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下达《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热平衡试验方法》等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2026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本批共安排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77项。其中制定184项,修订93项;重点和基础通用标准147项,其它标准130项。
编制原则: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坚持加强标准引领,进一步加快重点和基础通用标准制定,提升标准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国际化程度,建立健全满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标准体系。
一、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
以下计划标准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计划编号:2026-0425T-QC
项目名称:纯电动商用车换电通用平台第1部分:车辆
主要起草单位: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426T-QC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用导热胶技术规范
主要起草单位: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浙江极氪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427T-QC
项目名称: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技术规范
主要起草单位: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428T-QC
项目名称: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用混合动力系统噪声测试评价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研(天津)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429T-QC2026-0430T-QC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热平衡试验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430T-QC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热平衡试验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烟台东德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重塑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夯实产业基础标准项目计划——网络和数据安全
计划编号:2026-0468T-YD
项目名称:车联网平台和网络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定级备案要求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九州云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三、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材料
计划编号:2026-0418T-JC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原材料工业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公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臻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四部门:2026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优先支持电动货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
1)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除继续支持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外,应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各地应预留必要规模的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承担。
2)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距离强制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元/辆。
重型:距离强制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元/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元/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元/辆。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其中,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或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标准如下:
中型: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2.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3.5万元/辆。
重型:新购2轴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4.0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7.0万元/辆。新购3轴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5.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8.5万元/辆。新购4轴及以上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6.5万元/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9.5万元/辆。
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距离强制报废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申请新购营运货车补贴。
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商务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等要求,加快推进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渠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除继续支持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更新为低排放货车外,应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各地应预留必要规模的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承担。
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时间及范围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及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时间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应在政策实施期内)。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执行。
(一)报废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二)报废更新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一)中报废车辆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车辆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三)新购置货车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2024)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三、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鼓励通过政务便民系统等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审核结果、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商务、公安等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
(一)资金申请。
申请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营运货车所有人应当在政策实施期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申请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3.申请新购置车辆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二)材料审核。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级部门要求进行审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三)资金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月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有关资金按程序进行拨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公安、商务等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实施细则,把握好优先支持电动货车的政策导向,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和清算,按照交规划发〔2026〕36号文件执行。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积极回应社会公众关心的报废更新资金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依据报废更新资金使用计划,引导广大道路货运经营业户有序报废更新老旧营运货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报废更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处置报告,并于每月1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工作进展及报废更新资金使用情况,同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6年5月9日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拟立项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新一批拟立项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生物滞留监测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配备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的M1类车辆。其他类型的车辆可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一般要求:功能要求、自检要求、系统的运行要求、系统停用要求、警告延迟要求、电磁兼容要求。2)性能要求:识别能力要求、报警时间点要求 试验方法:试验条件、试验方法。
