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8部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
2025年1月24日,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探索建立本地区汽车促消费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定期会商、协作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限行措施,推进购车指标精细化差异化管理,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方式,探索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政策,更好满足居民汽车购买需求。探索建立低碳排放区,引导鼓励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消费。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等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本地汽车及关联产业发展实际和消费特色,创新举办汽车促消费活动,支持汽车展销进商圈、进公园、进文化场所、进体育馆,促进汽车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加力扩围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有关要求,2025-2027年,将开展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需求牵引、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好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统筹好做优增量和盘活存量的关系,顺应汽车流通消费新形势新趋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在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各环节,围绕管理制度、标准技术、数据平台等各领域,深化改革、积极创新、先行先试,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
力争到2027年,在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培育一批创新发展的典型企业,打造一批商旅文体健融合的典型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激发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任务
(一)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探索建立本地区汽车促消费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定期会商、协作联动,打好政策“组合拳”,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限行措施,推进购车指标精细化差异化管理,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方式,探索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政策,更好满足居民汽车购买需求。探索建立低碳排放区,引导鼓励节能型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消费。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等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技术多场景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发展,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本地汽车及关联产业发展实际和消费特色,创新举办汽车促消费活动,支持汽车展销进商圈、进公园、进文化场所、进体育馆,促进汽车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
(二)促进二手车高效流通。持续完善二手车流通管理制度,创新二手车交易登记便利化措施,探索建立线上交易管理制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厂家认证、二手车整备等业务,扩大二手车车源,提升二手车质量。加快二手车经纪转经销,支持二手车经销企业加强主体培育和品牌建设,主动提供车辆质保服务;鼓励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推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二手车流通服务能力,支持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运营,探索新能源二手车检测和估值技术,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权威二手车检测机构,提升二手车检测结果公信力。
(三)营造汽车文化氛围。推动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规范有序发展,因地制宜打造汽车与旅游、文化、体育等跨界融合消费创新项目,促进汽车由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落实传统经典车认定标准,在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条件成熟区域,探索开展传统经典车贸易、转让、展览展示等业务,研究完善相关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汽车改装行业及企业管理机制,推动完善汽车改装技术标准,加强宣传培训和监管,明确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聚焦汽车历史、汽车技术、汽车赛事、汽车品牌等主题建设运营汽车博物馆、汽车主题公园等,布局完善汽车相关多元业态和设施,满足居民汽车休闲娱乐需求。
(四)完善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继续支持高水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鼓励发展“互联网+回收”模式,提升汽车回收数字化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报废汽车拆解设备,加强与国际国内科研院所合作,提升精细化、绿色化拆解能力和资源利用水平。鼓励构建报废机动车回用件多样化推广渠道,推动形成“车辆精细化拆解+回用件高效流通”发展模式。鼓励引进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并引导其构建合理的逆向物流体系及旧件回收网络,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市场。鼓励企业加快再制造重点技术研发应用,重点发展高值零部件再制造技术和工艺,推动零部件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质量控制等能力建设。
(五)提升汽车流通消费数字化水平。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打通新车、二手车、报废车等各环节关键数据,构建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平台,推动汽车流通行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行交易网签与电子合同,支持企业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新车、二手车销售服务体系,打造数字化消费体验场景。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依托充(换)电基础设施、4S店、加油站、停车场等搭建汽车使用配套设施及服务平台,推动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更好服务汽车购买和使用。探索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电子化,提供机动车报废网上预约、上门收车、线上打印回收证明等一站式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试点申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关、体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试点申报工作。试点以城市为主体进行自愿申报,有意愿参加试点的城市,应编制《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经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商务部。《工作方案》要结合本地优势和市场特点,聚焦一项或多项试点任务,科学谋划汽车流通消费改革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试点内容和保障措施等。
(二)确定试点地区。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体育总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竞争性选择的方式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将按照“成熟一批、启动一批”的原则,分批研究确定试点城市名单。首批试点集中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31日。
(三)试点实施。试点地区应根据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具体任务等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任务分工,落实目标责任,做好过程管理和阶段总结,确保试点工作的质量和进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研究分析在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工作举措,适时评估试点成效,总结试点经验并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四、保障措施
试点地区要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协同;结合自身发展规划和目标定位,依据工作方案,加强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完善相关软硬件配套措施;主动对标国际先进做法,适时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学习借鉴成功经验。鼓励相关院校、智库、行业组织等机构探索建立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评价体系,为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提供服务支撑。
联系人:消费促进司 傅铭
联系电话:010-85093850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报送2024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2025年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报送2024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通知》明确:
1)各检验机构应围绕《公告》检验检测开展情况、诚信自律建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检测账号实名制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开展自查。
