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攻克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核心关键技术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方案》),重点领域方向方面,《方案》明确:
1)新能源:面向氢能等领域,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化发展等方向计量需求,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开展新能源智能安全评价与计量测试平台等能力建设,实现新能源多元协同发展。
2)高端设备: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围绕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国产化发展需求,聚焦先进设备检验测试等领域开展研究,攻克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核心关键技术。
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
计量是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是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国防建设、民生保障的重要支撑,作为构建一体化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新质生产力、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紧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充分发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重点产业领域,围绕重大计量需求梳理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依托重点单位进行协同攻关,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计量问题,强化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成果转化,推动“溯源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使计量成为促进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器和引擎。
二、重点领域方向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面向新一代显示、通信、芯片等信息领域,聚焦未来先进信息化芯片研发、高精度时间频率服务、新型显示产品测评等方向计量测试需求,开展计量关键技术攻关。加强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计量评价平台建设,开展新型显示产品关键性能测试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一批国内先进的信息领域计量基标准,提升信息技术领域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形成典型领域应用示范。
(二)人工智能。面向集群智能感知、人工智能传感、人工智能大模型、智能制造等新型技术,开展人工智能算法计量测试关键技术研究及体系建立、自主无人系统关键性能与系统计量等研究,建设跨领域的人工智能计量测试平台,提升人工智能算法性能评估、模型与平台安全性测试评估、新型智能装备测试评价等方面的计量能力水平,推动建立人工智能风险等级测试评估体系,完善人工智能产业计量测试基础保障体系。
(三)航空航天。围绕宇航重大工程、商业航天、商用飞机、航空发动机、低空经济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开展航天器在轨运行、卫星遥感与通信、空间探测、商用飞机智能制造、低空航空器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研制空间用量子自然基准的原理样机并开展典型实验验证,解决空间站长期在轨真空泄漏和材料放气率测量难题,攻克低空航空器智能感知、定位导航、能源动力等关键参数测量校准技术,研究商用飞机、商业遥感与卫星互联网领域综合参数智能化检测和在线校准技术,形成典型应用示范,带动航空航天技术协同创新。
(四)新能源。面向太阳能、风能、核能、氢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围绕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化发展、能源生产储运基础设施建设、储能系统及相关装备研究及产业化等方向计量需求,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核电安全运行、负荷辨识、光伏电站组件寿命评估、虚拟电厂、绿色电力可信评价、碳捕集热耗测量、电网惯量阻尼测量、工业领域能碳测量、碳排放核算分析等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开展新能源智能安全评价与计量测试平台等能力建设,实现新能源多元协同发展。
(五)新材料。面向重大工程、国防安全、新兴产业和民生保障等领域,聚焦先进钢铁、有色金属、无机非金属、高温合金、高性能铁磁材料、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稀土功能材料、超高纯稀有金属材料、先进半导体材料和新型显示材料性能及成分控制、生产加工及应用等计量测试需求,开展专用计量测试装备、方法研制,建设质量技术基础公共计量服务平台和联盟,推动计量与产品标准、检测技术的有效衔接,完善新材料计量测试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计量数据的管理和应用,提高新材料质量稳定性和服役寿命,降低生产成本,促进新材料产业基础能力提升。
(六)高端装备。面向新一代智能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工业母机、智能网联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原子级制造等领域,围绕装备智能化、绿色化、国产化发展需求,聚焦运动学参数量值溯源、新一代高速度等级轨道交通装备测量、先进设备检验测试等领域开展研究,攻克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原子尺度计量等核心关键技术,建立交通装备智能传感器计量测试、综合参数计量检测应用示范和计量测试评价、原子级制造与测量技术概念验证中心等平台,补齐高端装备严重依赖进口、国产化不足的技术短板,推动智能电网、智能物联、智慧工业、原子级制造等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生物医药。面向生物技术、诊疗装备和药物研制等人民生命健康重点领域,聚焦药品、疫苗、先进诊疗技术、可穿戴装备、精准医疗和检验检测等方向,开展重大防控、化学创新药、生物大分子药物、高通量基因测序、细胞治疗、生物检测、体外诊断产品、合成生物技术产品、类器官产品、医疗机器人等计量检测和质量评价关键技术研究,推进药理学、生理学和合成生物学等多学科融合发展,推动在新药开发、疾病治疗、物质合成、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领域应用,加快相关技术产品转化和临床应用。
(八)量子科技。面向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高速发展的需求,开展量子传感、量子效应和量子调控关键技术研究,围绕时间频率、温度、磁场、电场、力学等物理量,攻克新一代计量基准量子化、计量标准小型化、量值传递扁平化等量子精密测量关键技术,研发量子计量基标准核心器件,提升深低温、强磁场、超高压等极端条件和复杂环境下的精密测量能力,选取典型领域开展示范应用。
(九)集成电路。面向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集成电路核心计量技术支撑,重点攻克扁平化量值传递等技术难题,突破晶圆级缺陷颗粒计量测试、集成电路参数标准芯片化、3D等先进封装标准物质研制和12英寸晶圆级标准物质研制瓶颈,布局新型原子尺度计量装置、标准和方法创新,围绕几何量、光学、热学、电学等关键参量,突破晶圆温度、真空、气体检测和微振动等集成电路计量技术,研究集成电路关键工艺参数在线计量方法,开展计量测试评价,形成服务集成电路的计量体系。
(十)仪器仪表。围绕仪器仪表前沿技术创新、重大应用场景需求,以推动短板突破、实现国产替代为目标,开展毫米波、太赫兹电子仪器仪表、在线智能测量质谱仪、高精度原子重力仪、高精度超大力值测量装置等高端计量仪器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解决中高端产品基础工艺、核心算法、关键零部件及整机核心技术指标等计量测试需求,助力提升典型中高端仪器仪表产品工程化和产业化能力。加强仪器仪表计量测试评价能力建设,以计量技术水平提升支撑典型仪器仪表产品技术创新,推进仪器仪表国产化替代。
三、组织实施
(一)征集项目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建立项目库。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专家库,负责项目的审核与把关,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经专家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
(三)遴选重点项目。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1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年度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四)推动项目实施。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推进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路径,确定具体负责人,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与参与单位的协同攻关,积极发挥咨询专家作用,建立必要的协同推进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具体项目实施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项目落地落实。
(五)强化项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需求梳理、项目申请、项目遴选、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每年底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项目,在后续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滞后项目深入剖析原因,督促整改。
(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机制,通过现场推进会、成果展示会等形式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转化应用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成果,搭建必要的转化应用环境和平台,推动项目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四、保障措施
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并广泛宣传计量在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产业特色与发展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并对遴选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也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建立省级项目库,推动省级项目的实施。鼓励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配套的项目支撑和激励政策。
