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丨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加大对置换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力度
2024年5月6日,河南省商务厅等19部门联合发布《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1)鼓励二手车置换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的方式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对转让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购买新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补贴标准原则不超过报废更新补贴金额),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加大对置换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力度。
2)优化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
3)办好促进活动:突出“消费促进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家电换新消费季、家居焕新季等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
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顺应消费市场新趋势,以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工程,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联动,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方式,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力争到2025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二手车、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更加规范完善。
二、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程
以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为重点,加快老旧汽车淘汰,鼓励二手车置换和出口,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汽车报废更新行动
1.推动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示)
2.强化政策支持引导。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落实全国汽车报废更新政策,由消费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补贴申请,各地按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受理审核,财政部门按国家相应政策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省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回收拆解体系。因地制宜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活动,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支持各地争取将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省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汽车置换更新行动
4.鼓励二手车置换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的方式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对转让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购买新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补贴标准原则不超过报废更新补贴金额),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加大对置换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力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补贴和叠加优惠让利活动,与市县财政补贴形成叠加效应。(省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落实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推动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二手车出口。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二手车出口资质。优化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通关、车辆注销等流程,支持其提升国际竞争力,持续拓展海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二手车出口业务给予奖励支持。(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汽车流通消费创新行动
7.健全汽车消费配套措施。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积极争取国家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汽车后市场规范发展,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支持各地继续对辖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程
以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改造提升为重点,打造回收网络化、运管数字化、服务便捷化、循环产业化的回收体系,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四)家电回收体系提升行动
8.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充分利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支持回收网点、分拣中心、拆解设施等项目建设,提高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资金政策,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发展,畅通回收处理全链条。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做法。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强化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各地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科学布局“社区回收点、街道中转站、县(区)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动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鼓励大型家电生产、销售、回收、拆解等企业建立社区直营回收网点,延伸回收链条。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承担废旧家电回收责任,整合个体回收经营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省财政给予支持。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鼓励商超、家电卖场、电商平台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挥产销衔接、商品集散的渠道优势,促进废旧家电回收。支持企业利用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开展逆向回收业务。(省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探索创新回收模式。支持回收企业综合运用专业APP、应用小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支持各地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回收模式,指导流动回收车定点、定时进入街道、社区回收废旧家电。支持供销社等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供销社等回收企业推广“公物仓”模式。(省商务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绿色智能家电换新行动
12.举办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各地对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新购绿色智能家电、智能电子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支出按照不超过30%给予奖补。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开展叠加让利,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消费者给予优惠。支持大型平台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省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遴选培育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家装厨卫“焕新”工程
以支持房屋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促进家居消费潜力释放。
(六)智能家居“焕新”行动
