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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国家&地方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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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
2019/07/02 08:34
浏览量:

2019年6月,工信部、交通部、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委;各地方政府、工信厅、交通委、发改委/局、经信局等部门先后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相关的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措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汇总整理如下,供业内人士参考。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摘要: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有如下列入目录:

1)《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涉及新能源汽车的目录: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56. 氢燃料生产、储存、运输、液化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25. 氢能制备与储运设备及检查系统制造

 

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234. 汽车发动机制造及发动机研发机构建设:燃料电池和混合燃料等新能源发动机。

 

237.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能量型动力电池单体;电池正极材料(比容量≥180mAh/g,循环寿命2000 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负极材料(比容量≥500mAh/g,循环寿命2000 次不低于初始放电容量的80%)、电池隔膜(厚度≤12μm,孔隙率35%-60%);电池管理系统,电机控制器,电动汽车电控集成;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系统(高效区:85%工作区效率≥80%),车用DC/DC(输入电压100V-400V),大功率电子器件(IGBT,电压等级≥750V,电流≥300A);插电式混合动力机电耦合驱动系统;燃料电池发动机(质量比功率≥350W/kg)、燃料电池堆(体积比功率≥3kW/L) 、膜电极( 铂用量≤0.3g/kW) 、质子交换膜( 质子电导率≥0.08S/cm)、双极板(金属双极板厚度≤1.2mm,其他双极板厚度≤1.6mm)、低铂催化剂、碳纸(电阻率≤3mΩ·cm)、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泵、氢气引射器、增湿器、燃料电池控制系统、升压DC/DC、70MPa 氢瓶、车载氢气浓度传感器;电动汽车用热泵空调;电机驱动控制专用32 位及以上芯片(不少于2 个硬件内核,主频不低于180MHz,具备硬件加密等功能,芯片设计符合功能安全ASIL C 以上要求);一体化电驱动总成(功率密度≥2.5kW/kg);高速减速器(最高输入转速≥12000rpm,噪声低于75dB)

 

239. 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及研发:传感器、车载芯片、中央处理器、车载操作系统和信息控制系统、车网通信系统设备、视觉识别系统、高精度定位装置、线控底盘系统;新型智能终端模块、多核异构智能计算平台技术、全天候复杂交通场景高精度定位和地图技术、传感器融合感知技术、车用无线通信关键技术、基础云控平台技术;新型安全隔离架构技术、软硬件协同攻击识别技术、终端芯片安全加密和应用软件安全防护技术、无线通信安全加密技术、安全通讯及认证授权技术、数据加密技术;测试评价体系架构研发,虚拟仿真、实车道路测试等技术和验证工具,整车级和系统级测试评价方法,测试基础数据库建设。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269. 高技术绿色电池制造:动力镍氢电池、锌镍蓄电池、钠盐电池、锌银蓄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等

 

2)《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山西省:16. 汽车零部件制造:燃料电池系统

辽宁省:11. 汽车零部件制造:新能源汽车驱动装置及控制系统

江西省:24. 锂电池等锂产品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与制造

湖北省:14. 车用压缩氢气塑料内胆碳纤维全缠绕气瓶

重庆市:11. 汽车零部件制造:新能源专用发动机/变速器;新能源车用动力锂电池、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电制动、电仪表、能量回收系统、电空调、远程监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全新新能源汽车/轻量化底盘及车身。 

青海省:19. 锂电产品生产及专用设备研发与制造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摘要:2019年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调整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生产企业代码管理要求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5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生产企业代码管理要求的通知》,通知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码分配工作由企业所属税务机关调整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对于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中新增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两种情形,可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在线办理。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已分配的生产企业代码不变。

 

4、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摘要:2019年6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2号)》,公告自2019年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同时废止。

 

5、工信部《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2019年第一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其中,拟制修订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标准项目22个。

 

6、工信部装备中心 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告》产品申报和检测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0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公告》产品申报和检测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开展产品准入检验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2019年7月20日起,应在GB7258标准检验报告中增加《车辆基本结构及技术参数检查表》。

 

7、工信部装备中心 关于同时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0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同时开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各车企应在2019年7月3日前完成《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六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批)申报工作。

 

8、科技部《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19日,科技部发布了《关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可再生能源与氢能技术”等重点专项2019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通知中关于氢能技术重点专项有:车用燃料电池膜电极及批量制备技术;车用燃料电池空压机研发;车用燃料电池氢气再循环泵研发;70MPa 车载高压储氢瓶技术;车载液体储供氢技术;燃料电池车用氢气纯化技术;加氢站用高安全固态储供氢技术;70MPa 加氢站用加压加注关键设备;加氢关键部件安全性能测试技术及装备。针对每一个重点专项都有相应的考核指标。

