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南京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作者:
来源:
2020/11/17 09:33
浏览量:

10月15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符合条件: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200辆及以上;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0辆及以上; 2019年12月1日后,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后)30辆及以上。

 

以下是办法原文:

 

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高效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规范和加强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按照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企业,是指运作规范、模式先进,体现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南京城市货运配送特色,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
第三条  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示范企业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区范围内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企业。
(二)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200辆及以上;
2、企业累计投资购买的新能源冷藏配送车辆20辆及以上;
3、2019年12月1日后,企业投资购买的新能源配送车辆(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9年12月1日后)30辆及以上。
(三)从事城市配送的车辆应满足国家、省、市关于城市配送车辆技术、安全和环保方面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具备信息化平台,并具备对所属配送车辆信息化动态监控能力和调度能力,并能够按要求与南京市城市配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对接,所有卫星定位信息按要求统一接入监管平台,保证数据准确畅通。
(五)企业能够提供近2年来从事城市货运配送的业绩证明(如合同或中标通知等)。
(六)近1年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七)近1年内无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和无负同等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八)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认定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进行集中审核,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
(三)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本办法实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  考核指标: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示范企业新能源配送车辆按规定在车身张贴统一标识;
(三)考核年度内无较重及以上失信记录。
(四)考核年度内无负同等责任(不含)以上的一般、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五)考核年度内不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不超过3次。
(六)考核年度内不按时间线路行驶不超过3次。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报送。示范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年度考核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审查。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三)公告。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九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一)企业申请取消;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逾期未上报年度考核报告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在申请认定或年度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示范企业资格。
被取消示范企业资格的,应主动去除车身统一标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将有关证明材料报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优先享受省市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的新能源配送车辆享受优先通行路权和停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