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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

作者:
来源:
2019/07/01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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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通知明确:

 

1)购置补贴

购置补贴申报流程继续按照《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渝经信发﹝2017﹞140号)执行。

 

2)充电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公共或公交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

补贴方式: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

申报充电费用补贴的充电运营企业,应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并保持数据正常传输。

 

3)加氢站建设补贴

补贴对象: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补贴方式: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加氢站,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以下是通知原文: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

 

一、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一)购置补贴。购置补贴申报流程继续按照《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流程(暂行)》(渝经信发﹝2017﹞140号)执行。

 

(二)充电费用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公共或公交专用充电桩充电的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或个人。补贴方式为充电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消费者缴纳充电费用时直接在备案充电价格基础上先行扣减垫付,经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返还给充电运营企业。申报充电费用补贴的充电运营企业,应接入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并保持数据正常传输。

 

(三)加氢站建设补贴。补贴对象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建成、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补贴方式为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投资建设加氢站,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以上补贴标准按照正式发布的相应年度重庆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二、申请人

 

(一)充电费用补贴申请人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运营企业。

 

(二)加氢站建设补贴申请人为在本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

 

上述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须经市新能源汽车办认证备案。

 

三、申报资料

 

(一)充电费用补贴申报资料。

 

1.重庆市充电费用补贴申请书(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庆市充电费用补贴申请书需提交重庆市地方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联系人:李智;联系电话:023-63230542;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80号)审核数据,加盖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公章。

 

(二)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资料。

 

1.重庆市加氢站建设补贴申请书(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氢站项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加氢站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5.加氢站投入使用证明材料。

 

四、申报资料提交

 

由申请人按季度将申报资料纸质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文档(包括申报资料word或excel格式电子文档,所有加盖公章纸质材料的PDF扫描件,一式两份)刻盘后一并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委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联系人:张爱平;联系电话:023-62325267;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五、形式审查

 

服务大厅收到申报资料后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统一、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书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请人修改完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资料转交市经济信息委(市新能源汽车办)委托的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审核。

 

六、专项审查

 

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所有申报资料的专项审核工作,出具正式的审核报告书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七、审批

 

市新能源汽车办依据申报资料和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的审核报告书,汇总提出补贴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新能源汽车办成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补贴资金安排方案报市经济信息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新能源汽车办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经济信息委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

 

八、资金拨付

 

对符合补助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企业及加氢站建设运营单位,由市经济信息委在公示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包括拨付名单、金额、开户行、账号等信息)函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

 

九、监督与管理

 

申请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补贴资金。对违规谋补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补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