 

9、交通部《关于公布第9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摘要:2019年6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公告了第9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新能源汽车方面,本批次共有17家车企的19个新能源车型列入,其中16个纯电动车型(含客车11个、专用车5个),2个燃料电池车型(含客车1个、专用车2个)。

 

10、工信部公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摘要:2019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官方网站公示了申报第32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本批次共有78家车企的286个型号进行新产品申报,其中,纯电动产品共74家车企256个型号(含底盘产品33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12家车企19个型号(含底盘产品1个);燃料电池产品共8家车企的11个型号(含底盘产品3个)。

 

11、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17日,工信部装备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求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12、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摘要:2019年6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明确: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时,公交企业名录、车辆认定表缺一不可。

 

13、工信部公示《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

摘要:2019年6月14日,工信部对《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等1项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就行了公示,其中《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规定了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 500 kg的所有M1类车辆,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车辆、纯电动车辆、燃料电池车辆以及燃用气体燃料和醇醚类燃料的车辆。

 

14、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

摘要:2019年6月12日,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五批)》,本批目录共有567款新能源汽车进入。其中,纯电动523个(含客车256款,乘用车95款,专用车172款);插电式混合动力35个(含乘用车18款,客车14款,专用车3款);燃料电池9个(含客车7款,专用车2款)。

 

15、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20批)

摘要:2019年6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20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共计83个新能源生产厂家82个品牌216个新能源车型进入公告。其中,纯电动产品共计197款(含乘用车26款;客车56款;专用车82款;底盘33款);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计16款(含乘用车9款;客车4款;专用车2款;底盘1款);燃料电池产品共计3款(含客车2款;底盘1款)。

 

16、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5批)》

摘要:2019年6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2019年第5批)》,本批目录共有3453款新能源汽车进入。其中,符合《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2132个(含纯电动客车1024个、纯电动专用车477个、纯电动乘用车46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16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48个、混合动力客车4个、混合动力乘用车1个);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产品技术要求的新能源车型共314个(含纯电动客车139个、纯电动专用车104个、纯电动乘用车49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7个、燃料电池客车2个、燃料电池专用车1个);其他新能源车型共1007个(含纯电动专用车518个、纯电动客车297个、纯电动乘用车167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7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5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1个、混合动力客车1个、混合动力乘用车1个)。

 

17、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摘要:2019年6月10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等决策部署,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发展需求,现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补助标准及责任追究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9号)中车辆购置税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

 

18、工业和信息化部《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

摘要:2019年6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了《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批)。本批公告新能源汽车共444款,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18款,纯电动商用车405款,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14款,燃料电池商用车7款。

 

19、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

摘要:2019年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 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方面,方案明确:

1)大幅降低新能源汽车成本。加快新一代车用动力电池研发和产业化,提升电池能量密度和安全性,逐步实现电池平台化、标准化,降低电池成本。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电池租赁等车电分离消费方式,降低购车成本。优化产品准入管理,避免重复认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2)加快发展使用便利的新能源汽车。聚焦续驶里程短、充电时间长等痛点,借鉴公共服务领域换电模式和应用经验,鼓励企业研制充换电结合、电池配置灵活、续驶里程长短兼顾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推进高功率快充、无线充电、移动充换电等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便利性。

3)稳步推动智能汽车创新发展。

 

 

北京市

1、北京市经信局《关于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三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

摘要:2019年6月11日,北京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四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2019年第四批拨付资金共涉及7家车企、748辆新能源汽车,拟拨付资金3443.42万元。

 

2、北京市经信局《关于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项目的公示》

摘要:2019年6月14日,北京市经信局公示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项目名单,包括中国铁塔北京分公司等18家企业的18个项目进行申报。

 

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度第十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

摘要:2019年6月25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2019年度第十批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车型目录的公告》,其中发布的“2019年度第十批电动车”目录中共计列入52款纯电动汽车,含乘用车8款、客车18款、专用车26款。

 

4、北京市经信局《关于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五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

摘要:2019年6月25日,北京市经信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北京市拟拨付第五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的公示》, 2019年第五批拨付资金共涉及10家车企、1438辆新能源汽车,拟拨付资金6393.66万元。

 

5、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经信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6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通知明确:自6月26日起,取消对纯电动汽车的市级财政补助。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与地方1:0.5比例安排市级财政补助。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6、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8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北京市提前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和环卫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执行国六b排放标准。

 

7、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信局《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2019年6月28日,为了进一步加速技术迭代和产业升级,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为自动驾驶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实际道路测试场景,6月2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测试道路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

1、重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0日,重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将在购置、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费用、加氢站建设四个方面进行补贴。

 

2、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摘要:2019年6月20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对于备案条件,通知明确:

