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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工信部:电动汽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
2023-05-31
2023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电动汽车相关方面,《暂行规定》明确: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 但不超过120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 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 频段。上述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1)工作频率范围及额定传输功率——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 kW且不超过120 kW,工作频率范围是19-21 kHz,典型设备是公交车、卡车等;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 kW,工作频率范围是79-90 kHz,典型设备是乘用车、摩托车等。   2)无线充电设备工作在最大额定传输功率状态——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杂散发射限值需应满足:   注1:城区内部署在“距住宅2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4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非城区部署在“距住宅5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9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地下一层及以下,或者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中波频段(526.5-1606.5 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9.3-4.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7.6dBμA/m,每十倍频程下降10 dB。 注2:当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固定在调幅广播频道间隔(中波间隔为9 kHz,短波间隔为10 kHz)的整数倍即90 kHz,且具有一定的稳定度(±3 Hz)时,中波频段(526.5-1606.5 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31.5 dBμA/m。     3)无线充电设备待机或空闲状态——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杂散发射限值需应满足:     注1:城区内部署在“距住宅2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4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非城区部署在“距住宅55 米及以上且距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位置90 米及以上水平距离,或者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地下一层及以下,或者专用广播监测终端所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以下”所有区域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中波频段(526.5-1606.5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9.3-4.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7.6dBμA/m,每十倍频程下降10 dB。 注2:当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固定在调幅广播频道间隔(中波间隔为9 kHz,短波间隔为10 kHz)的整数倍即90 kHz,且具有一定的稳定度(±3 Hz)时,中波频段(526.5-1606.5 k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11.5 dBμA/m,短波频段(5.9-26.1 MHz)的杂散发射限值为-31.5 dBμA/m。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3〕62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现将《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22日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无线充电(电力传输)(以下简称无线充电)设备的使用,避免对各类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无线充电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参考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及相关建议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无线充电是指利用磁耦合(磁感应、磁共振)以及电容耦合等机理实现电源到负荷的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 无线充电设备是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由连接电源的能量发射端和作用于负荷的能量接收端组成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发射端的无线充电设备、仅包含能量接收端的无线充电设备。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 第三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无需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执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范围为100 -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80W,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22kW但不超过120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19-21kHz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22kW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工作频率为79-90kHz频段。上述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工作频率等相关技术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六条 无线充电设备同时具备信息传输功能的,用于信息传输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单元(或模块)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 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无线充电设备不得在射电天文台址的干扰保护距离内(见附件2)使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会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射电天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时,应充分考虑上述要求。 第九条 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在其产品使用说明(含电子显示的说明)中注明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及专用标识; (二)设备采用的无线充电机理、额定传输功率、额定工作频率或工作频率范围; (三)设备符合国家《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产品质量、电磁辐射和电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 (四)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场景或使用条件、扩大工作频率范围、加大传输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功率放大器); (五)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无线电干扰和辐射无线电波干扰的保护要求,如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业务及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无线充电设备禁用区域,禁止使用无线充电功能; (七)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如对广播业务的接收造成影响,应立即停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 (八)在船舶、航空器和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生产和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自愿性认证等方式保障无线充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进口无线充电设备的企业应当在无线充电设备的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采用电子形式显示无线充电设备的专用标识,确因设备尺寸过小等原因无法标注或者显示专用标识的,应当在设备的独立外包装或者使用说明中标注。专用标识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以及使用无线充电设备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责令改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充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工业、医疗等领域的无线充电设备有关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情况,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本规定相关内容适时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无线充电设备,在此之前生产或进口的无线充电设备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到报废为止。   附件: 1.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 2.我国相关射电天文台台址及与无线充电设备之间的干扰保护距离  