国家标准计划《纯电动汽车能量流测试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汽车能量流测试方法,包括术语定义、规范性引用文件、试验条件(包含环境条件、测试工况、设备条件、测点定义、空调设置、导航等信息设置等)、试验流程(包含整车阻力分解、高压系统能量流测试、低压系统能量流测试、充配电系统能量流测试等)、试验结果处理(包含不同层级能量流指标定义,结果处理方法等)。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M1类及N1类纯电动汽车。
国家标准计划《车载摄像头技术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主要规定了车载摄像头的性能要求、环境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基于可见光成像技术的车载摄像头产品。在性能要求方面,标准涵盖外观和结构、帧率、有效像素、视场角、解析力、SNR值、动态范围、最高照度、光轴中心精度、自动增益、白平衡、启动时间、系统延时、色彩还原、杂散光、温漂、内参标定、三角测距、亮度均匀性、色彩均匀性等关键指标,确保摄像头在成像质量、环境感知精度及系统稳定性方面满足高阶智驾需求。在环境要求方面,标准对电气性能、电磁兼容、机械性能、环境耐候性、化学负荷及耐久性等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规范,以保障车载摄像头在复杂工况下的可靠性和适应性。同时,标准还提供了与上述技术要求对应的具体试验方法,并明确了产品要素与试验要求的关联矩阵,为产品的设计、测试和验收提供统一依据。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基础;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特有的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本标准给出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信号装置标志的颜色以及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形状,也给出了标志的使用方法和标志的图示结构。本标准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等。本修订增加了动力蓄电池可选标志B、氢气泄漏标志、燃料电池系统标志、触电危险标志、氢系统标志、氢泄漏传感器标志、充电标志、放电标志、换电标志等标志,以及增加了相应标志的形状,满足新能源汽车新功能新应用的使用需求,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保持协调统一。
国家标准计划《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术语》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基础;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相关的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及部件。本文件主要涉及产品为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及部件。
国家标准计划《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流测试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混动车辆在不同环境条件、不同工况下的能量流测试方法、数据采集要求、指标计算规则及结果评价体系。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缩略语、试验要求、试验方法(包含试验条件、车辆条件、试验设备、道路条件和试验方法等)、指标定义、数据处理和分析。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M2 类及 N1 类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含可外接充电式与不可外接充电式混动车型),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3500kg 的 M1 类车型可参照执行。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高压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高压纹波》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高压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高压纹波的测试方法,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缩略语、要求(包含高压纹波时域要求和高压纹波频域要求)、试验方法(包含试验条件、车辆条件、试验设备、道路条件和试验方法等)、数据处理和分析(包含时域数据处理分析和频域数据处理分析)。本标准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B级电压平台的M1类电动汽车,M2类及其他车辆可参考执行。
国家标准计划《电动汽车用混合电源技术规范》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万向一二三股份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混合电源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最高直流工作电压低于60 V的混合电源系统。本次主要修订技术内容包括:修改48V电源阻燃性能、电源安全、容量、功率性能、无负载容量损失、存储中容量损失、高低温启动功率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修改12V辅助电源阻燃性能、电源安全、容量、存储中容量损失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新增低温启动能力、循环寿命试验等方面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国家标准计划《道路车辆 电气及电子设备的可靠性试验方法 第1部分:加速试验》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子与电磁兼容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启津测试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航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描述了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及部件加速试验的理论基础,规定了高温耐久试验、温度循环耐久试验和恒定湿热试验的试验方法和加速模型。本文件适用于车辆的电气电子系统及部件。不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电气电子系统及部件。本文件给出了加速试验方法概述、样件数的确定和加速试验在耐久试验上的应用。并在附录中给出了加速试验在耐久试验上的应用示例。
国家标准计划《道路车辆 汽车电线束和电气设备用连接器 第6部分:车载以太网一般性能要求和接口定义》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器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电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汽车电器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以太网连接器的界面尺寸和性能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道路车辆以太网的密封和非密封连接器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主要内容有:车载以太网连接器的测试和要求;车载以太网连接器的界面定义和尺寸要求。
工信部公示第407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84个型号列入
2026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申报的第407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03家企业的684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9家企业57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7家企业9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5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79家企业574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71个;客车59个;客车底盘3个;专用车390个;专用车底盘51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7家企业95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47个;专用车35个;专用车底盘13个);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5个型号申报(含客车1个;专用车11个;专用车底盘3个)。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6家车企的118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8家车企的60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73家车企436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5家车企70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67个;客车底盘3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4家企业28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24个;专用车底盘4个)。