《汽车芯片信息安全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汽车芯片信息安全技术规范》已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8日提交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国家标准计划《汽车芯片信息安全技术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起草单位有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
《汽车芯片信息安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编制说明显示,近年来,对于汽车行业的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升,安全需求也逐步分解到汽车芯片层级,同时也发布了推动车规级芯片研发应用的多项政策:而当前行业上缺乏统一的技术要求和验证方法,来规范汽车芯片产品的信息安全能力,使得汽车芯片的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而现有标准不能完全适用于汽车芯片的信息安全应用,因此有必要制定针对针对汽车芯片信息安全的国家标准,为汽车芯片在保障信息安全方面的应用提供有效的落地指导。技术可行性方面,汽车芯片作为汽车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底层硬件实现,具备密钥保护、安全启动等信息安全功能的汽车芯片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国内外多家企业均具备成熟技术方案且已量产应用,具备标准化制定和标准应用的可行性。
《汽车芯片信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了汽车芯片信息安全需求分析方法、汽车芯片信息安全需求与安全功能的映射关系,以及汽车芯片信息安全功能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适用于具备硬件安全保护机制的汽车芯片。
【说明】汽车芯片基于其应用场景和功能设计存在较多类型,该文件所约束的汽车芯片为具备硬件安全保护机制的汽车芯片,即可以用于满足信息安全需求,承担信息安全功能,且具备硬件实现的信息安全功能的汽车芯片。
主要技术内容:
1)具备硬件安全保护机制的汽车芯片的范围
【原文】硬件安全保护机制hardware security protection mechanism
为满足汽车系统在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需求而设计的,由汽车芯片电路实现的信息安全功能。
【说明】本文件中的汽车芯片由芯片软件和芯片硬件两大部分组成,其中芯片软件又可划分为固件、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三个部分。
汽车芯片结构
2)技术要求中的8.1 章节通用要求
【原文】在汽车芯片数据表(datasheet)声称的工作温度等工作条件下,汽车芯片具备的信息安全功能应符合8.2-8.15中相应的信息安全功能技术要求。
【说明】本文件特别规定了在各种工作条件下的信息安全功能应均能正常运行,其中温度是最关键的工作条件。此处汽车芯片数据表声称的工作温度是指芯片厂商在产品规格书中写明的额定工作温度范围或给出的AEC-Q100温度等级。
3)软件攻击保护机制
【说明】软件攻击保护机制是指从栈保护、代码段和数据段保护、控制流完整性保护等方面实现对加载程序和关键系统固件的保护,保护汽车芯片在受到软件类漏洞攻击时芯片的功能正确性和数据安全性。
4)产品测试输入
【原文】产品测试输入送检厂商应提供被测产品及其软硬件环境支持完成测试,至少包括:
——被测产品的测试电路板:
——被测产品的上位机测试软件:
——被测产品的测试接口说明。
【说明】本文件标准化对象为具备硬件安全保护机制的汽车芯片,除了对硬件安全模块的规范外,还对汽车芯片整体的安全功能也提出了要求。送检厂商在提供被测产品时,除了被测产品的安全侧内容以外,还应提供能够支持测试的最小系统。
5)附录
【原文】汽车芯片信息安全分析完整示例见附录A,汽车典型应用场景的汽车芯片信息安全需求和安全功能见附录B,汽车芯片信息安全分级应用示例见附录C。
【说明】附录A以零部件T-box和DSSAD应用场景,给出了由零部件的信息安全需求分解到汽车芯片的信息安全需求,再到汽车芯片信息安全需求映射到信息安全功能的分析过程:附录B根据汽车芯片的芯片类型与应用场景,提供了不同类型芯片建议具备的安全功能:附录C则给出了汽车芯片信息安全分级的方法论以及不同安全等级与标准安全功能技术要求对应关系,并基于汽车典型应用场景给出了不同芯片类型推荐的信息安全等级。
6)表C.5 注释
【原文】若零部件系统中具备三级的安全芯片,且汽车芯片的部分安全功能完全由安全芯片实现,则芯片自身可不实现对应的信息安全功能。
【说明】附录C表C.5基于汽车典型应用场景给出了不同芯片类型推荐的信息安全等级,但在实际应用中,部分芯片本身不承担信息安全功能,或为了实现更高的信息安全防护,选择通过外挂安全芯片的方式实现信息安全防护。在这种情况下,若汽车芯片的部分安全功能完全由安全芯片实现,则芯片自身可不实现对应的信息安全功能。
本标准的制订填补了当前汽车领域芯片产品信息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的空白,对汽车芯片企业设计信息安全功能、零部件企业和整车企业应用汽车芯片产品构建整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具有指导作用,同时通过标准化的测试方法,规范汽车芯片产品信息安全能力的验证,更大程度上保证测试结果的一致性。
工信部:《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
2025年7月9日-8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集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意见。
项目编号:GQCAQXQ0135-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性质:强制
制修订:修订
代替标准:GB/T 24549-2020
项目周期(月):16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浙江大学等
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反馈意见类型包括:产业政策问题;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等存在问题;技术归口问题;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已有标准计划;项目之间重复或冲突;其他问题。
公开征集对《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
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7月9日-2025年8月7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
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等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7月8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
2025年7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到2027年底,力争全国范围内大功率充电设施超过10万台,服务品质和技术应用实现迭代升级。新能源汽车企业自建的大功率充电设施网络,原则上应无差别开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25〕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有关充电运营企业: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交通能源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基础设施。随着产业迭代升级,单枪充电功率达到250千瓦以上的大功率充电设施得到进一步普及。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充电设施网络布局,稳步构建布局合理、品质升级、技术先进的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统筹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和电力资源分布,以即充即走场景为重点,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科学合理做好大功率充电设施发展布局。省级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充电网络规划中合理确定大功率充电设施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根据需要适时制定大功率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联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优先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场景下的建设计划,率先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利用率超过40%的充电设施实施大功率改造。规划编制要遵循市场规律,做好预测论证,并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交通规划做好衔接,实现大功率充电网络与现有各类型充电设施的协同发展。到2027年底,力争全国范围内大功率充电设施超过10万台,服务品质和技术应用实现迭代升级。
二、引导大功率充电设施有序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依法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各地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加强对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的监管,避免资源浪费和无序投建。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要素资源集约化利用,支持具有良好投资能力和运营经验的优质运营商开展场站建设、改造和运营。积极布局公交、物流、中重型货运等专用大功率充电设施。新能源汽车企业自建的大功率充电设施网络,原则上应无差别开放。结合场站条件推广充电站与餐饮、娱乐、购物、汽车服务等融合的商业模式,提升充电服务体验。
三、强化大功率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充电运营企业要持续加强高安全、高质量、高效能的充电产品和服务供给,优化场站现场环境,完善操作指引、价格公示等现场标识,合理配置运维服务人员。充电运营企业要加快智能运维平台建设,实现大功率充电过程的故障数据记录,提升充电设施运行状态监测和故障处理能力,力争设备可用率不低于98%。大功率充电设施应全量接入政府监测服务平台。各地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常态化开展充电服务评价和运营质量专项检查,鼓励企业打造服务优质、特色鲜明的大功率充电品牌,树立高品质形象标杆。
四、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大功率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公共充电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开展大功率充电站选址、设计、建设和消防设施布置。充电运营企业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桩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规定。
五、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与电网融合发展
