交通运输提效能、扩功能、增动能。研制交邮融合、交快融合等信息交换和服务标准,更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三、以标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六)推动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推动交通运输行业人工智能应用标准体系建设。加强道路、重大桥梁、隧道、港航设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的智能建造、检测、监测和预警等标准研制,制定高精度地图和智慧航道等标准,推动建立适应智慧交通发展的基础设施标准规范,促进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协调衔接。 (七)支撑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发展。完成道路交通信息采集、自适应巡航控制等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标准制定,提升营运车辆车路、车车信息协同技术水平。研制自动驾驶车辆物流运输服务、货运车辆编队行驶技术等标准,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在物流运输领域应用,提高路网通行和车辆运输效率。 (八)推动智能港航系统建设。加强自动化干散货码头远程操控作业系列标准制定,推进智能堆场、智能理货等技术标准研制,强化数字技术与业务深度融合,支撑港口数字化赋能。加快基于区块链的进出港业务电子平台、航运区块链架构与数据规范等标准制定,推进航运大数据平台标准研制,推动内河航运转型升级,引领智能航运新业态发展。 (九)提升北斗导航卫星互联网应用规模。加快制定信标北斗返向链路服务、内河航运北斗差分数据播发与接收等标准,研制基于北斗的车船设备相关标准,推动北斗定位模块、搜救信息交换、增强服务和短报文信息服务等标准制定,加快北斗在交通基础设施勘察设计、建设、管理、运营和运输服务领域的推广,保障行业北斗应用可靠运行,进一步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在行业广泛应用。 (十)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研制无人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标准,完善无人化物流配送相关标准,加快推动无人机创新应用场景规模化落地。   四、以标准助力运输服务能力提升 (十一)健全物流供应链网络体系。制定港口散杂货进口电子舱单、电子提货单、集疏港电子计划单、汽车电子磅单等标准,研制集装箱追踪与监控设备等标准,提升供应链管理组织效能。制定交通物流数据资源、干散货江海联运港口数据交换等标准,促进物流关键信息互联共享。 (十二)畅通城乡物流末端循环网络。加快制定农村物流节点体系建设、运营服务等标准,引导“多站合一、一点多能”的农村物流站场设施建设,畅通物流末端微循环。加快制定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评价等标准,推进城市和道路货运配送集约高效、绿色低碳发展。 (十三)提高物流管理服务智慧化水平。加快推进智慧货运枢纽、智慧分拨配送中心、集装箱冷藏温控及智能终端、货运电子铅封系统、交通运输二维码等标准制定,提升物流供应链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研制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电子单证、网络货运平台技术要求等标准,促进数字技术与道路货运融合应用,推动网络货运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十四)提升旅客出行服务品质。加快空铁旅客联运服务、综合客运枢纽服务和智能化系统等标准制定,提高旅客联程运输服务满意度。制修订水路旅客运输和邮轮(游轮)运输服务、汽车租赁服务、定制客运网络平台等标准,加快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电车无障碍运营服务等适老化标准,更好地满足旅客高品质、多样化、个性化出行需求。   五、以标准促进交通安全绿色发展 (十五)促进新能源车辆广泛应用。完成营运纯电动汽车换电服务、动力蓄电池维修、新能源汽车售后维修服务、动力锂电池运输等标准制定,研究构建适应新能源重卡发展的标准体系,支撑新能源汽车配套服务更完备,营造更加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消费环境。加快电动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冷却液、电动客车再生制动系统、电磁兼容性技术等标准制定,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加快制定氢气道路运输技术规范等标准,支撑构建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标准体系。 (十六)推动交通装备设施绿色化。制定快递物流碳排放核算、道路运输企业节能低碳评价标准,以及货运枢纽(物流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作业区等近零碳交通设施技术标准。研制电气化公路运输系统系列标准,支撑大宗货物长距离零碳高效运输,提升交通工程机械电动化水平。加快营运车辆能效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等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甲醇燃料水上加注等标准升级,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相关标准制修订,协同助力交通碳达峰行动。 (十七)促进污染防治与循环再生利用。修订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生活污水采样标准,提高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能力。修订客车车内噪声限值、船舶噪声限值、公路声屏障等标准,提升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港口码头污水、公路服务设施雨水、路用改性磷石膏、公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和无机混合料等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促进资源节约循环高效使用。 (十八)筑牢交通安全发展底线。加快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系列标准修订,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标准,完善交通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等标准,提升城市客运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工程施工安全、海上救助与潜水打捞作业安全以及交通运输网络数据安全等标准研制,制定交通设施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标准,增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   六、加强标准实施应用全链条建设 (十九)强化标准化创新能力建设。加强战略性前瞻性标准研究储备,强化关键技术领域标准攻关,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的比率达到50%以上。