1)对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具备较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新能源汽车产品纳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及本市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近3年在全国范围内未发生过燃烧、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

2)对于充电运营企业: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应急保障体系,并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

3)对于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加氢站的建设运营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或规范,企业具备较完善的加氢站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应急保障体系。

 

3、重庆市经信委《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

摘要:2019年6月26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通知明确:

1)购置补贴

购置补贴申报流程继续按照《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渝经信发﹝2017﹞140号)执行。

2)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公共或公交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方式: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申报充电费用补贴的充电运营企业,应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并保持数据正常传输。

3)加氢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方式: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加氢站,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广东省

1、省级政策

1-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2、深圳市

2-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我市小汽车调控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小汽车调控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6月起,在原定每年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的调控目标基础上,2019年至2020年每年增加投放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4万个(个人指标占88%,企业指标占12%),其中,1万个采取摇号方式配置,3万个采取竞价方式配置。2019年增加的4万个指标按月平均分配到2019年6-12月,2020年增加的4万个指标按月平均分配到全年12个月。

 

2-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了《关于对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继续实施通行优惠政策的通告》,通告明确:为做好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通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对深圳市部分道路限制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行驶的时间、路线和区域进行调整。

 

2-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我市2019年新增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月度分配方案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4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2019年新增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月度分配方案的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新增投放的4万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由原来平均分配到2019年6-12月调整为2019年6月配置2万个,2019年7月配置1万个,2019年8月配置1万个。个人和企业指标比例不变,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比例不变。

 

3、广州市

3-1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增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增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6月至2020年12月,增加10万个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额度,增加的额度原则上按1:1比例分别配置普通车竞价指标和节能车摇号指标;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的配置比例分别占增加配置额度的10%、90%。

 

4、惠州市

4-1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严格轻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检验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6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了《关于严格轻型货车注册登记查验、检验的通知》,通知明确:支队按照部省两级要求,将重点核查总质量4.5吨以下变更产品公告轻卡产品公告的行为,如有发现立刻上报。转入的轻型货车参照新车进行严格查查验,整备质量“大吨小标”的一律退办。

 

5、东莞市

5-1东莞市发改局《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9年6月18日,东莞市发改局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资金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

1)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 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2)贴息资金补助的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3)对符合贴息要求的乘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5;对符合贴息要求的商用车贴息标准为:应获国家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亿元。

 

5-2东莞市发改局《关于梳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18日,东莞市发改局发布了《关于梳理我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车辆信息采集统计的通知》,通知明确:采集对象为在本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统计范围是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东莞市辖区范围内销售上牌且到目前为止没有提档过户出东莞市的,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

 

 

海南省

1、省级政策

1-1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3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1)通知明确了补贴申报范围及相关要求。分别针对2016年暂缓审核车辆,即在2016年已申报补贴,但在补贴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暂缓审核的车辆、2017年消费者在海南省上牌但未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消费者在海南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提出不同的申报要求。

2)通知明确了补贴标准,其中2016年上牌车辆、2017年上牌车辆均按当年印发的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相关标准执行;2018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根据上牌时间分三段(第一段:1月1日至2月11日;第二段:2月12日至6月11日;第三段:6月12日至12月31日)核算补贴数额,按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标准补贴。

 

1-2海南省发改委《“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摘要:2019年6月5日,海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充电桩进小区”示范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海南将在海口、三亚、儋州、琼海范围内,每个市县优选出不少于10个示范小区,其他市县(不含三沙市)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示范小区数量,综合考虑小区建桩意愿调查结果,先行按照不低于1:0.3的车位和充电桩比例目标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1-3海南省公安厅《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9日,海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2019—2020年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和数量的通告》,通告明确:2019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海南省全面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资格条件及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资格条件及数量不受《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限制,可按需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2、三亚市

2-1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公安局《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4日,三亚市交通运输局、三亚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营运小客车发展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在三亚市从事小客车租赁服务的纯电动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河南省

1、省级政策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摘要:2019年6月1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政策主要从如下方面推广新能源汽车:

市场:各地新增出租车、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

利好:新能源汽车实行停车优惠。

基建:新建公共停车场新能源汽车共享专用停车位占比不低于20%。

小区: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

创新:鼓励新能源共享汽车开展营运业务。

 

2、义马市

2-1河南三门峡义马市公安局《关于在义马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禁限行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14日,河南三门峡义马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在义马市主城区实施机动车禁限行的通告》,通告明确:义马将在2019年6月17日至6月30日期间,在相关区域实行机动车禁限行交通管制,但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受该限行政策影响。

 

 

福建省

1、省级政策 无

2、宁德市

2-1宁德市生态环境厅转发《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摘要:2019年6月13日,宁德市生态环境厅转发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优化运输车队结构,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河北省