4、第407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详见附件链接)、传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2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8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888个,其中汽车产品1393个、摩托车产品495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33户企业的684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9户企业57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7户企业9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15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1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8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0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8696个,其中汽车产品7792个、摩托车产品884个、三轮汽车产品20个。本批有20户汽车生产企业的28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0日—2026年5月15日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7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六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6年5月9日
两部门: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要求,持续推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补贴范围和标准,《细则》明确: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各地根据更新车辆和更换动力电池的需求情况和数量比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
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平均补贴4.2万元;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各地根据更新车辆和更换动力电池的需求情况和数量比例,自主确定补贴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申请人,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细则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第三条 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地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第四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对于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各地在安排补贴资金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提供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以及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应提供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第六条 申请人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第七条 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信息,确定补贴金额,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发展改革部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条 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
第十条 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本地补贴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
第十一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7年3月15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格式详见附件1—3)。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做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管理和监督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及时完成2026年补贴资金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定期将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发放情况等报送交通运输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督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工信部公告第8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26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231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33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79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5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4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6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五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5月9日
财政部下达2026年首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662万元
财政部下达2026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本次下达涉及33个地区,共计507332万元,其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662万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257030万元;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233640万元。
1)202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情况:核定推广数182733辆,核定补助资金330644万元,扣回预拨资金313982万元,本次下达资金16662万元。
2)2026年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情况:涉及15个地区(单位),总计257030万元,其中:北京17858万元;天津1842万元;河北21454万元;山西21961万元;内蒙古2529万元;辽宁707万元;上海18796万元;江苏416万元;浙江3769万元;安徽1021万元;山东2007万元;河南43898万元;广东104934万元;宁夏211万元;新疆15627万元。
3)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情况:涉及23个地区59个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233640万元,其中:河北15840万元;山西万15840元;内蒙古7920万元;辽宁7920万元;吉林万3960元;江苏15840万元;浙江7920万元;安徽15840万元;福建3960万元;江西11880万元;山东11880万元;河南11880万元;湖北11880万元;湖南7920万元;广东11880万元;广西3960万元;重庆万元;四川11880万元;贵州11880万元;云南11880万元;陕西7920万元;甘肃11880万元;宁夏3960万元。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6号)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8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意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牵头城市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第四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及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所在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奖励资金申请,现下达你省(区、市)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2022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第四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奖励资金拨付以及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奖励资金预拨。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关省(区、市)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及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拨付相关资金,并对照你省(区、市)绩效目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一批)汇总表
2.202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3.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第四年度奖励资金汇总表
4.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表
5.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新能源汽车)
6.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燃料电池汽车)
7.2026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
财政部
2026年4月10日
工信部:强制性国标《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指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根据需要调节制动力和驱动力以改变车辆横摆力矩,使车辆按驾驶员意图行驶的主动安全系统,是实现自动紧急制动、车道保持系统、自动泊车、自适应巡航等高级驾驶辅助系统的执行机构,是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基础。