14.培育家居消费新增长点。鼓励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局部升级改造、适老化改造、加装采暖设备等,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鼓励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各地对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支出按照不超过30%给予奖补。(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开展“诚信家装进社区”活动,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企业与社区共建公益维修队,开展入户检修、评估,提供家装服务和家具产品团购套餐。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支持企业提供家居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育、机关事务管理、人行、税务、海关、金融监管、供销等部门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强对中央财政、省财政相关资金安排使用的指导监督,抓好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强化对参与企业的教育、指导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补行为,要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因地制宜,对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各地可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研究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开展智能家居、家庭装修等消费信贷业务,给予更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办好促进活动。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宣介汽车、家电、厨卫电器、灶具、洁具等消费品的建议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周期等标准和信息,倡导绿色、安全消费理念。突出“消费促进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家电换新消费季、家居焕新季等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各地每季度末报送消费品以旧换新情况。(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海口龙华丨汽车零售企业购买新能源小客车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2024年5月6日,海口市龙华区商务局发布《龙华区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补贴标准方面,《方案》明确:在本次活动规定时间内,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非营运性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并且在海口市龙华区注册的汽车零售企业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小客车新车(不含专项作业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其中对新购置汽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20万元(含)以下给予0.5万元/辆补贴,补贴310辆,对新购置汽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20万元以上给予补贴0.7万元/辆,补贴490辆。补贴车辆总数800辆,补贴总额498万元,以申请时间先到先得。
龙华区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实施方案
一、 补贴标准
在本次活动规定时间内,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非营运性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并且在海口市龙华区注册的汽车零售企业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小客车新车(不含专项作业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其中对新购置汽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20万元(含)以下给予0.5万元/辆补贴,补贴310辆,对新购置汽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20万元以上给予补贴0.7万元/辆,补贴490辆。补贴车辆总数800辆,补贴总额498万元,以申请时间先到先得。
(一)报废车辆定义:是指个人消费者将本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不含专项作业车)予以报废,将车辆所有权予以注销,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转让车辆定义:是指个人消费者将本人名下的非营运性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不含专项作业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转出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准,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三)新购车辆定义: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海口市龙华区注册的汽车零售企业购买新能源小客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小客车新车并在海口市首次注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需为非营运。新购车辆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本次 “以旧换新”活动,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仅限个人消费者)转让或者报废名下的燃油或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时间: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6月30日(含),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二)申请人(仅限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为在海口市龙华区注册登记的汽车零售企业购置的小型汽车(不含专项作业车)新车。
(三)新购车辆时间:2024年5月1日(含)至2024年6月30日(含),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申请人(仅限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上牌时间:2024年5月1日(含)至2024年6月30 日(含),新购车辆需在海口市公安部门完成首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直补申请受理时间:2024年7月1日(含)-2024年7月20日前(含当天,逾期不予办理)在云闪付APP平台按要求自行申报,云闪付平台的受理时间为2024年7月1日00:00开始。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等有效证件,持有效护照的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公证翻译本)。
(二)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旧车转让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旧车《二手汽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申请人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申请人新购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七)申请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需在海口市相关银行开户)。
四、购车补贴形式
申请人通过云闪付APP搜索“以旧换新”,进入小程序后,在“龙华区以旧换新”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申请补贴,经审核通过并公示3天无异议后,根据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消费者同名的银行借记卡账户中(已绑定云闪付APP)。
五、补贴申请流程
(一)申请人在云闪付APP首页搜索“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龙华区以旧换新”专区,申请人需在活动规定的时间先行进行旧车报废或者转让,获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或者《二手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购车辆并取得购车发票、行驶证之后申领补贴。
(二)申请人在云闪付APP“以旧换新”小程序内“龙华区以旧换新”专区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旧车《二手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旧车《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购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新购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购车银行卡交易小票(若有)、购车合同、车贷合同(若有)等资料,填写申请补贴款的入账银行借记卡账户信息(已绑定云闪付APP)。
(三)云闪付APP汽车消费补贴平台核验用户身份,审核发票真伪。审核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云闪付APP“以旧换新”小程序“龙华区以旧换新”专区查询审核进度。
(四)审核部门将对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等进行受理和审核。如不符合申报条件,将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若可以补正的,申请人可根据提示重新提交补充材料。
(五)审核通过后云闪付APP将汽车消费补贴资金打入申请人本人在云闪付APP已绑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中,申请人可通过云闪付APP本人绑定的银行卡查询补贴资金。
(六)活动结束后,银联提供补贴发放所有明细等总结材料,包括补贴领取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购买车辆信息、行驶证信息等相关数据。