工信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

工信部: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25
2023年5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建设目标方面,《征求意见》明确:到2025年,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针对低碳技术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工业领域行业发展需求,制定2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重点制定基础通用、核算与核查、低碳技术与装备等领域标准,为工业领域开展碳评估、降低碳排放等提供技术支撑。加快研制碳排放管理与评价类标准,推动工业领域深度减碳,引导相关产业低碳高质量发展。 在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方面,《征求意见》明确:重点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电动汽车替代出行等装备领域碳减排技术的二氧化碳减排量核算标准。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2023-05-25
2023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列入如下项目:   工艺技术设备名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单体自动化拆解及正负极材料修复技术 技术装备简介:该工艺技术采用复配洗脱、复合智能识选一体化分离、可控折曲精准分选一体化剥离和固相修复等技术集成,分离回收动力电池中的7 大关键组份,并修复正负极材料。修复产品可直接应用于电池制造,进而再应用于低速车、储能等新能源行业。 关键技术:锂离子电池精细化拆解技术;高温固相材料修复技术。 主要技术指标:锂离子电池精细化拆解材料综合回收率95%以上;高温固相修复技术后正极材料中含铝量:Ⅰ级小于0.08%;Ⅱ级小于0.15%;Ⅲ级小于0.2%。铜箔与负极材料的100%分离,修复LiFePO4/C 放电比容量为145.5-148mAh/g,可满足重新用于电池制造的要求。 具体适用范围: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工艺技术设备名称:废旧动力电池全流程高质利用技术与装备 技术装备简介:该技术通过撕碎、破碎、干燥、热解、分选、焙烧、尾气全流程处理,实现“废旧单体电池到黑粉铜、铝,黑粉焙烧湿法优先提锂”高质利用,各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尾气处理系统后达标排放。 关键技术:基于电池不同组分的多级复合处理及工艺调控技术;电池多组分回收处理装备密封及温场、流场精准控制技术;大型连续式装备高效自动化作业技术;反应过程多污染物协同清洁处理技术。 主要技术指标:反应区间氧气含量≤0.1%,有机物去除率≥99%,黑粉、铜、铝回收率≥99%,黑粉中铜铝等杂质含量≤1%,铜中杂质含量≤1%,铝中杂质含量≤1%,炉内截面温度均匀性±5℃。 具体适用范围: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涉汽车行业数据安全,工信部明确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拟研制标准重点方向

涉汽车行业数据安全,工信部明确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拟研制标准重点方向

发布时间:
2023-05-24
2023年5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1)建设目标方面,《征求意见》明确:到2024年,初步建立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有效落实数据安全管理要求,基本满足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需要,推进标准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的应用,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30项以上。到2026年,形成较为完备的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全面落实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标准的技术水平、应用效果和国际化程度显著提高,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凸显,贯标工作全面开展,有力支撑工业领域数据安全重点工作,研制数据安全国家、行业或团体标准100项以上。   2)工业领域数据安全拟研制标准重点方向——FBA 汽车行业数据安全方面包括:汽车行业重要数据识别、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防护实施指南。         为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我们组织编制完成了《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 KJBZ@miit.gov.cn (邮件主题注明: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反馈)。   公示时间:2023年5月22日-2023年6月2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61   附件: 1.《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docx 下载 2.征求意见反馈信息表.doc 下载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3年5月22日  
工信部丨协同培育京津冀三地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六条重点产业链

工信部丨协同培育京津冀三地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等六条重点产业链

发布时间:
2023-05-24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同志就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答记者问。问题一: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方案》,请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产业协同发展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三个率先突破领域之一,对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联合制定印发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升级转移规划》,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布局进行引导。近年来,京津冀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一“牛鼻子”,积极推动产业转移对接、转型升级,产业发展活力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区域协作水平持续提升。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面临深刻调整,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京津冀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发展高地,推动产业协同发展的任务更加迫切。为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迈上新台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有关部门以及京津冀三地政府共同编制了《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实施方案》。     问题二: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已经取得了哪些成效?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下,京津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全面落地见效,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工业经济保持平稳运行,产业协同发展取得标志性成果。   一是工业经济稳中有进。2022年,京津冀地区工业增加值实现25114.4亿元,是2013年的1.5倍,年均增长4.5%,占全国比重为6.3%。三地强化优质企业培育,筑牢工业稳增长压舱石。截至2022年底,京津冀地区共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5160家,比2013年增加了15.8%;累计培育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100多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7000多家,分别占全国比重达到12%和9%。   二是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北京牢牢把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牛鼻子”,高精尖产业快速发展,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位推进。2014年以来北京全市累计退出一般制造和污染企业近3000家。天津构建以智能科技产业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累计达到77家,位列全国主要城市第3名。河北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制造业单位数区域占比由协同前的54.6%提升至2021年的79.3%。   三是协同发展水平持续提升。京津冀三地企业累计在京津冀区域互设分、子公司超过9万户。