1、省级政策 无

2、唐山市

2-1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1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通告明:2019年6月14日至10月31日期间,唐山市实施机动车限行管理措施,但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受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3、张家口市

3-1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

摘要:2019年6月14日,中共张家口市委办公室、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及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通知明确: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提高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

 

 

江苏省

1、省级政策

1-1江苏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江苏省推进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摘要:2019年6月12日,江苏省工信厅 、发改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八部门联合发布了《江苏省推进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行动计划》,计划明确:到2025年,建设成为全国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重点产业集聚区,进一步确立产业规模和核心竞争力优势,全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全面完成,智慧城市建设水平大幅提升,智能交通应用模式不断拓展,车联网用户渗透率达到60%以上。

 

2、南京市

2-1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摘要:2019年6月10日,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平台公司线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指南明确:营运车辆选用纯电动车型,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且属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车辆轴距需达到2650毫米以上,纯电动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要求在南京市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指南》完善线下服务能力,2019年12月31曰前达到要求。

 

3、南通市

3-1南通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2018-2019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摘要:2019年6月5日,南通市财政局、南通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布了《2018-2019年南通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通知明确:

1)补助对象:2018-2019年本市范围内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

2)补助标准:各类车型2019年市级补贴标准按2018年标准退坡20%。地方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不得超过相应车型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四川省

1、省级政策 无

2、成都市

2-1成都市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18日,成都市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管理局5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通知明确:

补贴对象:在本市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且在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租赁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细则。

补贴产品:符合相关规定,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已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标准:在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给予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50%的市级配套补贴。

 

2-2成都市经信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关于落实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5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19年6月26日起,成都市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山东省

1、省级政策 无

2、济南市

2-1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解除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和轻型、微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城市道路限行措施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19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了《关于解除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和轻型、微型新能源载货汽车城市道路限行措施的通告》,通告明确:6月19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解除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和悬挂新能源机动车号牌的轻型、微型载货汽车的城市道路限行措施。

 

 

湖南省

1、省级政策

1-1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5G应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

摘要:2019年6月20日,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湖南省5G应用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5G+自动驾驶方面,行动计划明确:依托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长沙)测试区、国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创新中心,推动5G+自动驾驶网络设施建设,基于车联网基础设施和自动驾驶等技术开展智能网联车、无人驾驶、远程控制、列车编组等测试与示范应用,探索5G网络切片和边缘计算等关键技术的验证及测试,扩大“云控”技术集成系统等自动驾驶技术在智能公交、智能轨道交通、智慧物流领域的应用,打造中国首个自动驾驶与车路协同创新示范城市。

 

2、长沙市

2-1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告:新能源纯电动载货汽车6月25日零时起在长沙城区放宽通行

摘要:2019年6月24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告,为规范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保障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相关规定,长沙市城区道路对新能源纯电动载货汽车采取放宽通行的交通措施,此前发布的货运车辆限制通行规定不再限制新能源纯电动货车。通告自2019年6月25日零时起施行。

 

 

浙江省

1、省级政策

1-1浙江省发改委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摘要:2019年6月19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浙江省加快培育氢能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明确:到2025年,基本形成完备的氢能装备和核心零部件产业体系;氢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材料、零部件和动力系统集成核心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加氢设施网络较为完善,氢能在汽车、船舶、分布式能源等应用领域量化推广,成为国内氢能产业高地。

 

 

陕西省

1、省级政策

1-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摘要:2019年6月6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工信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安铁路监督管理局九部门联合发布了《陕西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清洁能源汽车及甲醇汽车。

1)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取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或甲醇汽车,使用比例达到80%。其中,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各市建成区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使用比例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

2)加快充电站及甲醇加注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甲醇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

3)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

 

 

湖北省

1、省级政策 无

2、武汉市

2-1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

摘要:2019年6月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武汉市重型柴油货车尾气治理奖补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对符合奖补条件的车辆,尾气治理费用实施全额财政补助,单台车辆的补助标准按照治理企业中标文件中的报价确定。补助资金由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财政资金全额承担。2019年内完成的,市财政按照各区实际核发补助资金总额的20%予以奖励;2020年内完成的,市财政按照各区实际核发补助资金总额的15%予以奖励。

 

 

安徽省

1、省级政策 无

2、宣城市

2-1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2019年6月24日,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能源汽车方面,通知明确:

1)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

2)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按要求开展燃料电池货车示范运营,建设一批加氢示范站。优化承担物流配送的城市新能源车辆的便利通行政策。

 

 

山西省

1、省级政策

1-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工信厅/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摘要:2019年6月28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山西省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自2019年7月1日起,省内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吕梁、晋中、临汾、运城8个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柴油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