电网企业要积极开展大功率充电负荷特性对区域配电系统的影响研究,分层分级评估电网对大功率充电设施接入能力。推动大功率充电设施布局规划与配电网规划融合衔接,适度超前进行电网建设并及时升级改造。鼓励打造智能有序大功率充电场站,建立大功率充电场站与配电网高效互动机制,因地制宜配建光伏发电和储能设施,探索针对智能有序大功率充电场站优化电力接入容量核定方法,合理利用配电设施低谷容量裕度,提升配电网对于大功率充电场站的接入能力。支持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接入新型负荷管理系统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需求响应,通过价格信号促进电动汽车高水平消纳清洁能源。
六、完善大功率充电技术标准体系
有关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要持续推动大功率充电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加快设备型式、计量检测、通讯协议、场站建设、运营管理、安全防护及数字化智能化等关键技术标准制修订,以标准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市场、着眼长远的原则,推动大功率充电国家标准纳入车、桩市场准入条件,开展面向大功率充电国家标准的车桩互配测试和对比验证,综合考虑市场接受度、产品兼容性、技术先进性、运行安全性,分类推动大功率充电标准在高压平台乘用车型和重卡等商用车型上装车应用。加强大功率充电标准国际化工作,推动国内国际充电标准协同发展。
七、推动大功率充电技术创新应用
充电运营企业要加强充电装备技术升级,提高大功率充电设施的运行效率和使用寿命。鼓励对分体式设备采用大功率充电优先的功率分配策略。加快高压碳化硅模块、主控芯片等核心器件国产化替代,推动涵盖零部件、系统集成、运营服务的充电产业链整体升级。面向电动重卡、电动船舶、电动飞机等大容量、高倍率动力电池应用场景,开展单枪兆瓦级充电技术研究与试点应用。应用电力智能管理、无人机巡检、充电安全预警、智慧消防等技术,加强大功率充电站智能化安全管理,提升充电设施智能运维水平。
八、加强要素保障和支持力度
各地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发展要素保障,加大用地、供电、财政、金融等配套政策供给。鼓励给予充电场站10年以上租赁期限,引导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电网企业应加强大功率充电设施的用电保障,重点解决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用电容量,降低电力引入成本,缩短电力扩容周期。鼓励研究大功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激励机制,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功率充电设施项目建设。
九、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督导
各地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积极会同能源、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合力开展规划编制,细化政策落实措施。国家能源局将会同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结合各地建设进展,依托政府充电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适时打造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功率充电应用城市与高速走廊,推动大功率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5年6月13日
四部门:202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
2025年7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统计,2024年度,中国境内117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新能源乘用车1117.1万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1728.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101万分,新能源汽车积分可用于积分交易为1728.5万分。其中:
1)93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新能源乘用车1114.9万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727.9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90.4万分,新能源汽车积分可用于积分交易为1727.7万分。
2)24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新能源乘用车2.19万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0.9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10.7万分,新能源汽车积分可用于积分交易为0.8万分。
《公告》明确:
1.按照GB27999-2019,2024年企业达标值为目标值的108%;
2.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按车型对应产量/进口量加权计算得出,企业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核算;
3.企业按照GB/T19233-2020(普通混合动力按照GB/T19753—2021)检验检测车型燃料消耗量,试验室检测燃料消耗量数据与实际燃料消耗量数据存在差异;
4.平均燃料消耗量、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不含出口乘用车;
5.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要求,对部分特殊企业在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时达标值乘以相应数值。标注“**”的表示达标值乘以160%,标注“*”的表示乘以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5年第14号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53号)和《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令 第64号)要求,现将202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予以公告。
2024年度,中国境内117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2318.9万辆(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下同),行业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712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WLTC工况,下同)为3.31升/100公里,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8.47克/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5285.2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584.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1728.8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101万分。
其中,93家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2256.3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704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3.21升/100公里,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76克/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5283.5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491.7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1727.9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为90.4万分。24家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进口乘用车62.6万辆,平均整车整备质量为1998千克,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58升/100公里,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79.55克/公里,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为1.7万分,燃料消耗量负积分为93万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为0.9万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10.7万分。
附件:2024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30日
工信部:拟立项《汽车芯片产品零缺陷指南》等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
2025年7月1日-7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集对《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 系统级互联网表》等65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其中,2025 年第六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中涉及汽车的标准项目有:汽车半导体器件电参数控制指南、汽车集成电路电性能表征指南、汽车芯片产品零缺陷指南、汽车芯片良率统计结果分析指南、汽车用半导体光电器件应力试验要求、汽车用铜引线互联器件可靠性试验要求、汽车用微机电(MEMS)传感器应力试验要求、汽车用无铅器件可靠性试验要求。
项目名称:汽车半导体器件电参数控制指南
项目编号:GSJCPZTO122-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复旦大学、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灵动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汽车集成电路电性能表征指南
项目编号:GSJCPZTO123-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汽车芯片产品零缺陷指南
项目编号:GSJCPZTO124-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紫光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汽车芯片良率统计结果分析指南
项目编号:GSJCPZTO125-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科芯片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滨江研
项目名称:汽车用半导体光电器件应力试验要求