2)各检验机构于2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中心指定邮箱,纸质版留存在本机构备查。各检验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积极改进,不断提升《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自查报告的报送。
关于报送2024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现就各检验机构报送2024年度《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整车(汽车整车、三轮汽车整车、摩托车整车)检验机构。
二、报告内容
检验机构应依据2024年8月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质量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351号)的要求,围绕《公告》检验检测开展情况、诚信自律建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检验检测账号实名制及实际使用情况(账号使用情况自查表格式见附件)等开展自查。
三、报送要求
(一)请各检验机构于2月1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我中心指定邮箱,纸质版留存在本机构备查。
(二)各检验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积极改进,不断提升《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并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自查报告的报送。
联系人:袁儒强
联系电话:010-68200274
报送电子邮箱:eidcjdgl@eidc.org.cn
附件:检验检测账号使用情况自查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1月22日
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
2025年1月22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规划》明确: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
《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健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农村人口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为底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为重点,强化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扎实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个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支撑。
工作中要做到: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要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积小胜为大成。要统筹不同区域,合理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尊重客观规律,不超越发展阶段,不提脱离实际的目标;统筹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实现乡村全面提升。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更加稳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乡村产业更加兴旺,实现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乡村更加生态宜居,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提升;乡风文明持续提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传承发展,农民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乡村治理更加有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农民生活更加美好、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基本建立。东部发达地区、中西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郊区乡村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到2035年,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
二、优化城乡发展格局,分类有序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一)统筹优化城乡发展布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优化农业、生态和城镇空间。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等主要控制线,科学编制实施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耕地保护,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有序恢复耕地,逐步补足耕地保护任务缺口。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确保耕地数量有保障、质量有提升。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绘制全国耕地种植用途“一张图”。优化乡村功能和空间布局,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强以“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产品主产区建设,建设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筑牢“三区四带”生态安全屏障。保留乡村景观特色,赓续农耕文明。
(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人地钱挂钩”政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动人才、技术等要素规范有序向乡村流动。率先在县域内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一体推进城镇和乡村规划、建设和治理,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持中西部农产品主产区县城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推动县域产业协同发展,以现代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基础,构建以县城为枢纽、以小城镇为节点的县域经济体系。发挥各类产业园区带动作用,引导县域产业集聚发展。
(三)分类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细化村庄分类标准,科学确定发展目标。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强化产业发展,改造提升基础设施;城郊融合类村庄重点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特色保护类村庄重点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环境;搬迁撤并类村庄有序实施搬迁撤并,解决好民生保障、就业增收和生态保护等问题。短期内难以判断的村庄,留足观察和论证时间,重点保障基本民生需要。
(四)衔接推进脱贫地区全面振兴。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抓好防止返贫监测,落实帮扶措施,完善覆盖农村人口的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的底线。加快补齐脱贫地区农村基础设施短板,优先布局产业发展所需配套设施。推进脱贫地区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帮扶产业体系,大力发展特色产业,推进消费帮扶,完善脱贫群众参与产业发展和分享收益机制。深化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推进携手促振兴行动,鼓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到脱贫地区共兴产业。推动帮扶政策体系向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转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分层分类帮扶制度,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口,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完善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健全脱贫攻坚国家投入形成资产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县域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创新帮扶协作机制。
三、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五)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水平。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7.5亿亩左右、谷物面积14.5亿亩左右。组织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大力实施粮食单产提升工程,推动粮食产能稳步迈上1.4万亿斤台阶。深入实施国家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落实棉花目标价格政策,加强糖料、天然橡胶基地建设。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统筹做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储,完善储备体系和制度建设,推进全链条节约减损,优化生猪、棉花、食糖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
(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推动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完善建设、验收、管护机制,支持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建设管护。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相挂钩。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加快灌区建设改造。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进设施种养业建设,完善烘干、物流等设施。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加强农业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防控,实施动植物保护工程,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和动物防疫体系。