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取得积极进展,京津冀生命健康集群、保定市电力装备集群入围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跨区域产业链协同逐步强化。   四是产业发展载体加速建设。“2+4+N”产业合作格局初步形成。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雄安新区“两翼”产业不断集聚,重点建设的曹妃甸区、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张(家口)承(德)生态功能区、滨海新区等“4+N”平台产业承载能力不断增强。京津冀地区累计创建45家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成为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合作的重要载体。   五是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用持续深入。5G网络共建共享不断深化,京津冀地区通信网络供给能力持续提升。截至2022年底,京津冀地区共建成5G基站20.5万个,所有地级市城区和县城城区均已有5G网络覆盖。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天津(西青)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北京、天津(滨海新区)2个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建设深入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丰富。     问题三:请问新时期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是什么?   面对京津冀产业协同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推进京津冀产业优化分工布局、协同创新、高端智能绿色化发展、优质企业群体培育、高水平开放合作等,将京津冀打造成为立足区域、服务全国的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增长极和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   推进过程中,把握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不断优化产业协同发展环境。二是坚持协同创新、开放合作。推动京津冀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三是坚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加强跨区域产业协作,巩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构建活力强劲、协作紧密的区域产业生态。四是坚持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深入推动京津冀产业高端智能绿色化发展,加速质量品牌标准一体化建设,稳步提升制造业质量效益。   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京津冀产业分工定位更加清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综合实力迈上新台阶,协同创新实现新突破,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现代化产业体系不断完善,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优势产业链,协同机制更加健全,产业协同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对京津冀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凸显。     问题四:下一阶段,推进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有哪些方面的重点任务?   下一阶段,我们将积极协调推动京津冀三地聚焦产业协同发展,加快推动八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优化区域产业分工和生产力布局。重点是进一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三地的产业分工定位,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理顺产业链条,完善产业生态。着力支持京津冀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专项行动,建立集群跨区域协同培育机制,强化区域联动和政策协同,聚焦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生物医药、电力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等重点领域,着力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深入实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质增效行动,分类推进示范基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提升示范基地质量效益水平。   二是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合力推动关键基础技术攻关、基础器件研制、基础材料发展、基础软件升级、基础工艺提升和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深化产业链区域协作,协同培育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生物医药、氢能、工业互联网、高端工业母机、机器人等六条重点产业链。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监测和协同保障机制,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三是增强区域产业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瞄准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命科学、空天科技等前沿领域,强化京津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着力攻克一批产业链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推动开放型创新载体建设,加强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建设,打造产学研结合的跨京津冀科技创新生态,联合实施一批科技重大项目。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科技创新协作紧密、科创成果高效转化的区域产业创新体系。   四是协同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完善京津冀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统筹5G网络和千兆光网部署,加快部署以IPv6技术为基础的下一代互联网。协同推进智能制造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全产业链融合创新,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建设若干具有国际水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协同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行动、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五是加速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支持京津冀协同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快关键共性绿色制造技术在重点行业中的推广应用,开发一批绿色产品,建设一批绿色工厂,创建一批国家级绿色园区。强化工业节能减排,联合实施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实施一批降碳效果突出的重大工程。推动重点行业、重点生产企业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强化工业诊断和节能监察。加大智能化防控技术应用,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六是推动质量品牌标准一体化建设。完善区域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构建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基础的质量管控体系,推广应用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化区域内商标品牌战略合作,打造一批与消费升级相适应、特色鲜明、影响力强的大众品牌、优质品牌。同时,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重点领域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培育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性标准组织。   七是培育壮大优质企业群体。支持京津冀提升产业链龙头企业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对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垂直整合,支持龙头企业探索多元化产业对接合作模式。支持京津冀协同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深入开展“携手行动”,引导大企业向区域内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要素,在技术研发、标准制定、专利布局等方面加强创新合作,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   八是深化产业高水平开放合作。重点支持京津冀深化与周边地区、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对接合作,加强跨区域产业互动、技术合作、市场对接、项目协同和信息共享。高标准建设产业开放平台,高水平举办一系列重大影响力的会议和展览等活动,高质量建设产业发展合作示范区。同时,推进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高质量推动对外投资合作。     问题五:如何保障《实施方案》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好《实施方案》,将从以下方面加强措施保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把党的领导始终贯穿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京津冀深化改革创新,推进资质互认、信息互通,加快政务服务一体化,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好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要素协同。加强三地人才政策与产业协同发展的统筹,深化产融合作,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加强企业上市联合培育。   四是健全协同机制。在京津冀地区探索实行产业协同链长负责制,协同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畅链工作。探索建立跨区域重大项目、园区共建的协同招商、落地实施、利益分享机制。   五是做好监测评估。做好产业协同发展的跟踪分析和评价,鼓励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大对产业协同发展典型经验的总结和宣传推广。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22