项目编号:GSJCPZTO126-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四研究所
项目名称:汽车用铜引线互联器件可靠性试验要求
项目编号:GSJCPZTO127-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汽车用微机电(MEMS)传感器应力试验要求
项目编号:GSJCPZTO128-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基础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华东师范大学、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汽车用无铅器件可靠性试验要求
项目编号:GSJCPZTO129-2025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方法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8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集成电路标准化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清华大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征集对《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 系统级互联网表》等65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 系统级互联网表》等65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可穿戴电子设备与技术 电子纺织品 导电纱线基本属性测量方法》等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截止日期为2025年7月30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六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日-2025年7月30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68205261
附件:
1.《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 系统级互联网表》等65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pdf
2.《可穿戴电子设备与技术 电子纺织品 导电纱线基本属性测量方法》等2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pdf
3.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6月30日
市场监管总局:7月1日起,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将开始实施
2025年7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消息称,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今日起将开始实施。
7月1日起将实施一批国家标准
7月1日起,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土方机械系列标准、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害物质限量、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节能要求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将开始实施。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系列国家标准
《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 第5部分:膜电极测试方法》(GB/T 20042.5—2024)和《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 第7部分:炭纸特性测试方法》(GB/T 20042.7—2024)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对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的膜电极和炭纸特性规定了相应的测试方法。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改善行业内数据的通用性对比和评价,对燃料电池高质量发展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通用技术要求》(GB/T 29772—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总体要求、分类、选址、供配电系统、充电与电池更换系统、监控系统、行车道和停车位、土建、安全和消防以及标志和标识,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的设计、建设以及使用。标准的实施将助力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适应多样化的换电场景和换电车型,推动换电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国家标准
《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城市物流配送汽车的选用要求、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适用于最大允许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500kg且小于12000kg的城市物流配送汽车(含快递用汽车)的选用,不适用于城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选用。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物流运输效率、运输质量与安全水平,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
土方机械系列国家标准
《土方机械 纯电动液压挖掘机 试验方法》(GB/T 45049—2024)、《土方机械 纯电动非公路宽体自卸车 试验方法》(GB/T 45050—2024)、《土方机械 纯电动轮胎式装载机 试验方法》(GB/T 45052—2024)、《土方机械 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 试验方法》(GB/T 45054—2024)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分别对纯电动液压挖掘机、纯电动非公路宽体自卸车、纯电动轮胎式装载机和纯电动非公路矿用自卸车规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升中国土方机械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助力中国装备“走出去”。
家具结构安全和有害物质限量国家标准
《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GB 28008—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家具结构的通用安全要求及特定产品结构安全要求,适用于除婴幼儿及儿童家具以外的家具。《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家具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和检验结果判定,适用于各类家具产品。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家具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国家标准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要求》(GB 15979—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原材料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产品卫生要求、包装、运输和贮存、标识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适用于销售和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标准的实施将助力更加科学、有效地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
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节能要求国家标准
《复印机械环境保护要求 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节能要求》(GB/T 18892—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产品的典型能耗技术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复印幅面为A3及以下的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的设计和制造。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复印机械的节能水平,推动相关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传真机环保要求国家标准
《传真机、多功能复合型传真机环境保护要求》(GB/T 22371—2024)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传真机、多功能复合型传真机的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采用静电记录方法、喷墨记录方法或热敏记录方法(含热转印方法)的传真机及多功能复合型传真机的设计和制造。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传真机的环保水平,提升产品技术水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国家标准
《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6部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GB 16994.6—2024)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固体散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总体要求、装卸作业、水平运输作业、堆存作业、作业信息和应急的安全要求,适用于IMO IMSBC规定的第4类、除硝酸铵外的5.1项、第8类、第9类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不适用于IMO IMSBC规定的第7类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的港口作业。标准的实施助力提升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装卸、堆存等港口作业安全水平,保障港口安全运营。
物流信息服务数据交换国家标准
《物流信息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数据交换要求》(GB/T 45815—2025)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物流信息服务提供方(LISP)互联框架、物流信息服务数据及物流信息服务提供方之间的数据交换报文要求,适用于水路、公路、航空、铁路进出口运输过程中的物流数据交换。标准的实施有利于物流信息服务提供方与其他物流信息服务系统创建数据连接,支撑多方共建国际物流信息网络,使国际物流参与主体高效、安全地实施相关数据共享交换。