加大力度推动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计量人才实训基地以及交通运输领域标准验证点等建设,推动形成科学权威、相互支撑的标准化创新平台。推动交通运输标准化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提升标准数字化管理水平。 (二十)加大标准实施宣贯和统计分析力度。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依托“一图读懂”“云课”“发展报告”“典型案例”等鲜活生动的形式,扩大先进标准的引领力、传播力和影响力,推动社会各方学标贯标达标。强化道路运输安全、船舶运输安全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建设,健全标准实施效果监测和统计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重复交叉、不协调配套等问题,实现标准闭环协同高效管理。 (二十一)强化重点产品质量监督。完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依据标准加强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确保标准实施到位,促进标准迭代升级。深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省联动,扩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部省联动试点,遴选产品质量管理典型案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情况通报,提高行业产品质量监管水平。 (二十二)推动质量基础设施各要素协同发展。建强行业质量基础设施,打造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工作体系,开展行业质量基础设施共性技术与体系研究,形成交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检测能力,攻克一批交通计量测试领域关键技术,建立一批新型交通计量标准装置,加快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提升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支撑能力。   七、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部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作用,强化督促落实。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部内有关司局和部属单位要对照行动方案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推进措施,抓紧工作部署,强化协同配合,确保任务落实落细。各标委会要压实
工信部:拟将2026、2027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提升至48%和58%

工信部:拟将2026、2027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提升至48%和58%

发布时间:
2025-01-03
2025年1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1)明确 2026-2027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和分值要求。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目标、技术进步、产业发展趋势等按照积分供需基本平衡的原则,研究测算标准车型分值和积分比例要求。经测算,将2026、2027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设定为48%和 58%(年均上调 10 个百分点,与上一阶段调整幅度一致),将新能源乘用车标准车型分值较上一阶段平均下调 50%左右。考虑燃料电池汽车仍处于示范推广的初期发展阶段,为保持同相关政策一致,支持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应用,其标准车型分值暂不调整。 2)优化调整新能源车型技术指标要求。综合考虑技术进步、标准更新等情况,适当提高要求。纯电动车型方面一是优化电耗考核要求。鉴于GB 36980.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已设定车型电耗门槛要求,为加强政策标准协同,考虑以标准限值的85%作为电耗目标值,不满足标准限值的车型,电耗调整系数按0.5计算;优于目标值的车型,按目标值和实际值的比值计算,最高按1.2倍计算;高于限值但不满足目标值的车型,按1倍计算。二是新增低温续航衰减率系数。为引导行业企业持续提升新能源汽车产品耐低温性能,保持同车购税减免政策协同,对低温续航衰减率低于35%的,给予1.2倍积分鼓励。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型方面,为促进产品能效提升,支撑绿色低碳消费,结合技术潜力评估,将电量保持模式下油耗要求由油耗限值的70%加严至60%,将电量消耗模式下电耗要求由电耗目标值的135%加严至电耗限值的130%。燃料电池车型方面,与车购税减免等政策要求保持一致,提高燃料电池电堆、系统额定功率、启动温度等要求。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原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起草了《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2月5日前反馈意见。   附件: 1.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2.《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传真:010-66013726 电子邮箱:vehicle@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积分办法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日   关于 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   各乘用车企业: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 2026-2027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作如下要求: 一、2026年度、2027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和5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 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 0.1倍计算。 四、2026-2027 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 五、2026-202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 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