ESC系统通常是在防抱制动系统(ABS)和牵引控制系统(TCS)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横摆角速度传感器、方向盘转角传感器、侧向加速度传感器等信号输入。电子控制单元(ECU)根据这些信号输入,将车辆实际运动状态与驾驶员期望的运动状态进行对比评价,如出现一定的偏差,通过控制不同车轮的驱动力和制动力,保证车辆在极限工况下具有良好的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入落地关键期,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技术加快应用,自适应巡航(ACC)、自动紧急制动(AEB)、车道保持系统(LKS)、自动泊车(APA)等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作为一种旨在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控制性的技术,可以通过调节车辆制动系统和发动机输出力,使车辆在紧急或危险情况下保持稳定,防止侧滑和翻滚,提高行车安全性。对于包括AEB在内的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的执行机构,ESC系统是实现制动控制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AEB等ADAS系统的事实,有必要推动ESC系统的普遍应用和强制管理。
计划编号:20243086-Q-339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条件,并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和N1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ESC系统技术文件、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和实施共10个章节,以及附录A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和附录B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2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与GB/T 30677—2014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1和N1类车型,并删除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000 kg的M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的表述,与重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即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即202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计划编号:20243085-Q-339
标准名称: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条件,并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GB/T 17350所定义的专项作业车。
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的实施共9个章节,以及附录A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和附录B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2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与GB/T 38185—2019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并明确专用作业车不适用。与轻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即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5.5、附录A、附录B规定的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即203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即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工信部公告《汽车安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人工智能 深度合成图像系统技术规范》等690项行业标准。其中,汽车行业46项、通信行业109项。本文整理了上述行业中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涉及的行业标准。
一、汽车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QC/T 741—2026
标准名称:电动道路车辆用超级电容器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超级电容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超级电容器单体、包或系统。
标准编号:QC/T 1206.3—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第3 部分:风冷系统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风冷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主动风冷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研发和测试。
标准编号:QC/T 1206.4-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第4部分:加热器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加热器组件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膜式加热器(如聚酰亚胺加热膜、硅胶加热膜等),环氧加热板等非膜式加热器可参考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06.5-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第5部分:直冷直热系统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直冷直热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使用1,1,1,2-四氯乙烷(HFC-134a)、2,3,3,3-四氟丙烯(HFO-1234yf)制冷剂作为换热介质的直冷直热系统,使用其它制冷剂为换热介质的直冷直热系统可参考使用,单直冷系统可参考使用。
标准编号:QC/T 1086-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增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纯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增程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由内燃机、发电机(含发电机与驱动电机集成形式)及控制器组成的电动汽车用增程器。
标准编号:QC/T 1022-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减速器总成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减速器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文件适用于纯电动汽车用减速器总成,其他具有汽车用减速器功能的总成可参照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69—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型号命名、检验规则、标志与标识等。
本文件用于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仅具有发电功能的车用电机控制器等参照本文件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70—2026
标准名称: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芯片。
标准编号:QC/T 1280.1—2026
标准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的总体要求和业务流程。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零部件供应商,相关系统供应商和服务商以及第三方机构。
标准编号:QC/T 1277—2026
标准名称:汽车安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安全芯片的功能要求、电特性要求、性能要求、电磁兼容要求、功能安全要求、信息安全要求、环境及可靠性要求、研发及生产保障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安全芯片的设计开发、测试、评估和应用。
标准编号:QC/T 1278—2026
标准名称:汽车驾驶自动化计算芯片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计算芯片的软硬件要求、环境及可靠性要求和安全性要求、性能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驾驶自动化计算芯片的设计开发、测试、评估和应用。
二、通信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YD/T 6816—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供应链主体、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要素和管理概述,提出了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目标,规定了风险管理要求和实施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整车厂商、核心零部件及设备系统供应商、车联网服务供应商、物流配送及分销等车联网企业管理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也为第三方测试评估机构对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参考。
标准编号:YD/T 6817—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通用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密码应用的通用要求,包括总体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密钥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密码应用和系统的设计、研发、建设和运行等
标准编号:YD/T 6818—2026
标准名称:车载可插卸联网设备安全防护及检测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载可插卸联网设备的安全防护,包括可插卸设备的可插卸安全保障条件、设备硬件安全要求、通信安全管理要求、固件安全要求、数据安全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为车载可插卸联网设备的研发、测试等相关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依据。
标准编号:YD/T 6819—2026
标准名称: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应用软件在安全性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自身安全要求、本地运行安全要求和通信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安全测试。
标准编号:YD/T 6869—2026
标准名称:车云通信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平台通信过程中密码应用的技术及管理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平台车云通信相关密码应用的规划、建设、运行及测评。