(七)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优化科技创新体系,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公益性研究科研机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分类评价制度。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强原创性研究;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加快种业振兴,建设种质资源保存鉴定等设施平台;加快核心种源技术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大型种业企业。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加快大型高端智能农机和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等农机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应用;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八)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完善粮食生产补贴,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健全农资保供稳价应对机制,落实粮食作物完全成本和种植收入保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的支持力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强化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合理安排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实施产粮大县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动,统筹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健全稳定的协作关系。
四、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九)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培育现代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发展乡村种养业、加工流通业、休闲旅游业、乡村服务业。以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打造现代乡村产业走廊,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优化产业链组织方式,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企业协同共建产业链供应链。建强产业发展载体,支持县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十)深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支持主产区建设加工产业园。完善流通骨干网络,改造提升批发市场,布局建设城郊大仓基地,实施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工程。有序发展农事体验等新业态,探索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融合发展方式。
(十一)强化农民增收举措。落实农民工稳岗就业政策和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支持返乡入乡创业,加大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力度。完善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企业与小农户加强利益联结,推动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户倾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相关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
(十二)全面促进农村消费。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健全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县域集采集配中心,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加快消费扩容。加大面向农村的产品创新和营销力度,支持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等下乡,深入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鼓励信息消费,推进消费升级。发展农村生活服务业,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完善消费配套设施。
五、大力培养乡村人才,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全面振兴
(十三)壮大乡村人才队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和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加强对青年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指导,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计划。鼓励和引导青年入乡发展和就业创业,加强农业农村科技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培养,通过科技小院等形式,推动涉农教育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聘计划,培养农技推广人才,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乡村公共服务和治理人才队伍,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和人才支撑项目,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加强农村法律人才和儿童服务人才培养。
(十四)完善乡村人才培养体系。健全涉农高等教育体系,优化提升职业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农民等报考高职院校,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培育计划。健全涉农培训体系,统筹各类培训资源,实行按需培训。强化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加强农村数字人才、电商人才培育。
(十五)健全乡村人才保障机制。建立人才定期服务乡村制度,支持返乡人员、退役军人、退休专家等投身乡村全面振兴,健全县域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动科技、医疗、教育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建立健全乡村人才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引导各地实行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激励各类人才投身乡村,做好返乡入乡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纳入涉农培训范围。
六、繁荣乡村文化,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
(十六)提升乡村精神风貌。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
工信部:促进换电模式发展 加力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张云明: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发展,2014年考察上海汽车集团时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过去十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从万辆级跨越到千万辆级,产品出口到70多个国家和地区,占世界比重超六成,成为中国制造的一张“亮丽名片”。具体到2024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取得的新成效可概括为“一个突破、三项提升”。
“一个突破”,是指新能源汽车年产销量迈上千万辆级台阶,分别达到1288.8万辆和1286.6万辆,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在汽车新车总销量中的占比达到40.9%,连续10年位居全球第一。
“三项提升”是指产品性能、产业体系、使用便利性都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产品性能方面,车辆平均续航里程接近500公里,智能辅助驾驶、人机交互技术的快速进步让开车变得更加轻松有趣,主动悬架、智慧灯光系统等配置从高档车向大众用车普及,新能源汽车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购车“首选”。产业体系方面,建成了涵盖基础材料、零部件、整车、制造装备等全链条、完备高效的产业体系,向全球供应了70%的电池材料、60%的动力电池。使用便利性方面,以充电服务为例,我国已建成充电桩1281.8万个、换电站4443座,形成全球最大规模充电网络,15分钟充电80%的快充技术实现量产应用。
张云明表示,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新能源汽车产业面临国内竞争加剧、国际贸易壁垒高企等新形势新挑战。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针对性采取措施,努力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良好势头。
1)加强企业技术创新。深入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加快突破新体系电池等关键核心技术。
2)加大市场推广力度。落实好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车购税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制定促进换电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力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深化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3)提升绿色发展水平。优化“双积分”管理政策,探索开展汽车碳排放、汽车动力蓄电池碳足迹管理,推动核算标准和结果的国际互认。
4)着力优化产业生态。研究开展整车企业集团化管理,支持优势企业提质增效做优做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不断优化产业生态。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近期发布的标准实施要求,包括调整检验项目、标准实施及整改、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三个方面。其中,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方面,《通知》明确: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关于做好《公告》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有关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现将近期发布的标准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整检验项目