注:本次活动购车名额审核时间顺序,以申请人上传材料至云闪付APP“以旧换新”小程序“龙华区以旧换新”专区进行汽车补贴申请的首次提交成功时间先后顺序为准。申请人需准确填写信息,并上传清晰度较高的证件图片。如因填写信息不准确或上传相关证件不清晰、无法识别等情况,审核人员有权驳回申请,需申请人重新上传材料。购车补贴名额有限,先到先得。2024年8月底前,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网站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应为新购车辆所有人,新购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报废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及银行账户等材料的所有人需属于同一人。
(二)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未能提供完整有效材料的,不能获得财政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申请、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经销商应向消费者准确介绍所售车辆对本项补贴的适用情况,对误导欺骗消费者或恶意串通骗取补贴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申请政府购车补贴的申请人下载云闪付 APP 后需先完成银行卡绑定。
(五)申请人办理补贴申领业务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六)针对本项补贴,在补贴期限内,每位申请人仅能享有1次且1辆汽车的补贴,但可与国家、省、市其他消费补贴政策叠加享受。
(七)同一车辆识别代码仅限申领一次本项补贴。对于出现多个申请人以同一车辆识别代码申报本项补贴且符合其他补贴条件的情况,补贴对象由被转让的小汽车在其名下时间较长的申请。
七、活动截止时间
原则上本次以旧换新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受直补总额控制,总额内按消费者审核通过先后顺序发放直补金额。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联系电话:0898-66569308(工作日周一到周五8:30-12:00,14:30-17:30)。
八、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海口市龙华区商务局所有。
北京丨推动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链图谱转化落地
2024年5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4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新能源汽车及智能网联汽车方面,《工作要点》明确:1)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元宇宙、人形机器人等产业,加强标准关键技术指标试验验证,缩短标准研制周期。
2)按照“六链五群”总体布局,推动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链图谱转化落地,开展联合招商、落地对接全流程服务,推进京津冀产业生态不断优化升级。
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4〕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24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7日
2024年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打造“北京服务”的意见》,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将“北京服务”打造成新时代北京城市形象“金名片”,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优化区域产业发展环境,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
1.强化科技创新标准支撑。聚焦前沿领域,鼓励支持中关村企业、相关产业技术联盟出台一批技术标准,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中关村标准”品牌。及时将适用先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标准作为各类科技项目立项、验收和评奖的重要依据,加快新技术产业化。
2.强化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引导各类孵化器分层分类发展和梯次培育,体系化布局高能级孵化器,推进引领类标杆孵化器建设运营,加快形成与科技创新体系、产业发展体系密切结合的创业孵化体系。
3.支持建设若干共性技术平台。强化集成电路、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共性技术研发服务。支持智能制造、医药健康等领域概念验证平台建设,搭建快速打样试制和批量生产制造服务平台,提供科技成果评估、小批量试制、工程样机生产等概念验证服务。
4.扎实推进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鼓励银行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发挥“京创融”“京创通”“京制通”等作用,力争安排5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制造业企业发展。
5.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采取专利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许可使用、转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完善科技项目的分类评价制度,形成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
6.提升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支持京津冀高校联合共建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推动制定三地2024年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清单,搭建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7.实施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元宇宙、人形机器人等产业,加强标准关键技术指标试验验证,缩短标准研制周期。制定修订一批建筑、工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标准。
8.着力优化产业生态服务体系。建立本市审批服务协调“专事专议”制度。动态更新升级北京市产业地图和产业政策目录导引。聚焦未来产业梳理技术创新、产业培育、资源要素等需求清单,精准提供产业配套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进园区,建立专班服务、专员跟进等机制,加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及时解决项目推进难点问题。打造一批营商环境示范园区、楼宇。
9.出台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创新药械全流程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升创新药械审评检验效能,实现医疗器械注册审评审批和检验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持续提升进口药品检验能力,及时扩大检验品种范围。出台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全栈创新高地实施方案,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在医疗、政务等垂直领域应用,探索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级分类监管。
10.按照“六链五群”总体布局,推动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等重点产业链图谱转化落地,开展联合招商、落地对接全流程服务,推进京津冀产业生态不断优化升级。
11.推动京津冀商事制度协同改革,推进三地企业开办、变更、注销政策一致、流程统一,新增8个以上区(市)实现营业执照异地办理、发放、领取。推出第二批京津冀企业资质资格互认清单,实现20个以上事项互认,新增100项以上“区域通办”政务服务事项。重点推进“北京+雄安”同城化服务,推出30项以上公共服务领域同城化事项。
12.京津冀晋蒙五地联合制发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区域涉税事项执法标准。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安全监管联合执法。构建京津冀知识产权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跨区域协作治理体系。
13.深化京津冀口岸合作和通关监管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三地“单一窗口”与口岸通关物流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通关物流状态信息可视化查询。深化推进“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推动区域内航空口岸试点“直提直装”等创新模式。
二、强市场促公平,打造高效规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14.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大力破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措施,持续加大医药、公用事业等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力度。
15.深化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合同签署和管理、电子保函应用,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制定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的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探索招投标领域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
16.便利经营主体准入和退出。开展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试点,不断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全程网办”范围,建立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住所标准化信息库。健全企业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庭外重组、执破衔接、信用协同修复等机制,持续提升涉税事项、破产信息查询、金融支持等服务水平。