2023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应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 1)对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请于6月5日之前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确认函》,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邮寄至装备中心。 2)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结合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29日之前在线提交复核申请,装备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展复核工作。   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积分数据核算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乘用车企业:   为贯彻落实《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53号)有关要求,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装备中心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积分管理系统”),开展2022年度乘用车企业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审查核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一)参与核算的企业主体,包括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二)装备中心依据《公告》、合格证、积分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双积分数据进行核算,并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下发核算结果。   (三)企业应使用数据报送账号登录积分管理系统,在“双积分核算”模块中查看并确认核算结果:   1、对核算结果确认无误的企业,请于6月5日之前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下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确认函》,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通过积分管理系统上传彩色扫描件,纸质原件邮寄至装备中心。   2、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企业,请结合核算结果进行自查,并于5月29日之前在线提交复核申请,装备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开展复核工作。   (四)装备中心依据企业提交的各项材料开展审查,并将汇总审查结果上报装备工业一司。   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8200290,010-68200297 联系邮箱:mengxue@eidc.org.cn,lifuqiang@eidc.org.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3年5月19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18
2023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及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产品申报涉及的相关标准方面,《通知》明确:按照GB 15084-2022《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填报相关备案参数;需要进行视同判定的车辆或部件,检验机构应按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提供视同检验报告。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现将2023年7月1日起即将到期实施的标准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产品申报涉及的相关标准   按照GB 15084-2022《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应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填报相关备案参数;需要进行视同判定的车辆或部件,检验机构应按同一型式判定的技术要求提供视同检验报告。   二、在产车整改涉及的相关标准   按照GB 17691-2018《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6897-2022《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GB 19239-2022《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四项标准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适用车型应满足标准要求。相关企业应尽快核实产品情况,通过变更扩展进行整改。2023年7月1日起,未整改的车型应按标准要求停止生产或停止销售,同时,未整改车型也将列入《公告》整改车型库进行处理。   请车辆生产企业提前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整改,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补充提供检验报告。请检验机构做好资质认定及备案,保障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3年5月17日  
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17
2023年5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如下制定实施意见: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1)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2)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3)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 4)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 5)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6)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 7)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 8)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9)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10)强化销售服务网络。 11)加强安全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发改综合〔2023〕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为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安装共享难、时段性供需矛盾突出等问题,制约了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的释放。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优化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环境,对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农村地区居民绿色出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农村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模式 (一)加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建设。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开展县乡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的衔接,加快实现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地区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二)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共享。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既有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条件改造,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落实新建居住社区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推动固定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落实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管理机构管理责任,加大对居住社区管理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解决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可探索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的机制。