1.新增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检验依据标准为:GB 44263-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安全要求》。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电动汽车,自2026年8月1日执行该标准。
2.将GB/T 18487.5-2024《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5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直流充电系统》、GB/T 27930.2-2024《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动汽车之间的数字通信协议 第2部分:用于GB/T 20234.3的通信协议》列入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两项标准分别规定了直流充电系统和数字通信协议,是GB/T 20234.3-202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的配套标准,三项标准共同组成电动汽车大功率直流充电技术方案。
二、标准实施及整改
1.按照GB30510-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2.按照GB 17354-2024《乘用车前后端保护装置》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3.按照GB 26134-2024《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执行该标准。
4.按照GB 27887-2024《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产品(内置式除外),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产品(内置式除外),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带有内置式儿童约束系统的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5.按照GB 14166-2024《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和N1类车型,该标准6.1.8、6.4.1.2和6.4.1.3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M3类、N2类和N3类车型,该标准6.1.8和6.4.1.2的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6.1.8、6.4.1.2和6.4.1.3的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6.按照GB 14167-2024《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安装固定点》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型,该标准4.2.2中i-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自2027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的其他要求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2类、M3类和N类车型,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类和N类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除4.2.2中i-Size乘坐位置的安装要求之外的其他要求。
7.按照GB 4599-2024《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检验的前雾灯及角灯,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近光灯和远光灯,自2027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及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8.按照GB 11564-2024《机动车回复反射装置》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通过型式批准的反射装置,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9.按照GB 5920-2024《汽车和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示廓灯、驻车灯、昼间行驶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后雾灯、慢行灯、侧标志灯、光信号投射单元等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倒车灯、制动灯,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通过型式批准的汽车及挂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0.按照GB 11566-2024《乘用车外部凸出物》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11.按照GB 20182-2024《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12.按照GB 20997-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的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燃料消耗量限值,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13.按照GB 19578-202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的要求,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8年1月1日执行该标准。
三、检验机构及生产企业要求
相关检验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做好标准实施准备。车辆生产企业及时组织开展标准的实施和整改工作,合理安排时间进度,按要求提供检验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01月20日
8个氢能相关项目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
2025年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目录》遴选了节能降碳产业、环境保护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生态保护修复和利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等7大类产业112项先进绿色技术,列明了每项技术的工艺技术内容、主要技术参数、实际应用案例、生态效益等。各有关方面可据此了解相关技术的主要原理、路径方向以及应用场景和实施效果,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推广和使用。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生态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技术路演、成果推介等活动,推动技术产业化应用。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碳减排支持工具等,加强对《目录》内绿色技术应用的融资支持。
《目录》中与氢能相关的项目有:氢能轨道交通用燃料电池动力系统;安全高效低能耗“铁钌接力催化”氨合成成套技术;高效还原“3R”碳氢高炉技术;荒煤气清洁高效转化制乙二醇产业化绿色应用技术;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一种高耐久、抗反极的燃料电池CCM及其制备方法;低阶煤低温热解旋转床分质转化清洁高效绿色综合利用技术;废锅流程干煤粉加压气化技术。
1)技术名称:氢能轨道交通用燃料电池动力系统
产业类别:先进交通装备制造
工艺技术内容:采用模块化理念设计方法,基于燃料电池的可靠性、耐久性、结构强度、噪声控制等优化设计技术,实现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的整体优化设计。通过多堆燃料电池协调控制器,采用基于效率—功率耦合特性的多堆系统优化方法,实现多堆系统的优化控制和能量管理,提升多堆系统运行效率。通过多套燃料电池系统组合协调输出,满足氢能轨道交通车辆动力需求。
主要技术参数:单系统采用高兼容性与高拓
展性设计,总系统功率等级覆盖100~2000kW。采用高性能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峰值效率>65%,系统额定效率>45%。开发轨道专用高电压DC平台,电压制式达到1500V。
应用案例:
案例1:中车长客时速160公里全自动A型市域车氢能源系统应用改造项目。建设规模为:4套100kW氢燃料电池系统,应用在氢能轨道车辆上。生态效益:按每天工作8小时计算,年降低碳排放量317.68吨。
案例2:国能新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氢能源动力接触网作业车项目。建设规模:2套100kW氢燃料电池动力系统。生态效益:一台氢能接触网作业车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40吨。
2)技术名称:安全高效低能耗“铁钌接力催化”氨合成成套技术
产业类别: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通过一步法石墨化碳载体高效制备新工艺,获得在氢气气氛保持稳定的大比表面积石墨化碳载体;基于石墨化碳载体,利用新型钌络合物为前驱体、以稀土和钡基化合物为助剂制备钌载量低的高性能钌催化剂;通过废钌催化剂高效回收工艺,实现催化剂中金属钌的高效循环利用,降低催化剂全生命周期成本;基于自卸式氨合成塔反应器,采用“两铁串两钌接力催化”的催化剂填装方式,配合氨冷却分离及余热利用技术,实现在低温、低压、宽氢氮比和高惰性气体含量条件下高效、稳定合成氨。
主要技术参数:在低温(≤430℃)、低压(≤12MPa)和高惰气含量(≥14.9%)条件下,实现氨净值≥14.5vol%;钌催化剂使用寿命≥6年,钌回收率≥95%。
应用案例:
案例1:江苏宿迁禾友化工低温低压合成氨工业装置项目。建设规模:1套Φ1800合成氨工业装置(20万吨级合成氨)。生态效益:项目吨氨平均综合能耗约1.18吨标准煤,较同类传统铁基合成氨装置降低约0.2吨标准煤,年减排约6万吨二氧化碳、300吨二氧化硫和250吨氮氧化物。
案例2:黑龙江七台河勃盛清洁能源氨合成工业装置项目。建设规模:1套Φ2400合成氨工业装置(30万吨级合成氨)。生态效益:项目吨氨平均综合能耗约1.09吨标准煤,较同类装置年减排约20万吨二氧化碳、700吨二氧化硫和600吨氮氧化物。
3)技术名称:高效还原“3R”碳氢高炉技术
产业类别: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核心技术包括煤气动力调节系统、煤气脱碳系统、煤气安全喷吹系统和智能控制系统。工艺流程为:焦炉煤气通过动力调节系统进行加压;富一氧化碳煤气依次经动力调节系统、脱碳系统进行加压提质,之后与高压焦炉煤气混合,通过安全喷吹系统进入高炉,高炉冶炼过程中的生产数据接入智能调控系统,对生产数据进行处理、分析,指导高炉操作调控。
主要技术参数:技术主要参数:煤气喷吹量40~80Nm³/t(铁),煤气温度40℃,喷吹煤气压力为500~750kPa,置换比0.4~0.6。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动力调节系统:操作压力5~800kPa,操作温度≤100℃。脱碳系统:操作压力600~800kPa,操作温度40℃,脱碳后煤气二氧化碳≤1%。安全喷吹系统:操作压力500~750kPa,操作温度40℃。