两部门:2026年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
为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
对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
一、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距离强制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0万/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1.8万/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2.5万/辆;
重型:距离强制报废时间满1年(含)不足2年补贴1.2万/辆;满2年(含)不足4年补贴3.5万/辆;满4年(含)以上补贴4.5万/辆。
二、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
中型: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2.5万/辆;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3.5万/辆。
重型:新购国六排放标准2轴营运货车补贴4.0万/辆,新购新能源2轴营运货车补贴7.0万/辆;新购国六排放标准3轴营运货车补贴5.5万/辆,新购新能源3轴营运货车补贴8.5万/辆;新购国六排放标准4轴及以上营运货车补贴6.5万/辆,新购新能源4轴及以上营运货车补贴9.5万/辆。
三、报废老旧营运货车,并新购营运货车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
报废并新购新能源货车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货车补贴+新购新能源营运货车补贴
四、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标准为3.5万元/辆。
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要求,加快报废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货车,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给予资金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实施期限
支持国三、国四排放标准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报废更新,加快更新一批高标准低排放营运货车,优先支持更新为电动货车。对报废老旧营运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仅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货车,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补贴标准(见附件)。已获得中央其他资金渠道支持的车辆,不纳入本次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上述补贴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资金渠道和拨付方式
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有关要求,直接向地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承担。
三、组织实施
(一)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组织各地方落实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二)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清算,并加强结果应用。
(三)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主体责任,组织制定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相关部门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目标任务,并对所报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格资金管理,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支出,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各地区要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定期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资金按程序进行拨付。
(五)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2025年产生补贴资金缺口的省份,要尽快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及时兑付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补贴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七)补贴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由货车所有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地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拨付过程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附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3月20日
工信部《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及性能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M2、M3、N2和N3类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G类车、专项作业车、GB/T17350-2024界定的垃圾车。
本标准属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先进驾驶辅助系统标准体系的重要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没有冲突或矛盾。
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信部负责对汽车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工信部不允许进入公告目录,进行生产。
本文件代替GB/T38186一2019《商用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与GB/T38186一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及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适用范围;
更改了术语“自动紧急制动系统”、“自检”和“预计碰撞时间”的定义
增加了术语“碰撞预警”、“紧急制动”、“激活状态”、“待机状态”、“不可用状态”、“初始化”、“相对碰撞速度”、“电子控制系统”、“单元”、“传输链”和“有效工作范围”
删除了术语“试验车辆”、“目标”、“移动目标”、“静止目标”、“柔性目标”、“紧急制动阶段”和“碰撞预警阶段”
更改了通用要求
增加了自检要求
增加了驾驶员主动关闭要求
增加了系统自动关闭要求
更改了关闭警告信号要求
增加了未完成初始化警告信号要求
更改了发出故障警告信号要求
更改了故障警告信号要求
更改了碰撞预警要求
更改了预警及警告信号的感知要求
增加碰撞预警可被终止要求
更改了驾驶员干预要求
更改了功能安全相关要求
更改了电磁兼容要求
更改了系统对于静止车辆目标、匀速车辆目标条件下的预警和制动性能要求
增加了系统对于儿童行人目标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能力要求
增加了系统鲁棒性要求
更改了系统误响应要求
更改了试验车辆条件
增加了试验数据处理
增加了试验目标物要求
更改了试验条件
更改了系统对于静止车辆目标、匀速车辆目标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试验
删除了驾驶员干预性能试验
增加了系统对于儿童行人目标横穿的碰撞预警及紧急制动试验
更改了系统误响应试验
更改了故障检测试验
增加了关闭功能试验
增加了说明书要求
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
增加了标准的实施
修订背景
自动紧急制动系统(以下简称AEBS)对于降低交通事故效果最为显著,该功能可提前预判碰撞发生的可能性,并在碰撞前提前发出提示预警信息并执行自动制动,通过降低速度的方式,避免事故发生或降低事故的伤亡。
2019年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GB/T38186-2019《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为国内重型车企业的AEBS的设计、试验和应用提供了有效指导,国内重型汽车AEBS供应商已有相关量产方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明确提出“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车道保持辅助系统和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最新修订的GB7258中也进一步对旅居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越野类车辆除外)、货车(低速汽车、GB/T17350界定的垃圾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越野类车辆除外)提出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要求。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1094-2016《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1178.1-2018《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2-2019《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第2部分:牵引车辆与挂车》分别提出对车长大于9m的营运客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且最高车速大于90km/h的载货汽车营运货车、最高车速大于或等于90km/h的牵引车提出AEBS系统的安装要求。上述标准的发布和实施为强标制定提供了基础。
