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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促进加氢站建设及运营扶持办法

作者:
来源:
2020/04/01 10:55
浏览量:

 

3月1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促进加氢站建设及运营扶持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建设加氢站补贴标准,如下表

 

加氢站
类型

日加氢
能力(公斤)

补贴标准

2019年建成

2020年建成

2021年建成

固定式
加氢站

200≤Q<500

200

100

50

500≤Q<1000

400

300

200

Q≥1000

600

500

400

 

给予加氢站加氢补贴标准,如下表

 

年度

补贴后销售价格(元/公斤)

补贴标准(元/公斤)

 

2019年度

46

30

2020年度

P<46

10

2021年度

P≤40

5

 

以下是通知原文:

 

潍坊市促进加氢站建设及运营扶持办法

潍政办发〔2020〕3号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氢能源产业,促进加氢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建设氢能源应用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进行加氢站建设、加氢站加氢的企业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用于企业后续生产经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加氢站是指为氢能源车辆的储氢装置提供充装氢燃料服务的专门场所,包括商业化运营或公共服务用途的加氢站、加氢与加油、加气合建站。

第四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加氢站加氢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所建设、运营的加氢站符合本市相关规划,必须完备相关审批手续,按国家加氢站相关标准规范建设、验收;

(三)加氢站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加氢量可计量、加氢状态可监管;

(四)符合国家和省、市对加氢站建设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  建设加氢站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同时可享受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建成时间以加氢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建设加氢站补贴标准

 

加氢站
类型

日加氢
能力(公斤)

补贴标准

2019年建成

2020年建成

2021年建成

固定式
加氢站

200≤Q<500

200

100

50

500≤Q<1000

400

300

200

Q≥1000

600

500

400

 

第六条  加氢站加氢补贴标准。以年度调控价格为目标,鼓励加氢站运营企业寻找性价比更优的氢气来源,不断降低氢气价格。按以下标准给予加氢站加氢补贴:

 

年度

补贴后销售价格(元/公斤)

补贴标准(元/公斤)

 

2019年度

46

30

2020年度

P<46

10

2021年度

P≤40

5

 

第七条  申请加氢站建设补贴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氢站项目备案(核准)、环保、安全、消防、住建、气象等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件印(相关材料须注明日加氢能力);

(五)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5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申请加氢站加氢补贴政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加氢站运营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二)加氢站年度加氢流水账(含加注车辆牌号、加注日期、加注量、销售价格、销售发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4份,其中复印件需同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各企业申报主体按照支持条件要求进行初审,符合支持条件要求的,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

第十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备的,形成应拨付补贴资金分配方案,由潍坊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全市加氢站支持政策组织、实施、扶持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潍坊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加氢站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年度预算计划等工作;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每年度加氢站建设运营补贴预算资金,对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获得加氢站建设、运营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要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三条  加氢站建设、运营财政补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按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的加氢站,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1年内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放弃申领补贴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其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执行国家、省、市的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