数字化试衣国家标准
《数字化试衣 虚拟人体属性 术语和定义》(GB/T 45066—2024)和《数字化试衣 系统性能评估 第1部分:虚拟人体表示》(GB/T 45068.1—2024)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数字化试衣系统中虚拟人体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包括虚拟人体的虚拟头部、面部、躯干、手臂、手部、腿、骨骼和关节等虚拟特征点和人体尺寸,描述了量化人体尺寸差异、可视化真实人体与虚拟人模型之间形状差异的方法,适用于数字化试衣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交流和商业的各个阶段,将有力规范虚拟数字化试衣系统开发和性能评估。
工信部:《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2025年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征求意见稿明确:
1)该标准是汽车仪表领域最重要的安全标准,是对汽车、摩托车车速表整车层面的要求,标准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一般要求、车速标示、指示误差和试验规范。该标准中指针式车速表的技术内容与ECER39保持了一致,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国内广泛应用的电子数字式车速表的有关内容,适用于M、N、L类机动车用车速表。
2)标准建议实施日期:2027年7月1日。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公开征求《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
1.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征求意见稿).pdf
2.汽车、摩托车用车速表(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pdf
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7.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doc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26
邮箱:vehicl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6月30日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公示(2016—2020)
2025年6月24日至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下称《公示》),《公示》明确:
1)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申报推广数3067辆;申请清算资金28731.942万元;核定推广数2087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7896.158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7896万元。
2)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申报推广数23424辆;申请清算资金113239.5252万元;核定推广数21885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02954.819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02959万元。
3)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申报推广数18669辆;申请清算资金66955.5102万元;核定推广数14434辆;应清算补助资金48018.73815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48019万元。
4)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申报推广数22737辆;申请清算资金68416.1424万元;核定推广数10604辆;应清算补助资金30084.3739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30086万元。
5)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申报推广数7917辆;申请清算资金15932.4738万元;核定推广数5079辆;应清算补助资金7834.2648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7835万元。
核减原因主要有:
重复申报
相关凭证不符合清算通知申报要求
未按有关要求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予以清算
电池单体型号与推荐目录参数不一致
不符合行驶里程数要求
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与推荐目录参数不一致
推荐目录批次填报错误
电池组型号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填报信息不符合申报要求
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车辆注册日期不在补贴政策有效期内
车辆注册日期不在补贴范围内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5年6月24日至6月30日
传真:010-660137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
1.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2.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3.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4.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5.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财政部等六部门:积极开展汽车贷款业务 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
2025年6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推动扩大商品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金融服务。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生活必需品保供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综合借款人信用水平、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动《意见》各项政策实施落地,强化跟踪监测,指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为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提供有力金融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大力提振消费,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强化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金融供给,更好满足消费领域金融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是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具体体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聚焦消费重点领域和环节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促进优化供给与扩大需求相结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消费供给的金融资源投入,提升消费需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生产、分配、流通、消费良性循环。
——坚持金融创新与市场化、法治化相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为消费领域提供多样化、差异化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满足合理消费融资需求。
——坚持线上服务和线下支持相结合。不断强化金融服务与消费场景的融合,基于移动终端载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拓宽线上金融支持消费渠道,强化线下金融服务,提供便捷高效的消费金融支持。
二、支持增强消费能力,培育消费需求
(一)夯实宏观经济基础,稳定消费预期。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强化金融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协同联动。实施好货币政策,加强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综合运用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充裕,持续推动社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实施好财政政策,更好发挥消费在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拉动经济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
(二)支持居民就业增收,增强消费信心。强化民营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深入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流程,促进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创业增收。加快推进劳动、资本、知识、技术等要素市场化配置和融资服务机制健全完善,增加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创新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金融产品,规范居民投资理财业务,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三)支持优化保障体系,提升消费意愿。鼓励金融机构研发符合参加人养老需求、具有长期限特征且具有一定收益率的个人养老金专属产品,促进养老财富储备和稳健增值。加快推进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创新。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大创新药支持力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个性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支持发展老年旅游保险,鼓励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三、着力提升金融机构专业化服务能力,扩大消费领域金融供给
