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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告知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21/03/31 10:48
浏览量:

2021年3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告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梳理工作,参考依据为车辆生产企业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数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中心将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书面告知,请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告知的通知
装备中心〔2021〕156号

 

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特别公示”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情况开展梳理工作,参考依据为车辆生产企业上传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数量。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我中心将对拟特别公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书面告知,请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车辆生产企业可以提出申诉意见,并随附相关佐证材料:

 

(一)在统计周期内(本次统计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有出口车等生产,其产品产量不少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关于特别公示相关产量要求的;或者原合格证统计数据存在错误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生产数据及销售发票,有出口车的企业还应当提供相应加盖海关印章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材料。

 

(二)企业处于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状态,且在上一轮特别公示统计周期内没有发生兼并重组、破产重整事项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加盖双方或多方公章的实质性重组协议、法院破产重整裁定书等)。

 

2.整车类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省级汽车生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改装类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地市级汽车生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