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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V2.0

作者:
来源:
2019/07/05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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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长沙市工信局、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交通局、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联合发布了《长沙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V2.0》(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在第一级测试区进行自动驾驶测试的测试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2)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

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3)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和车辆姿态;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能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 秒的数据,且数据保留时长不少于3 年。

 

4)测试车辆应安装协议注明的监管设备,车载监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车载视频监控设备、车辆位置监控设备和车联网监控设备,用于第三方管理机构进行测试分析评估。

 

5)测试车辆应当安装具备提醒功能的装置,当遇到自动驾驶系统失效时,该装置应当立即提醒测试驾驶人接管测试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