(四)发挥信贷支持主渠道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专业团队,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消费领域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优化信贷产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行业经营主体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满足消费领域多样化金融需求。鼓励利用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措施,支持更多消费领域贷款投放。推广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消费金融的融合应用,优化线上消费信贷产品申请、审批和放款流程,提高消费融资便利度。支持金融机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在确保覆盖经营成本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自主理性定价,合理适度扩大客户支持范围,促进消费贷款提质增量,增强金融服务可持续性。
(五)强化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鼓励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教育、居民服务等服务消费重点领域的各类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支持其提升服务消费供给质效。设立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额度5000亿元,对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及5家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城市商业银行发放的服务消费重点领域贷款,可按照贷款本金的100%申请再贷款。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对其余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服务消费重点领域涉农、小微企业贷款,给予相应支持。
(六)加大债券市场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通过债券市场募集资金,推动智慧养老、智能医疗等消费产品提质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推动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资产证券化增量扩面,促进盘活信贷存量,提升消费信贷供给能力。
(七)积极发展股权融资。支持生产、渠道、终端等消费产业链上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通过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投资,通过“长期资本”“耐心资本”满足长周期消费产业融资需求。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政府投资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参与康养、文旅等消费重点项目和数字、绿色等新型消费领域。鼓励发行消费ETF等特色投资产品。
(八)拓展多元化消费融资渠道。引导消费金融公司提升自主获客和自主风控能力,合理确定贷款综合利率水平。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营特色功能,丰富居民购车消费信贷产品供给,做好对汽车经销商的信贷支持。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聚焦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群体促进扩大商品服务生产和消费。鼓励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消费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在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开发符合各类消费场景需求的金融产品。
四、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挖掘释放消费潜力
(九)推动扩大商品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多渠道、多方式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金融服务。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生活必需品保供相关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综合借款人信用水平、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家居生产和消费的金融支持,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效。强化金融支持外贸企业拓内销力度,完善内贸险服务,扩大外贸优品消费。
(十)支持发展服务消费。坚持促消费与惠民生相结合,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结合服务消费具体场景和特点,提供个性化、差异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对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养老托育等领域信贷投放,重点丰富适合小微企业的信用类金融产品,支持经营主体产业升级、业态融合,助力挖掘基础型服务消费潜力。围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教育培训、居住服务等领域创新融资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结合产业发展周期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促进激发改善型服务消费活力。
(十一)助力培育新型消费。探索金融支持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的有效渠道和方式。加强金融创新,支持发展体验消费、智能消费、定制消费等消费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与商家合作开发适合新型消费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参与商家促消费活动,为消费者适当减费让利。引导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与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开展合作,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内部管理机制,在风险可控、权责明确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积极满足商户和消费者融资需求。
五、强化消费基础设施和流通体系的金融支持,促进提升消费供给效能
(十二)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文旅体育设施、赛事演艺场馆、医疗养老设施、通信基站、充电装备、适老改造等消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探索创新适应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消费领域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投资回报周期等,优化贷款审批条件,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加大贷款投放力度。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建设,为步行街(商圈)改造提升、商业设施改造提升、社区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十三)支持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交通、物流、仓储、供应链等商贸流通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冷链物流基地、乡镇商贸中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改造升级,加快推进数字化商品流通建设,降低综合物流成本和终端消费成本。探索开发针对农村电商的专属贷款产品,打通农村电商资金链条。做好航运企业金融服务,提高海运、水运信贷供给,支持建设国际海运、内陆水运物流网络。深化信息协同和科技赋能,结合商业应用场景,为商贸、物流、供销企业提供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综合服务。
六、加强基础金融服务,助力优化消费环境
(十四)持续优化支付服务。支持金融机构聚焦“食、住、行、游、购、娱、医”等重点消费场景,持续推进支付便利化建设,有效提升现金、银行卡、移动支付、数字人民币等各类支付方式的兼容性,为消费者提供更高效、便捷的支付体验。持续提升适老化支付服务水平,优化重点领域外卡受理环境,深化信用卡消费与各类场景的合作,有效满足老年人、外籍来华人员等群体支付服务需求。鼓励试点地区在消费领域积极稳妥推行数字人民币。
(十五)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依规深化对消费领域信用信息的共享应用,精准识别各类商户、消费者信用状况,打造满足消费领域金融服务需求的专业化信用产品和服务,以信用建设推进信用贷款投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营造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
(十六)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贯穿于金融业务全流程、各环节,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规范产品营销宣传和销售行为。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强化合作机构管理,严格规范逾期催收行为。完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制,构建运转高效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倡导健康消费文化和习惯,引导合理借贷、理性消费,自觉防范、抵制非法集资及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
七、强化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统筹和协调推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发改、财政、商务及消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金融与财政、产业等政策合力,因地制宜搭建政金企合作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工作。各金融机构要统筹内部资源,强化公司部门和零售部门协调联动,及时制定本行金融支持消费具体实施细则。