应用案例:
案例1:纵横钢铁碳氢耦合喷吹总承包项目。建设规模:2.5万标准立方米/小时富氢煤气+4万标准立方米/小时富CO煤气动力调节系统及脱碳系统,以及两座高炉碳氢耦合喷吹系统。生态效益:减碳比例5%~10%,年减排二氧化碳40万吨。
案例2:中天高炉富氢喷吹总承包项目。建设规模:2.5万标准立方米/小时富氢煤气动力调节系统,以及三座高炉富氢喷吹系统。生态效益:年减排二氧化碳30万吨。
4)技术名称:荒煤气清洁高效转化制乙二醇产业化绿色应用技术
产业类别:资源循环利用
工艺技术内容:以煤炭热解尾气(荒煤气)为原料,转化、变换、酸脱、吸附分离等一系列技术集成,将荒煤气中的价值较高的合成气组分氢气、一氧化碳提取,通过羰化加氢技术生产乙二醇。荒煤气在转化过程中将其中的有机硫转化成易回收的硫化氢,并通过湿法硫回收装置生产硫磺。
主要技术参数:实现荒煤气清洁治理与综合利用,实现压缩、转化、变换、低温甲醇洗、一氧化碳分离及脱氮等装置的长周期稳定运行,合成气制乙二醇单位能耗达到1级。
应用案例:
案例1:哈密广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荒煤气综合利用年产40万吨乙二醇项目。建设规模:年产40万吨乙二醇。生态效益:每年可回收荒煤气26.5亿标方,直接减排二氧化碳约62.8万吨,相比煤制乙二醇间接减排二氧化碳173万吨。
案例2:伊吾广汇1500万吨/年煤炭分质分级利用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年产LNG约77万吨、燃料电池氢气约2万吨。生态效益:每年可回收荒煤气128亿标方,直接减排二氧化碳约211万吨,碳捕集回收二氧化碳50万吨/年,合计年减排二氧化碳约260万吨。
5)技术名称: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
产业类别: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工艺技术内容:燃气经过除硫除杂等处理后,与水在BOP中一同被加热,并送入电堆模组阳极,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重整反应产生氢气;常温的空气经过滤除杂后,通过风机送入BOP中加热,进入电堆模组阴极;一方面,氢气和空气中的氧气在电堆模组内发生电化学反应,将化学能转化成电能和热能;另一方面,电堆中未反应的氢气和空气通过燃烧反应将化学能转化为热能,为BOP提供能量,并维持系统的热平衡;燃烧烟气中未被BOP利用的低品位能量,通过余热回收储存。
主要技术参数:单台系统额定输出功率≥35kW,交流发电效率≥64%。
应用案例:
案例1:惠州天然气电厂210kWSOFC发电系统示范。建设规模:装机容量210kW,厂内自发自用。生态效益:每年减少碳排放量约423.3吨,节约能耗200.1吨标准煤,无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
案例2:深圳三环科技大厦200kWSOFC发电系统示范。建设规模:装机容量200kW,园区自发自用。生态效益:每年减少碳排放量约403.14吨,节约能耗190.57吨标准煤,无氮氧化物、硫氧化物排放。
6)技术名称:一种高耐久、抗反极的燃料电池CCM及其制备方法
产业类别: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装备制造
工艺技术内容:采用三合一分散方式处理CCM浆料,通过在质子膜阳极侧依次制备阳极浆料和阳极IrO2抗反极功能层,在阴极侧依次制备阴极浆料和阴极IrO2抗反极功能层,制成具有抗反极能力的CCM。解决由于燃料电池断氢重启,阳极欠气引起阳极催化剂失效、电堆供气不足,进而造成阳极电势高于阴极电势等发生的反极催化剂载体腐蚀问题,提高燃料电池寿命和安全性。
主要技术参数:浆料利用率96.3%,膜电极产线生产速度6m/min,膜电极一致性为±5mV@1200mA/c㎡。
应用案例:
案例1:安凯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规模:55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运营公交车,总运营里程超391万公里。生态效益:累计碳减排量约2617吨。
案例2:北汽福田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运营项目。建设规模:13台氢燃料电池示范运营公交车,总运营里程超243万公里。生态效益:累计碳减排量约1626吨。
7)技术名称:低阶煤低温热解旋转床分质转化清洁高效绿色综合利用技术
产业类别: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采用两段式加热。第一段是旋转床低温热解装
置,原料煤在旋转床中隔绝空气从室温逐渐被加热到450~500℃,主要提取焦油组分,在提高焦油收率的同时确保油气品质。第二段是深度热解装置,提质煤进一步升温至500~750℃进行深度热解,把高附加值的煤气尽可能的利用起来,从中提取出天然气和氢气。
主要技术参数:单系统500万吨/年。热解产出的煤气热值≥5000kcal/Nm³。工业增加值能耗1.62吨标准煤/万元,吨油(气)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1.96吨。
应用案例:
案例1:河南龙成煤高效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煤制油项目。建设规模:单系统50万吨/年粉煤低温热解工业化装置。生态效益:年碳减排量约3万吨。
案例2: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煤制油项目。建设规模:单系统100万吨/年、总规模500万吨/年煤清洁高效综合利用一体化示范装置。生态效益:热解装置能源转化效率标定值为93.2%,年碳减排量约为28.5万吨。
8)技术名称:废锅流程干煤粉加压气化技术
产业类别:传统能源清洁低碳转型
工艺技术内容:结合强效混合气化与积灰防控换热技术,实现煤炭气化的同时稳定副产高压蒸气,显著提升气化效率和能量利用率,煤种适应性广。配备半废锅和全废锅两种工艺流程,为不同项目提供定制解决方案:对于高水气比要求项目(如合成氨),采用“干煤粉加压纯氧气化+辐射废锅余热回收+多级水洗”半废锅流程方案;对于一般水气比要求项目(如甲醇、天然气),采用“干煤粉加压纯氧气化+辐射废锅+高温气固分离+对流废锅”全废锅流程方案。
主要技术参数:比氧耗270~310Nm³/kNm³(一氧化碳+氢气),比干煤耗520~580kg/kNm³(一氧化碳+氢气),碳转化率>99%,高压蒸汽产量稳定不衰减,单炉稳定运行>330天。
应用案例:
案例1:浙江巴陵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传统煤制氢提标改造及副产合成氨联合装置技改项目。建设规模:2套85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半废锅气化炉。生态效益:单炉100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运行,单炉年副产高压蒸汽28~32万吨,可节省标准煤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10余万吨,废水外排减少50%。
案例2: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规模:4套175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全废锅气化炉。生态效益:单炉180000标准立方米/小时(一氧化碳+氢气)运行,单炉年副产高压蒸汽80~88万吨,可节省标准煤11.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0余万吨,废水外排减少50%。
《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链接地址: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501/P020250120356770080690.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2025年1月17日,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1)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
2)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8日。
3)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要求,做好2025年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
在《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4类证明),均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做好汽车报废更新跨年度政策衔接,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4类证明,并在2025年2月28日前全部取得4类证明的个人消费者,可纳入2025年汽车报废更新政策支持范围,并计入2025年当年享受补贴次数。申请人相应报废的机动车和所购买的新车应符合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有关要求。
二、优化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审核拨付监管流程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汽车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有关要求、商务部审核意见,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三、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乘用车新车的,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既有乘用车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25年1月8日。每位个人消费者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快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实施方式,细化操作流程,压实各方责任,并参照汽车报废更新有关要求,做好跨年度工作衔接,确保有序平稳过渡。
各地要建设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商务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等加强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税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各地区汽车置换更新政策指引,辅助地方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提供二手车转让登记、新车注册登记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各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及时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四、落实资金支持政策
根据发改环资〔2025〕13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推动个人消费者乘用车报废更新和置换更新。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8.5:1.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9:1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9.5:0.5比例分担。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财政确定。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3号文、商消费函〔2024〕392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宣传引导,切实便企利民,并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各地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要简化资金申请、审核、拨付流程,及时向消费者兑现补贴。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地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持续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