欧盟从2013年11月1日起对新注册的N2、N3、M2、M3类商用车辆(专项作业车和有站立位的客车等特殊车辆除外)已经强制要求安装自动紧急制动系统。2013年,联合国UNR131.00版本发布,2014年UNR131.01版本发布,持续完善AEBS技术内容。2023年初,UNR131法规有了一次较大规模的更新,法规版本升级到02版本。新版本增加了行人横穿场景下最大相对碰撞速度的要求,以及R152中四个典型的误触发场景,将商用车AEBS由原来的高速工况扩展到了城市工况。2025年9月1日起,所有新申请的车型都需按照R131.02版本认证并获得证书。2028年9月1日起,所有新车都需要按照R13102版本认证并获得证书。采用液压制动系统的M2和液压制动系统且最大质量不超过8t的M3、N2类车型也可按照R152进行认证。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和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FMCSA)在2023年6月7日,提出的一项拟议规则(NPRM)。通过一项新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要求重型车辆,即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4536公斤(10000磅)的车辆,配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对于目前受FMVSS第136号“重型车辆电子稳定控制系统”约束的车型,在最终规则公布之日起三年后的9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任何车辆,都必须符合拟议的重型车辆AEB标准。对于目前不受FMVSS第136号规定约束的总重量大于4,536公斤(10,000磅)的车辆,在最终规则公布之日起四年后的9月1日及以后制造的任何车辆,都必须符合拟议的AEB要求和拟议的ESC要求修正案。
不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还是从欧盟和美国的法规趋势判断,制订强制性国家标准《重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都有现实的必要性的,并且该标准的制定对有效提高车辆智能化水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可进一步提升车辆安全性。
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鉴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标准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所示: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提出上述建议的主要理由如下:(1)基于对车辆目标和儿童行人目标验证试验的结果分析,以及整车企业反馈的针对不同目标物识别技术的成熟程度,提出了上述标准实施的建议;(2)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作为紧急制动系统(AEBS)的执行机构,建议本标准不早于ESC相关法规实施。
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执法专项行动
4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围绕行动目的、监管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四个方面作出工作部署。
1)明确专项行动目的:聚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依法依规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强化警示震慑效应,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2)细化协同监管任务:按照“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各部门聚焦关键领域和重点问题开展监管执法。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监管动力电池溯源信息上传、废旧动力电池移交环节,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拒不报送或报送虚假溯源信息、违规交售等行为。
3)划定专项行动阶段安排:专项行动于2026年4月启动,6月底结束,分三阶段推进。
4)提出专项行动工作要求:一是强化部门联动;二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三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关于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废旧动力电池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规范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法规政策标准要求,聚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面临的突出问题,依法依规查处一批违法行为,同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关键资源供给、化解安全环保风险,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
专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分工合作、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原则,聚焦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利用废旧动力电池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信息溯源责任、非法拆解污染环境、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全链条监管合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聚焦溯源信息上传、废旧动力电池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电池换电服务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主体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
(二)生态环境领域。聚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环境污染防治情况,加强非法拆解处置废旧动力电池有关环境违法线索征集,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排污以及违反工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等环境违法行为。
(三)交通运输领域。聚焦废旧动力电池运输、规范移交等,加强对货物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擅自运输废旧动力电池等违法行为,会同工信等有关部门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组织或个人回收、综合利用的行为。
(四)商务领域。聚焦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规范移交等活动,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依法依规查处违规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拒不报送溯源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等行为。
(五)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加强电动自行车用锂电池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将废旧动力电池用于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等行为。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线索,依法依规查处无照经营等行为。依法查处涉及使用国家禁止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三、要求
(一)时间安排。专项行动从2026年4月开始,6月底结束。4月底前,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足本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实际,结合2025年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专项调研情况,广泛收集非法拆解、违规交售废旧动力电池等问题线索,为集中整治打好基础。5月底前,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企业或个人,同时加强对企业的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6月底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全面梳理专项行动成效,深入剖析存在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总结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具体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联动协作,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通过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等方式,提升部门协同监管水平,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各地要落实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严格执行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秩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4月27日
国家标准计划《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拟立项公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拟立项标准《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国家标准计划《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制修订:修订;项目周期:16个月;标准类别:方法;主要起草单位: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LKA)系统的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有车道保持辅助(LKA)系统的M1、N1类汽车。 本标准规定了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设计速度范围、系统开启及关闭、横向运动控制、驾驶员干预、系统人机交互状态,以及功能安全等要求,并规定了相应的性能指标,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
目的意义
我国居民购买能力不断提升、出行要求不断提高,使得汽车保有量持续增长,根据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达到3.45亿辆,汽车驾驶人达到4.96亿人。
车道保持辅助(LKA)系统是指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实时监测车辆与车道边线的相对位置,持续或在必要情况下控制车辆横向运动,使车辆保持在原车道内行驶的系统。装备LKA系统的车辆能有效辅助驾驶员避免无意识的车道偏离,降低安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
据统计,自2023年11月以来,我国乘用车新车月度LKA系统装配率已超过50%,理想、AITO、特斯拉等品牌新车已实现全部装配LKA系统。当前,LKA系统已得到了广泛应用并经过了充分的技术迭代,是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驾驶辅助功能。我国急需修订形成适应技术发展现状和产业特点的标准,进一步保障LKA系统的产品安全性,服务用户正确使用LKA系统,提升我国整体道路交通安全。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针对LKA系统的标准法规及测试评价方法逐步成熟。根据欧盟GSR法规EU 2019/2144的要求,从2022年7月6日开始申请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的M1类和N1类车辆都应满足EU 2021/646紧急车道保持系统的要求,自2024年7月7日起,所有新注册的M1类和N1类车辆都应装备紧急车道保持系统(紧急车道保持系统应包括车道偏离警告系统和方向纠偏功能,与LKA系统相对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22735:2021规定了配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车辆行为的测试方法和性能指标。
