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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启动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培育工作

作者:
来源:
2021/03/23 10:24
浏览量:

3月10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培育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区域中心站除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列内容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一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2)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需接入江苏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平台。
 

3)区域中心站单独用于收集贮存的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废旧动力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200吨;
 

4)专门从事电池回收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5)具备覆盖本区域内退役电池回收的能力,制定完善的回收方案。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培育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的通知
苏工信节能〔2021〕8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

 

近年来,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迅猛发展,截至2020年底,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29.8万辆,动力电池合计重量约20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池退役将逐步进入高峰,预计到2025年,全省退役动力电池总量将达到5万吨。为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动力电池产业链健康发展,加快构建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局退役电池回收网点,现启动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域中心站职能

 

区域中心站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满足一定条件,从事退役电池回收贮存转运的大型站点,同时鼓励兼具拆解、检测、梯次利用、再生等其他功能,原则上一个设区市范围内设立一家。区域中心站完成本区域范围内退役动力电池回收任务,并将低速车电池、一次性锂电池、非标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实现应收尽收、就近回收。

 

二、区域中心站需满足的条件

 

区域中心站除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所列内容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一年来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二)应满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需接入江苏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平台。

(三)区域中心站单独用于收集贮存的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平方米,废旧动力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200吨;

(四)专门从事电池回收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

(五)具备覆盖本区域内退役电池回收的能力,制定完善的回收方案。

 

三、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工信局要高度重视区域中心站的建设,遴选影响力大、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重点指导和培育。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汽车拆解企业、汽车维修企业等相关企业均可参与建设,相关企业亦可通过自建、共建等方式建设区域中心站,并在培育期内加快建设进度,完善各项措施。申报企业请按申报提纲(附件2)编制材料,各设区市上报企业不得超过2家,请各设区市工信局初步审核后于10月31日前将汇总表(附件1)、企业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含电子版)联合上报我厅,我厅组织审核后发布区域中心站名单。

 

附件:
1、江苏省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区域中心站汇总表
2、江苏省退役动力电池回收区域中心站申报提纲
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