引导社区推广“临近车位共享”“社区分时共享”“多车一桩”等共享模式。 (三)加大充电网络建设运营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地方出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专项支持政策。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和汽车客运站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乡村级充电网络建设和输配电网发展,加大用地保障等支持力度,开展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增强农村电网的支撑保障能力。到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四)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等新模式。提升新建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售新能源汽车随车配建充电桩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加快形成行业统一标准。鼓励开展电动汽车与电网双向互动(V2G)、光储充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探索在充电桩利用率较低的农村地区,建设提供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用户低谷时段充电。 (五)提升充电基础设施运维服务体验。结合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环境、电网基础条件、运行维护要求等,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制修订和典型设计。完善充电设施运维体系,提升设施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推动公共充换电网络运营商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利用技术手段对充电需求集中的时段和地段进行提前研判,并做好服务保障。 二、支持农村地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丰富新能源汽车供应。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针对农村地区消费者特点,通过差异化策略优化配置,开发更多经济实用的车型,特别是新能源载货微面、微卡、轻卡等产品。健全新能源二手车评估体系,对新能源二手车加强检查和整修,鼓励企业面向农村地区市场提供优质新能源二手车。 (七)加快公共领域应用推广。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县乡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推广应用,因地制宜提高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公交、道路客运、出租汽车、执法、环卫、物流配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支持力度。 (八)提供多元化购买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村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消费券等支持。鼓励有关汽车企业和有条件的地方对淘汰低速电动车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以旧换新奖励。鼓励地方政府加强政企联动,开展购车赠送充电优惠券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汽车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 三、强化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服务管理 (九)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专家评论、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积极宣传,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机构组织新能源汽车厂家开展品牌联展、试乘试驾等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联合产业链上游电池企业开展农村地区购车三年内免费“电池体检”活动,提升消费者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 (十)强化销售服务网络。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下沉销售网络,引导车企及第三方服务企业加快建设联合营业网点、建立配套售后服务体系,定期开展维修售后服务下乡活动,提供应急救援等服务,缓解购买使用顾虑。鼓励高职院校面向农村地区培养新能源汽车维保技术人员,提供汽车维保、充电桩维护等相关职业教育,将促进就近就地就业与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有效衔接。 (十一)加强安全监管。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因地制宜利用多种手段,提升新能源汽车及电池质量安全水平,严格农村地区充电设施管理,引导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政府充电设施监管平台,严格配套供电、集中充电场所安全条件,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强化管理人员安全业务培训,定期对存量充电桩进行隐患排查。引导农村居民安装使用独立充电桩,并合理配备漏电保护器及接地设备,提升用电安全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作为,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完善购买使用政策,进一步健全充电基础设施网络,确保“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为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的推广使用营造良好环境,更好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3年5月14日  
财政部下达2023年度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990337万元(第一批)

财政部下达2023年度节能减排-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990337万元(第一批)

发布时间:
2023-05-16
2023年4月28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发布《关于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能源汽车方面,《通知》明确: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本次下达共计1990337万元,其中,2021年及以前年度清算837436万元,2020-2022年预拨1152901万元,涉及27个地区。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466号)等文件规定,现下达你省(区、市)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详见附件),用于2021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和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   上述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节能环保支出”,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你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有效。   附件: 1.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汇总表 2.2021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汇总表 3.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汇总表 4.2023年度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一批)整体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2023年4月12日  
3个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工信部发布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3个智能网联汽车项目,工信部发布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发布时间:
2023-05-16