因此,为了适应我国行业和技术发展现状,高度协同国际标准法规进展,提升LKA系统安全性,急需修订GB/T 39323—2020《乘用车车道保持辅助(LKA)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以完善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支撑我国汽车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世界范围内针对LKA系统的标准法规及测试评价方法逐步成熟。根据欧盟GSR法规EU 2019/2144的要求,从2022年7月6日开始申请欧盟整车型式认证的M1类和N1类车辆都应满足EU 2021/646紧急车道保持系统的要求,自2024年7月7日起,所有新注册的M1和N1类车辆都应装备紧急车道保持系统(紧急车道保持系统应包括车道偏离警告系统和方向纠偏功能,与LKA系统相对应)。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 22735:2021规定了配备车道保持辅助系统的车辆行为的测试方法和性能指标。
工信部印发《汽车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按照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完成了2026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现正式印发。2026年第一批共安排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200项。其中制定145项,修订55项;重点和基础通用标准104项,其它标准96项。
一、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
计划编号:2026-0159T-QC
项目名称:车载有线高速媒体传输 百兆时分双工系统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起草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160T-QC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管理仿真测试指南
制修订:制定
起草单位: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161T-QC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
制修订:修订
起草单位: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浦兰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162T-QC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1G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起草单位: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163T-QC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神经元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南京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高新芯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164T-QC
项目名称:汽车音频总线芯片技术规范
制修订:制定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集益威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发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165T-QC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发动机带载振动试验方法
制修订:制定
起草单位: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都)氢燃料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氢质氢离(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标准项目周期:12个月;部门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二、夯实产业基础标准项目计划——制造业中试
计划编号:2026-0171T-SJ
项目名称:车规集成电路中试验证要求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部门主管司局:科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中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鑫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宏力半导体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紫光同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开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极海半导体有限公司
三、升级传统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数字化转型
计划编号:2026-0011T-QC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4部分:生产管理与供应链协同要求
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6-0012T-QC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5部分:用户运营服务要求
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标准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2个月;部门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54323-Q-339
标准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要求与同一型式判定,描述了相应的检验与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安装有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M、N类汽车。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针对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不涉及泊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背景
组合驾驶辅助(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是指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能力的硬件和软件所共同组成的系统。相关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搭载率超过50%,且预计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装配率仍将持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渗透率的逐步提高,在改善驾乘体验的同时,也由于系统能力不足、驾驶员错误使用系统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交通事故,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此,急需进一步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工作,以约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功能表现,促进提升产品安全能力,减少由于产品能力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助力提升我国道路交通整体安全水平,为相关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安全要求
标准第四章包括对领航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总体要求、系统与其他驾驶自动化系统的交互、ODC边界的探测与响应、可控性、限速控制辅助、车道巡航控制\非车道巡航控制\风险减缓功能的要求、系统失效检测与响应、人机交互等安全要求。第五、第六章分别对基础单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基础多车道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提出安全要求。第七、八章为三类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均须满足的要求。
对本标准的实施日期及过渡期的建议建议
本标准实施日期为2027年1月1日。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应符合除4.1.16c)、d)和数据记录要求中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碰撞事件、有碰撞风险事件、断电存储要求、数据读取要求、耐撞性能要求、环境评价性要求之外的要求,且在数据记录要求方面:
对于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等时间段事件的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对于I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辆制造商应提供数据读取方法、数据读取工具获取途径以及公开可获取的数据读取指导手册,确保能由第三方独立实现数据读取;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对于己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应符合除数据记录要求中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碰撞事件、有碰撞风险事件、断电存储要求、数据读取要求、耐撞性能要求、环境评价性要求之外的要求,且在数据记录要求方面:
对于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等时间段事件的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对于II型系统,进行时间戳事件触发试验、数据准确性验证试验和时间戳事件存储覆盖试验,不进行连续记录触发试验、数据存储机制试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车辆制造商应提供数据读取方法、数据读取工具获取途径以及公开可获取的数据读取指导手册,确保能由第三方独立实现数据读取;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