(十八)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研究完善消费相关领域贷款统计口径,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金融支持消费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消费领域融资情况的监测分析,督导金融机构持续完善融资管理和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金融支持消费政策效果评估并加强结果运用,推动金融机构加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5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2025年6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各企业应于2025年9月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并形成书面报告,发送至邮箱:eidcjdgl@eidc.org.cn,如实向我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风险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关于开展2025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为贯彻落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我中心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安全排查
(一)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排查
企业应协同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联合排查动力电池等关键系统运行状态异常(如电池温度异常、电压异常、电流异常和绝缘异常等)情况,对电池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证车辆动力电池使用安全可靠。
(二)新能源整车质量安全排查
1.企业应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功能安全及预期功能安全情况进行排查,包含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传感器、决策系统及执行系统故障发生情况、系统功能或性能不足及人员误用情况等。企业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详细排查工作计划,统计排查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
2.企业应对运行在极端天气(如暴雨等自然灾害)或特殊工况场景(如高温、高寒、高湿等)下的新能源汽车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排查并统计相关信息,包含启动及行驶过程质量安全、电池冷却系统安全、绝缘系统安全等。企业应结合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二、运行监测安全排查
1.企业应排查新能源汽车产品接入本企业监测平台和安全运行状态信息监测情况。
2.企业应排查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状态。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分类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对于长周期、长里程使用车辆(如货车、出租车、网约车等使用强度较高的营运车辆)及电池衰减率较高的车辆,应采取技术手段加强车辆运行监控,并及时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企业应排查特殊状态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情况。针对通过监测数据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如长期离线、大面积聚集停放、频繁发生三级报警等)的车辆,企业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排查工作计划,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三、售后服务安全排查
1.企业应排查产品维护保养、故障报警信息闭环处置、用户安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情况。针对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存量新能源汽车,应结合车型产品特点制定排查工作计划,落实排查措施,保障售后服务质量。
2.企业应排查售后服务过程中供应商管理、服务和协同情况。重点梳理已停止合作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整车控制系统等零部件供应商产品配套及售后服务情况,研究制定排查方案,保证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3.企业应汇总整理售后服务过程中用户反馈集中的问题,包含各类公开渠道及其他渠道(舆情、网络信息等)。对已确认的问题应加快研究改进措施,制定闭环处置计划并实施。
四、安全事故排查
1.企业应深入排查历年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情况,通过数据挖掘及关键零部件系统分析,深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研究落实问题改进及车辆安全提升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同一车型出现3起及以上起火燃烧事故的,企业应统计相关车型产品配置和技术特征信息,制定相关车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落实处置措施。
3.企业应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事件及事故发生情况进行排查和管控,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件或事故的,企业应进行失控事故原因分析,制定相关车型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落实处置措施。
五、新能源安全体系建设情况自查
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全面自查企业安全体系建设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六、上报要求
(一)排查情况上报
各企业应于2025年9月1日前完成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填写《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统计表》(见附件),并形成书面报告,发送至邮箱:eidcjdgl@eidc.org.cn,如实向我中心报送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情况、实施情况、运营主体配合情况、存在风险及问题处理情况等内容。
(二)新能源汽车起火燃烧事故调查及上报
企业应及时将事故相关信息上报至“新能源汽车事故上报平台”(https://qcdtjcxt.miit.gov.cn/smdvs/),并主动开展事故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在24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12小时内)完成事故基本信息上报。
2.企业应在5日内完成事故详细信息上报,包括车辆唯一性特征信息、车辆主要技术特征和性能指标、现场记录、失火前和失火时的描述、救援灭火过程、车辆使用维护信息、企业监测平台事故车辆事故当天以及前三个月监测数据等。
3.企业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传事故全面分析技术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事故详细信息及处理情况介绍;事故车辆基本情况;事故车辆使用及售后服务信息;该车型动力电池、模组、pack相关技术介绍;事故车辆的勘验及分析;企业平台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及改进措施等。
如发现企业存在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提供虚假材料及不配合开展事故调查等情况的,我中心将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暂停或撤销产品《公告》等处理处罚手段。
(三)加强部门协同
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与本地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证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序推进。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200269,010-68200273)
附件:2025年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统计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6月24日
市场监管总局: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Introduction导读:2025年6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电动平衡车等13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汽车安全带、汽车轮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入列。
《电动汽车充电桩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2台样品,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汽车安全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套。其中2套作为检验样品,2套作为备用样品。
《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M1、M2、N1、O1、O2类车辆使用的盘式衬片、M3、N2、N3、O3、O4类车辆使用的盘式衬片和M3、N2、N3、O3、O4类车辆使用的鼓式衬片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16片,其中8片作为检验样品,8片作为备用样品。M1、M2、N1、O1、O2类车辆使用的鼓式衬片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2片,其中16片作为检验样品,16片作为备用样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动平衡车等13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电动平衡车等136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可直接采用。此前发布的同种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6月12日
商务部:谋划开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专场推介、试驾体验等活动
2025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的通知》( 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支持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提升运营质效,加强新能源在用车检测平台推广应用,扩大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加快县乡地区新能源汽车停车场、充电桩、售后服务站点、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点等设施建设,便利群众交旧换新,解决日常用车后顾之忧;积极探索依托现有加油站,打造一批集车辆销售维保、停车补能、餐饮住宿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汽车驿站。谋划开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专场推介、试驾体验等活动,在安全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妥推进高阶智能驾驶汽车商业化应用。活动时间2025年7月至12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持续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加快培育汽车消费新增长点,按照“购在中国”系列活动安排,商务部将组织开展2025年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乐享消费 “焕”新出行