2023年5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新一代信息技术-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方面,《计划》列入的项目如下:   1)项目名称: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架构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北京链道科技有限公司,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为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阿利昂斯汽车研发(上海)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网智慧能源交通技术创新中心(苏州)有限公司,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上海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   2)项目名称:车载信息服务面向汽车智能服务的数据集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斑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奇虎360 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3)项目名称:路侧通信单元与路侧基础设施间的数据接口要求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象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阿舒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有限公司,上海集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通服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腾讯云计算(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2023〕1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工作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完成了2023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二、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主管单位要尽早安排,将文件及时转发至主要起草单位,并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   三、部机关相关司局、相关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外文版研制过程的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四、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7日  
工信部公示第37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 440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7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 440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3-05-11
2023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申报的第37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查询,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33家企业的440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26家企业386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5家企业33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5家企业21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26家车企386个型号(含乘用车35个;客车33个;客车底盘2个;专用车259个;专用车底盘57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15家车企的33个型号(含乘用车19个;专用车11个;专用车底盘3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15家车企的21个型号(含乘用车1个;客车4个;专用车12个;专用车底盘4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0家车企的55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1家车企的37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10家车企282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7家车企66个型号申报(含客车底盘2个;专用车底盘64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24家企业48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1个;专用车35个;专用车底盘12个)。       4、第371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公告:第4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4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3-05-11
2023年5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本批次中,新能源汽车共列入189个车型,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进入12个;纯电动商用车进入159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进入5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进入13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70批)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 3.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9日  
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研究等2023年度研究课题征集中

国家发改委: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研究等2023年度研究课题征集中

发布时间:
2023-05-09
2023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发布《2023年度研究课题征集公告》,研究题目及要点新能源汽车方面,《公告》明确了征集课题为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研究。基于当前技术路线、生产经营成本准确研判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近年来燃油汽车企业产能利用率变化的原因并对下一步走势进行合理推演,对未来汽车产业发展趋势进行展望,统筹提出推动汽车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深化重大问题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课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题目及要点 (一)货币政策工具效果研究 量化测算总量性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各类行业、企业、金融机构的作用,统筹考虑替代与协同、效率与效果,结合当前及下一步宏观经济运行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货币政策工具优化完善建议。 咨询电话:010-68504314 (二)财政收支总量结构变化特征及政策建议 系统梳理近年来我国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整体运行情况、结构变化特点及对相关产业的贡献,全面分析财政赤字、政府债务、减税降费、税制改革等的具体情况及其对有关产业的定量影响,并结合当前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 咨询电话:010-68504316 (三)解决我国经济运行中周期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的思路和政策研究 系统梳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经济运行中面临的突出的周期性、结构性、体制性矛盾和问题,坚持统筹当前和长远、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观念,将定性与定量方法相结合,研究提出解决上述矛盾问题的总体思路,从需求、供给、改革开放等不同层面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推动我国经济运行持续整体好转。 咨询电话:010-68502322 (四)技术要素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研究 系统梳理历次技术变革对全球生产效率提升的促进作用,分阶段分析技术要素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分析近期可能发生的技术变革,我国在技术变革中所处的位置,并基于此分析对我国资源配置效率、生产效率、经济结构等可能产生的重要影响,研究提出抓住机遇、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 咨询电话:010-68501072 (五)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理论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从政治与经济互动角度,综合分析国内外现代化理论与实践经验,深刻总结历史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构建符合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的经济学理论模型。 咨询电话:010-68501072 (六)宏观经济高频实时景气指数研究 全面研究各国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过程中应用大数据的主要方法,健全我国经济运行短期波动特征的大数据高频监测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宏观经济高频实时景气指数,开发相关算法模型,为宏观经济景气分析以及宏观调控政策制定提供及时、可靠的依据。 咨询电话:010-68504418 (七)新能源汽车和燃油汽车产业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基于当前技术路线、生产经营成本准确研判新能源汽车行业未来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近年来燃油汽车企业产能利用率变化的原因并对下一步走势进行合理推演,对未来汽车产业发展趋势进行展望,统筹提出推动汽车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 咨询电话:010-68504301 (八)关于增加中低收入群体劳动收入的政策研究 在梳理世界主要国家增加劳动收入的发展历史、面临问题和经验做法基础上,立足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深入研究分析我国增加中低收入群体劳动收入面临的问题,提出推动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劳动致富的政策建议。 