国办:核查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 做好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
2025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有关业务系统集约整合和互联互通,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服务,压茬推进重点事项落地见效。
出行方面,《“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中明确: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2025年度)涉及具体事项有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核查;新能源汽车车型信息核查;机动车注销和注册登记信息核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
国办函〔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在不断优化2024年度两批重点事项服务的基础上,统筹做好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工作,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合力攻坚,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强化有关业务系统集约整合和互联互通,不断完善线上线下服务,压茬推进重点事项落地见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推动涉及本行业本领域“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及时解决各地区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13日
“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新能源运载工具
2025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守“三条控制线”,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和管理实践模式。开展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应用,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装备和新能源运载工具、工程机械。强化各类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
生态环境部
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是构建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的关键支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探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路径模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聚焦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心任务,以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为着力点,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在区域、省域、城市、县域各层级,聚焦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目标任务,分级分类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到2027年底前形成一批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久久为功建成若干各美其美、群众满意的示范样板,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积累经验、树立标杆。
二、聚焦区域重大战略打造绿色发展高地
国家层面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突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区域,协同推进长江、黄河流域高水平保护,聚焦解决跨省共性问题,加强区域绿色发展协作,深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形成各具特色的美丽中国建设布局。
(一)加快建设京津冀减污降碳协同和生态修复示范区。支持京津冀三地完善生态环境协同保护体制机制,深化生态环境协同立法,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深入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快打造跨省零排放货运通道。以渤海重要岸线、重要滨海湿地和河口海湾修复为重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深入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协同共建太行山—燕山区域生态安全屏障和沿海生态防护带,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加快北京城市副中心、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及雄安新区绿色发展城市典范建设。
(二)持续建设长三角区域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样板区。支持长三角三省一市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拓展。培育发展绿色生产力,壮大绿色产业集群。加强节能减排降碳区域政策协同,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区。推进重要生态屏障和生态廊道共同保护,深入开展区域大气、跨界水体、固废危废共保联治,完善长三角地区会议协商、利益磋商、共享联动、科技协作等机制,推进跨区域排污权交易。建设好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三)共同建设粤港澳融合创新美丽湾区。支持粤港澳三地深化生态环境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探索试行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动绿色金融改革、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大湾区产品碳足迹与低碳产品认证制度。高水平建设横琴、前海、南沙、河套等重大合作平台,深化生态环境领域对外开放合作。实现空气质量全域改善,协同推进珠江三角洲河网区和珠江口近岸海域系统保护,共建美丽海湾,建设“无废湾区”。
(四)推动长江流域建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带。稳步推进长江经济带各省市生态共治,优化高水平保护机制。实施长江全流域按单元精细化分区管控,系统推进长江干支流及重要湖泊保护治理,实施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继续抓好长江十年禁渔措施落实。坚持旱涝同防同治,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深入推进长江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共抓大保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进跨界污染协同治理,共建绿色低碳高品质生活宜居地。
(五)推动黄河流域上中下游协同保护和治理。支持沿黄河各省区加强生态保护治理,加快沿黄能源、化工等基地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提高重点行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等“三北”工程标志性战役。建立上中下游协同共治机制,加强黄河上中游水土流失治理,加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升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健全黄河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格局。
三、发挥特色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省域篇章
充分发挥省域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主体作用,落实区域重大战略要求,一体部署本地区美丽城市、美丽乡村等“美丽系列”建设工作,立足各自优势和特色探索实践,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筑牢生态安全底线、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五个方面走在前、作表率。本着少而精、示范性与带动性强的原则,坚持一省域一特色,重点支持5个左右省份开展先行区建设。
(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守“三条控制线”,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应用,形成一批典型案例和管理实践模式。开展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大力推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应用,建设绿色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加快应用标准化多式联运装备和新能源运载工具、工程机械。强化各类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加快实施重点领域节能工程,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建成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经过努力,实现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成效处于全国前列。
