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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来源:
2021/03/15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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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河南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

 

1)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尾气后处理装置,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不齐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有关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装置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

 

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回收拆解企业拆卸的动力蓄电池应当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的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者符合国家对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管理有关要求的梯次利用企业,或者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通知原文:

 

河南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商体系 [2021] 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商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省商务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河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报废机动车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