二、活动时间
2025年7月至12月
三、活动内容
统筹汽车以旧换新、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等重点工作和“购在中国”系列活动安排,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企业等作用,坚持“政策+活动”双轮驱动,加强新能源汽车供需对接、新品发布,推动完善县乡地区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助力新能源汽车下乡。
(一)深入推进汽车换“能”。各地要认真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在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场地内普遍设置汽车以旧换新专区,组织推出更多适销对路新能源车型,更好满足县乡地区群众多样化购车需求。指导活动承办单位和参与主体规范使用汽车以旧换新海报标语等宣传物料(见附件),加强政策宣传推广,持续营造促消费氛围。
(二)创新打造多元消费场景。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与试点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谋划开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专场推介、试驾体验等活动,在安全可控、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妥推进高阶智能驾驶汽车商业化应用。创新打造汽车改装、传统经典车、房车露营、汽车赛事等多样化汽车后市场消费场景,推动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延伸汽车消费链条。
(三)举办消费季系列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优势资源和产业特点,依托汽车城、商圈、步行街、特色商品展销、农村市集庙会等,创新举办新能源汽车消费季系列活动,并向商务部推荐1-2场重点活动。商务部将统筹考虑各地消费市场情况、所推荐的活动特色和影响力等因素,结合各地汽车以旧换新、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等政策实施情况,加大指导支持和宣传推广力度,以点带面扩大工作成效。
(四)持续优化购买使用环境。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季活动,支持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提升运营质效,加强新能源在用车检测平台推广应用,扩大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加快县乡地区新能源汽车停车场、充电桩、售后服务站点、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点等设施建设,便利群众交旧换新,解决日常用车后顾之忧;积极探索依托现有加油站,打造一批集车辆销售维保、停车补能、餐饮住宿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汽车驿站。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强化统筹协调,压实压紧责任,加强政策、场地、资金等要素保障,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多渠道、多层次做好宣传引导,广泛动员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参与,推广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坚决抵制“内卷式”竞争,严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各地在组织开展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落实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等管理规定,做好安全防范预案。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要动员汽车生产销售主体、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组织开展配套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合规引导,及时收集反馈活动成效和问题建议。
联系方式: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
张乐琦 王都 010-21738972、17600939631
附件:汽车以旧换新宣传海报及标语.pdf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3日
工信部:拟立项《202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
2025年6月19日—2025年7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示《工业雷管铅板试验方法》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其中《202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锂离子电池安全等级评价规范》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列入。
项目编号:GQCCPXQ0101
项目名称:2025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
性质:强制
制修订:修订
代替标准:GB/T 44721-2024
项目周期(月):16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等
项目编号:GSJCPZQ0105-2025
项目名称:锂离子电池安全等级评价规范
性质:强制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22
部内主管司局:电子信息司
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公开征集对《工业雷管铅板试验方法》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意见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工业雷管铅板试验方法》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
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9日—2025年7月1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
1.《工业雷管铅板试验方法》等1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6月18日
工信部公示第396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29个型号列入
2025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396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06家企业的629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50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56家企业10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8家企业12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70家车企509个型号(含乘用车45个;客车47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55个;专用车底盘61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56家车企的108个型号(含乘用车37个;客车2个;专用车65个;专用车底盘4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8家车企的12个型号(含专用车9个;专用车底盘3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5家车企的82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49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77家车企429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7家车企69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68个,客车底盘1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4家企业36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2个,专用车27个;专用车底盘7个)。
4、第396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6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6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92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75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083个,其中汽车产品1678个、摩托车产品402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34户企业的629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户企业50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56户企业10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8户企业12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67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7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10997个,其中汽车产品10163个、摩托车产品807个、三轮汽车产品27个。本批有10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195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6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6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6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6月21日—2025年6月27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