(七)促进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细颗粒物控制为主线,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绩效提级行动,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智能应用噪声地图,建设宁静小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健全排污口监测监管体系。建设城市污水管网全覆盖样板区。加快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强化生态流量监管。以美丽河湖建设指标体系为指引,持续提升河湖生态环境品质。鼓励先行区沿海城市试点开展全域美丽海湾建设,探索创新美丽海湾建设管理模式。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重要栖息地保护修复。实施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探索固体废物历史堆存总量与产生强度“双降”发展模式,建设全域“无废城市”。实施新污染物治理重大工程。经过努力,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或改善幅度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八)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持续推进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实施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巩固提升行动。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在重点地区建立跨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治理联合推进机制。经过努力,实现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明显提升。
(九)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完善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完善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和安全评估制度。提高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监管覆盖率。实施重金属环境风险精准防控。完善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和分类分级监管制度。推进环境健康风险监测和管理。开展重点区域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有效提升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能力。经过努力,实现区域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全国领先。
(十)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多样化实现路径和创新模式。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强化河湖长制、林长制。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一证式”管理。建设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体系。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经过努力,实现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优化协同高效。
四、统筹城乡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行动
聚焦城乡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探索城市、整县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践的新机制、新模式,引导全社会积极行动。重点支持50个左右城市、100个左右县开展先行区建设,率先形成一批美丽城市、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杆。
(十一)高标准建设美丽城市。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安全健康、智慧高效为导向,推进新时代美丽城市建设。塑造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新优势,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创新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模式,见缝插绿提高城市绿化面积,建设生态社区,提升垃圾分类水平,加快解决噪声、恶臭、光污染等城市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智慧赋能推进城市生态环境精细化治理。
(十二)因地制宜建设美丽乡村。选择不同主体功能定位的县,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两山”转化、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宜居宜业为重点,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聚焦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系统治理,加快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加强乡村河湖管护。优化乡村产业发展空间,因地制宜开展乡村空间设计,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科学推进乡村绿化美化。
五、支持引导政策
(十三)强化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积极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中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环境品质提升、生态保护修复和现代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谋划先行区建设重大工程,依规统筹纳入财政资金和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
(十四)完善市场化机制。建立健全绿色金融支持先行区建设政策体系,在长江、黄河流域等地区探索建立支持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低碳产业一体推进的投融资机制,丰富绿色金融、转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以美丽城市建设为重点,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共同探索区域性环保建设项目金融支持模式。优先支持先行区符合条件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有序发展基于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支持在先行区开展减污降碳、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治理、核与辐射安全等重点领域基础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强以先行区为载体的战略性研究,聚焦先行区建设重点任务,储备推出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工程。推动建设美丽中国高端智库,为先行区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六、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先行区建设。先行区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建设负总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生态环境部;实施过程中适时组织开展自评估,总结梳理实践成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优先将美丽中国建设领域的改革试点、创新示范任务部署在先行区,形成工作合力。生态环境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技术指南,指导和规范省、市、县先行区建设工作,加强技术帮扶,多渠道公开展示,宣传推广重大改革成果,营造共建共享美丽中国的良好氛围。
6项氢能技术装备入选国家能源局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2025年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第1号公告,公布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其中,有6项氢能技术装备入选:5MW碱性电解水制氢系统一体化测试平台、50000Nm3水平隧洞式岩洞氢储能系统、10t/d氢膨胀多效循环制冷型氢液化系统、275kW钛基材料极板燃料电池电堆、20kW模组/200kW高温固体氧化物电解制氢装置、30MPa碳纤维缠绕氢气瓶及管束集装箱。
国家能源局
公告
2025年 第1号
为持续推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应用,加快能源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切实保障关键技术装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我局组织了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及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各有关单位申请,经组织专家评审和公示,决定将“灵活高效660MW对冲燃烧塔式锅炉”等77项技术装备列为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各有关单位要抓紧推动技术装备研制,扎实依托工程开展应用。
二、按照《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通知》(国能发科技〔2018〕49号),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用户单位及其依托工程享受如下有关政策:
(一)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依托工程优先纳入相关规划并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准或审批。
(二)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投标,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以保障任务落实。
(三)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依托工程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年度上网电量指标安排、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调度方式、燃料供应和监管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并落实知识产权、资金、税收、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
(四)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依托工程,根据实际情况享有示范应用过失宽容政策。
三、根据《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定和评价办法》(国能发科技〔2022〕81号),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要及时向我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依托工程投产运行一年后开展自评价,形成自评价报告报送我局。
特此公告。
附件:第四批能源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名单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7日