咨询电话:010-68502945 (九)关于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政策研究 借鉴世界主要国家提高高校毕业生教育、就业、培训质量等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就业市场基本情况,通过深入剖析国内典型案例样本,研究分析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面临的问题、背后的原因和有效经验做法,进而构建出衡量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评价体系,提出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的务实政策举措。 咨询电话:010-68502095 (十)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研究 深入研究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的现状,包括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主要内容、主要形式、发挥的作用、存在的不足等,着眼促进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咨询电话:010-68502881 二、申报要求 (一)课题申报单位必须具有完成课题所必备的基本条件,原则上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接受以个人名义的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请按要求如实填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研究课题申报书》(见附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3份(另附电子版光盘)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编100824),信封上请注明“申报课题”字样。申报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三)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委国民经济综合司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如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必须事先征得国民经济综合司同意。课题承担单位及参加人员对课题享有署名权,在所发表成果上必须标明“本项研究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课题研究项目资助”等字样。   三、其他事项   (一)国民经济综合司将对研究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按程序择优遴选,并与入选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给予相应经费资助。课题承担单位入选名单将在本网站公布。   (二)课题执行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12月。课题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在2023年8月底前提交中期成果(含电子版),2023年12月底前提交最终报告(含电子版)。   (三)课题成果报告应达到公开发表或出版水平。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研究课题申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民经济综合司 2023年4月20日  
工信部征求《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四项强制性国标意见

工信部征求《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四项强制性国标意见

发布时间:
2023-05-06
2023年5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其中:《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了汽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车辆信息安全一般要求、车辆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审核评估及测试验证方法。文件适用于M类、N类及至少装有1个电子控制单元的O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考执行。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征求意见稿)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文件适用于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M和N类车辆。其他类型的车辆可参照使用。(注: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文件中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简称为“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等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5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 1.《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docx 2.《汽车整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3.《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征求意见稿).docx 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5.《乘用车外部凸出物》(征求意见稿).docx 6.《乘用车外部凸出物》(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7.《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征求意见稿).docx 8.《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x   联系方式: 传  真:010-66013726 邮  箱:vehicle@miit.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3年5月5日  
重点完善氢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 十一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重点完善氢能全产业链技术标准 十一部门印发《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发布时间:
2023-04-24
2023年4月21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氢能方面,《指南》明确:氢能领域重点完善全产业链技术标准,加快制修订氢燃料品质和氢能检测等基础通用标准,氢和氢气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氢密封、临氢材料、氢气泄漏检测和防爆抑爆、氢气安全泄放标准,供氢母站、油气氢电综合能源站安全等氢能安全标准,电解水制氢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标准,炼厂氢制备及检测标准,氢液化装备与液氢储存容器、高压气态氢运输、纯氢/掺氢管道等氢储输标准,加氢站系统及其关键技术和设备标准,燃料电池、冶金等领域氢能应用技术标准。     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统计局、国管局、中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气象局、能源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已经2023年2月6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标准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气象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林草局 2023年4月1日   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深入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根据《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快构建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突出标准顶层设计、强化标准有效供给、注重标准实施效益、统筹推进国内国际,持续健全标准体系,努力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标准化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布局。加强顶层设计,优化政府颁布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强化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协同,提升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实现各级各类标准的衔接配套。 坚持突出重点。加快完善基础通用标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加强节能降碳标准制修订。及时将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以科技创新推动绿色发展。 坚持稳步推进。锚定碳达峰碳中和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需求,加快标准更新升级,扎实推进标准研制,坚持系统推进和急用先行相结合,分年度分步骤有序稳妥实施。 坚持开放融合。扎实推动标准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强化国际标准化工作统筹,加大中国标准国外推广力度,促进国内国际协调一致。 (三)主要目标 围绕基础通用标准,以及碳减排、碳清除、碳市场等发展需求,基本建成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到2025年,制修订不少于1000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外文版本),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显著提高,主要行业碳核算核查实现标准全覆盖,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标准指标稳步提升。