工信部: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公示
2025年1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报批稿)》意见。
计划编号:20231690-Q-339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电池包或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
代替标准:GB 38031-2020
建议实施日期: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工业雷管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等2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2)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5年1月20日。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工业雷管通用安全技术要求》等2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反馈)。
联系电话:010-64102958、010-68205261
附件:
1.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3.强制性国家标准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1月13日
四部门:围绕自动驾驶等场景 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2025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挖掘企业数据标注需求。支持数据要素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挖企业生产管理全流程数据标注需求。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大企业数据开发利用,释放企业数据标注需求。加强交通、医疗、金融、科学、制造、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数据标注,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支撑人工智能在行业领域的应用赋能。围绕医疗健康、人力资源、数字贸易、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等场景,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改数据〔2024〕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数据标注产业是对数据进行筛选、清洗、分类、注释、标记和质量检验等加工处理的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数据标注产业对于提升数据供给质量,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为促进数据标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以促进数据开发利用、赋能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着力培育数据标注新业态,布局数字科技新赛道,构建产业国际竞争新优势。发展数据标注产业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系统谋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开放协作和安全发展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强化需求牵引和创新驱动,加快生态培育。到2027年,数据标注产业专业化、智能化及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业规模大幅跃升,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型数据标注企业,打造一批产学研用联动的创新载体,建设一批成效明显、特色鲜明的数据标注基地,形成相对完善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构建创新要素聚集、产业链上下游联动、区域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深化需求牵引
(一)释放公共数据标注需求
深化人工智能在政务服务、城市治理、乡村振兴等领域应用,编制公共数据标注目录,依法依规有序推动公共数据标注与开发利用。支持公共数据赋能实体经济发展,在现代农业、智能制造、信息服务等重点领域发掘公共数据标注需求。支持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公共数据融合应用,鼓励政府部门和企业协同开展政务大模型所需数据的标注和训练。推动数据标注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二)挖掘企业数据标注需求
支持数据要素赋能产业转型升级,深挖企业生产管理全流程数据标注需求。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大企业数据开发利用,释放企业数据标注需求。加强交通、医疗、金融、科学、制造、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数据标注,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支撑人工智能在行业领域的应用赋能。围绕医疗健康、人力资源、数字贸易、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等场景,以业务创新拉动数据标注需求。
三、增强创新驱动
(三)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加强跨领域跨模态语义对齐、4D标注、大模型标注等数据标注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应用。支持多模态标注、标注审查、质量评估、基于思维链的专家标注等智能化工具研发。支持建设集数据、模型、工具、场景为一体的数据标注创新平台,推动数据标注技术融合创新。支持软硬一体、自主可控的数据标注领域关键设备研发。
(四)健全数据标注标准
围绕数据标注关键环节,结合文本、图像、视频、语音等多模态数据标注需求,建立数据标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数据标注技术、质量、能力等国家标准。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加快制定相关行业数据标注标准,促进协同创新。
(五)打造高水平创新载体
培育建设数据标注领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索。支持数据标注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协同创新基地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落地。鼓励数据标注相关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参与开源社区建设,推动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四、培育繁荣生态
(六)着力壮大经营主体
培育一批数据标注龙头企业,鼓励通过资源整合、并购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数据标注企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科技创新型数据标注企业承担基础研究、技术攻关、产业应用等重点任务,提高产业链协同创新水平。培育一批深耕行业的数据标注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推动数据标注中小企业与人力资源、金融服务、合规咨询等第三方机构精准对接,助力企业快速发展。
(七)积极完善产业生态
畅通数据采集、标注、人工智能应用产业链,推动数据标注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支持数据标注龙头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等建设数据标注开源平台,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培育一批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国际合作、法律审计等服务数据标注的第三方机构,完善数据标注产业生态。
(八)强化带动引领作用
鼓励和支持数据标注基地先行先试,打造一批科技水平高、资源集聚强、辐射带动广的典型样板。开展数据标注领域的创新论坛、场景案例征集、学术交流等活动,遴选数据标注优秀案例。鼓励举办数据标注创新大赛等赛事,强化数据标注创新成果推广与场景拓展。
(九)深化国际交流合作
开展数据标注科技人才国际交流。深化数据标注领域技术及产业国际合作。支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数据标注国际标准。依托我国数字基础设施优势,鼓励国内企业承接数据标注国际业务。
五、优化支撑体系
(十)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数据标注产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标注服务采购费用。充分利用各地发放的数据券、算法券和算力券等,降低数据标注企业成本。鼓励各类产业基金、专业投资机构加大数据标注产业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
(十一)提升标注公共服务能力
建设数据标注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标注产业动态监测,提升产业资源汇聚、供需对接和风险管理等能力。按照规范化接入和互联互通要求,打造全国数据标注公共服务“一张网”。
(十二)加强标注人才队伍建设
以人才项目计划和科技项目等为抓手,培育和引进高端专业人才。制(修)定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标注相关职业国家职业标准。深化产学研融合,鼓励行业联盟、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加大数据标注实践项目、继续教育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合作力度。依托行业组织、院校、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等开展数据标注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数据标注领域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等级衔接互认,畅通人才发展通道。支持分层次建设数据标注人才库,强化产业人才支撑。
(十三)促进标注产业安全发展
建立健全数据标注安全性风险识别、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等相关规范,落实数据标注全过程相关主体的安全责任。合理保护数据标注企业在数据流通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权益。加强数据标注隐私保护、人工智能对齐、安全评估能力建设。
六、加强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推进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工作,动态掌握产业发展情况,做好数据标注产业谋划和重大问题研究,指导地方出台配套政策。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数据标注产业支持力度,统筹资金、数据、人才等各类要素资源,支持好配套建设及设施运行保障。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大典型案例推介,凝聚行业共识,营造数据标注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