实质性参与绿色低碳相关国际标准不少于30项,绿色低碳国际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标准体系框架 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包括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碳减排标准子体系、碳清除标准子体系和市场化机制标准子体系等4个一级子体系,并进一步细分为15个二级子体系、63个三级子体系。该体系覆盖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金融、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满足地区、行业、园区、组织等各类场景的应用。本标准体系根据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标准重点建设内容 (一)基础通用标准子体系 1.术语、分类和碳信息披露标准 重点制修订温室气体与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相关术语及定义、碳排放数据分类与编码技术规范、碳排放信息采集方法及要求、碳信息披露等标准。 2.碳监测核算核查标准规范 重点制修订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在线监测系统和碳管控平台建设等标准,大气成分物理化学特性长期动态观测、监测、评估、预报相关标准。制修订地区、园区等区域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加快制修订能源、冶金、建材、化工、有色、纺织、机械、信息通信、交通运输、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标准以及数据质量相关标准规范。完善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原燃料替代、余能利用、生物海洋林草土壤固碳、畜禽养殖等典型项目碳减排量评估标准。研制产品碳足迹量化和种类规则等通用标准,探索制定重点产品碳排放核算及碳足迹标准。制修订碳排放核查程序、人员和机构等基础共性标准。 3.低碳管理及评价标准 重点制修订城市、设施、企业、供应链、园区、技术等绿色低碳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低碳产业统计核算相关标准,碳中和评价通则标准,以及不同应用场景的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规划设计、管理体系及实施评价等通用标准。 (二)碳减排标准子体系 1.节能标准 加快制修订火电、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煤炭、采矿、轻工、机械、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推动实现能耗限额指标与碳排放强度指标相协调。坚持减污与降碳协同、源头与末端结合,发挥标准倒逼、优化、调整、促进作用。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升家用电器、农村居民供暖设备、制冷及冷链物流设备、工业设备、照明产品、数据中心、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设备、机械制造装备等重点产品和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快完善与强制性节能标准配套的能耗计算、能效检测、节能评估、节能验收、能源审计等标准。 加快制定节能设计规划、能量平衡测算、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绩效评估、经济运行、合理用能、节能诊断、节能服务、绿色节约型组织评价等基础标准。完善能效对标、节能技术评价、系统节能、能量回收、余能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高效节能设备、节能监测、节能量测量和验证、能源计量、数字赋能技术、区域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系统、能源管控中心等节能共性技术标准。 2.非化石能源标准 水力发电领域 重点制修订水电机组扩容增效、宽负荷稳定运行、运行状态评估与延寿等标准,以及小水电绿色改造、生态流量、安全鉴定等绿色发展技术标准。 风力发电领域 重点制修订风能资源监测、评估以及风力预报预测等标准,风力发电机组、关键零部件标准,消防系统标准,风电塔筒用材料标准,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标准以及并网标准,风电系统稳定性计算标准。 光伏发电领域 重点制修订太阳能资源监测、评估以及辐射预报预测等技术标准,高效光伏电池、组件及关键材料、电气部件、支撑结构关键产品的技术要求、阻燃耐火性能要求、检测方法和绿色低碳标准,光伏组件、支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及设备修复、改造、延寿及回收再利用标准。 光热利用领域 重点制修订光热发电设备标准,以及太阳能法向直接辐射预报预测等标准。完善太阳能集热关键部件材料产品标准和检测评估标准,太阳能供热、制冷系统以及太阳能多能互补系统标准。 核能发电领域 重点制修订核电技术标准、核电厂风险管理标准、维护有效性评价标准,以及核动力厂厂址评价标准。 生物质能领域 重点制修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农林生物质热电、生物质清洁供热、生物天然气(沼气)、生物质热解气化、生物质液体燃料和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方面的原料质量控制、重点技术和设备、产品质量分等分级等标准。 氢能领域 重点完善全产业链技术标准,加快制修订氢燃料品质和氢能检测等基础通用标准,氢和氢气系统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氢密封、临氢材料、氢气泄漏检测和防爆抑爆、氢气安全泄放标准,供氢母站、油气氢电综合能源站安全等氢能安全标准,电解水制氢系统及其关键零部件标准,炼厂氢制备及检测标准,氢液化装备与液氢储存容器、高压气态氢运输、纯氢/掺氢管道等氢储输标准,加氢站系统及其关键技术和设备标准,燃料电池、冶金等领域氢能应用技术标准。 海洋能、地热能领域 重点制修订海洋能发电设备测试、评估、部署、运行等标准以及地热能发电设备标准。 3.新型电力系统标准 电网侧领域重点制修订变电站二次系统技术标准,交直流混合微电网运行、保护标准,新能源并网、配电网以及能源互联网等技术标准。 电源侧领域重点制修订分布式电源运行控制、电能质量、功率预测等标准。 负荷侧领域重点制修订电力市场负荷预测,需求侧管理,虚拟电厂建设、评估、接入等标准。 储能领域重点制修订抽水蓄能标准,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重力、二氧化碳、热(冷)、氢(氨)、超导等新型储能标准,储能系统接入电网、储能系统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标准。 4.化石能源清洁利用标准 煤炭领域重点制修订煤炭筛分、沉陷区地质环境调查、生态修复成效评价、智能化煤炭制样、化验系统性能、组分类型测定等标准。 石油领域重点制修订低碳石油开采、炼油技术标准,低排放、高热值、高热效率燃料标准。 天然气领域重点制修订液化天然气质量、流量测量、取样导则、成分分析及测定、尾气处理及评价、管道输送要求标准以及页岩气技术标准。 5.生产和服务过程减排标准 工业生产过程减碳领域重点制修订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机械、造纸、纺织、汽车、食品加工等行业低碳固碳技术、低碳工艺及装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原燃料替代技术、低碳检测技术、低碳计量分析技术、绿色制造、节水等关键技术标准及配套标准样品。 交通运输绿色低碳领域重点制修订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领域基础设施和装备能效标准,以及物流绿色设备设施、高效运输组织、绿色出行、交通运输工具低碳多元化动力适用、绿色交通场站设施、交通能源融合、行业减污降碳等标准。加快完善轨道交通领域储能式电车、能量储存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电能测量等技术标准。完善道路车辆能源消耗量限值及标识、能耗计算试验及评价方法相关标准。加快完善电动汽车驱动系统、充换电系统、动力电池系统相关安全要求、性能要求、测试方法、远程服务管理、安全技术检验等标准。加快研究制订机动车下一阶段排放标准,推进机动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减碳领域重点制修订城市基础设施低碳建设、城镇住宅减碳、低碳智慧园区建设、农房低碳改造、绿色建造、污水垃圾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等标准,建筑废物循环利用设备、空气源热泵设备等标准,以及面向节能低碳目标的通信网络、数据中心、通信机房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的工程建设、运维、使用计量、回收利用等标准。 农业生产减碳领域重点制修订种植业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标准以及动物肠道甲烷减排技术、畜禽液体粪污减排技术等养殖业生产过程减排标准,完善工厂化农业、规模化养殖、农业机械等节能低碳标准。 公共机构节能低碳领域重点制修订机关、医院、学校等典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绿色化改造标准,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场馆等评价标准,以及公共机构低碳建设、低碳经济运行等管理标准。 6.资源循环利用标准 重点制修订循环经济管理、绩效评价等标准。推动制修订清洁生产评价通则标准,稀土、钒钛磁铁矿综合利用标准以及磷石膏、赤泥、熔炼废渣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标准。制修订废金属、废旧纺织品、废塑料、废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加快完善水回用标准。制修订汽车零部件、内燃机、机械工具等再制造标准。制修订林草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标准。 (三)碳清除标准子体系 1.生态系统固碳和增汇标准 重点制修订陆地、湖泊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及木质林产品碳汇相关术语、分类、边界、监测、计量等通用标准,森林、草原、人工草地、林地、湿地、荒漠、矿山、岩溶、海洋、土壤、冻土等资源保护、生态修复、水土资源保护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固碳增汇、经营增汇减排评估标准和技术标准,林草资源保护和经营技术标准,森林增汇经营、木竹替代、林业生物质产品标准,以及生物碳移除和利用、高效固碳树种草种藻种的选育繁育等标准。研究制定生态修复气象保障相关标准。 2.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标准 重点制修订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