17.深化社会投资项目综合审批改革,切实落实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区域评估、“带标准上市”“交房即交证”等改革举措。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分类推行免备案、打捆审批等措施,探索推进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18.实施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网点服务内容。
19.出台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与申报、实施方案联合审查、项目并联审批等配套文件,为实施主体提供可操作、可落地的工作指引。
20.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报装规范管理。持续优化市政公用设施报装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推进水电网等工程联合勘察、联动施工、协同挖掘。制定供水可靠性管理办法,完善电力供应环境可持续性相关标准,引导商务楼宇物业支持电信企业进场,平等开放宽带网络服务。
三、强公开稳预期,打造首善之区的法治环境
21.推动出台外商投资、国际仲裁中心建设等法规,推动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系统梳理涉及罚款事项的政府规章,并根据国务院取消和调整相关罚款事项作一致性修改。
22.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托“信用中国(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畅通政务失信投诉渠道,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及时受理投诉,定期跟踪履约情况。在劳动用工、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领域推行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评优表彰等领域再推出一批信用激励措施。
23.加快推进全国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实现监管领域全覆盖。全面推行诚信经营主体白名单制度,除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等情形外,原则上不主动对列入白名单的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
24.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活动,加强对恶意职业索赔治理,在公安、消防、文化旅游等领域再推出一批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清单。
25.推动智慧法院建设。支持法院进一步完善在线庭审、诉讼费在线支付、线上退费、审判进度实时跟踪等功能。支持法院推行律师电子调查令、开具电子生效证明文书和提供生效法律文书线上核验等服务,并率先在不动产登记等领域应用。
26.深化繁简分流改革,鼓励法院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引导,进一步提高小额诉讼程序和独任制适用率。支持法院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专调解等非诉讼手段,实现12368“一号响应”诉源治理机制在全市街道乡镇全覆盖。支持法院率先探索规范电子资产等新型财产的执行程序。
27.加快国际仲裁中心建设,制定打造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实施方案,推动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信息化建设,实现当事人在线提交、查阅、下载仲裁程序文件。出台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若干措施。支持有条件的区探索建立法律服务聚集区,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等专业服务。
28.提升北京(中关村)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大厅功能,为园区企业、社会公众等提供免费咨询、专业培训及纠纷调解等服务。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涉及的重点细分领域,进一步提升专利预审服务覆盖面。
29.积极推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加强数字人等网络直播、跨境电商等新业态“一站式”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提供侵权判定咨询、维权援助、公证及鉴定资源对接等在线服务。
四、强开放提质量,打造自由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
30.坚持内外资一致,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和平等享受支持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
31.建立涉外权威发布渠道,丰富北京国际版门户网站,集中展示投资准入、资金支持、产业扶持、税收优惠等外商投资企业普遍关注的政策,推出公司设立、入资增资等20个场景化集成服务,推动外籍人员数字身份核验成果应用。
32.做好重点外资项目服务,完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加强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促进项目加快落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注册在本市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
33.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建立“首接负责制”,实现企业诉求收集、派单、办理、反馈的“闭环式”管理,开展管家式服务。
34.创新通关监管服务模式。扩大生物医药研发物品白名单,实行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推动“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资质认证和更新“全程网办”,并享受优先办理报关单手续、实施属地查验、降低抽查比例等便利化措施。
35.推动“单一窗口”向国际贸易全链条拓展,增设服务贸易板块,逐步推出服务贸易出口退税、会展活动物资快速通关等功能。建立国际贸易信息权威发布渠道,提供各类国际贸易协定、公约,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贸易流程办事指南等信息。上线北京“双枢纽”空港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货物动态线上实时查询。
36.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及时总结标准化创新实践成果,组织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国家标准。在跨境服务贸易中,探索引入服务贸易代理、境外公司主动申报税款缴纳等新模式。
37.探索与新加坡、香港开展国际贸易提单数字化试点,实现跨境贸易无纸化交付。试点建立电子签名证书跨境互认和电子合同跨境认可机制,推广电子签名互认证书在公共服务、金融、商贸等领域应用。
38.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等服务机制,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等重点区域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与服务平台,高效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和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服务。
五、强服务增便利,打造暖心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39.提升“一网通办”质效。加强政务服务平台与各类办事服务系统整合联通,企业群众办事一次登录、全网通行,实现从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推行智能审批服务模式,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智能预填、智能预审、智能审批功能。
40.持续拓展电子印章在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范围,推动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20类高频电子证照在全市共享应用,试点证件照“一拍共享、一照通用”。
41.深化智慧税务建设,完善“一政策一方案”税费政策推送机制,构建精准推送、智能交互、办
西安丨对今年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期间销量第一的汽车品牌方给予500万元奖励
2024年5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实施方案》,在附件《2024年西安市汽车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实施方案》中,主要措施方面,《方案》明确:
1)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2)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3)对个人消费者直接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购车发票金额补贴1000—5000元,此补贴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4)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按购车发票金额补贴1000—5000元的基础上,叠加给予1000元置换补贴。
5)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联动,开展以旧换新和源头让利,加大生产和市场投放力度,对2024年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期间销量第一的汽车品牌方给予500万元奖励。
6)鼓励二手车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已纳统限额以上二手车销售企业,统计销售增速在10%以上,零售额5000—10000万元的按照1%的标准、零售额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1.5%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关于印发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30日
西安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以及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鼓励和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培育绿色、智能新型消费,促进消费增长,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便民惠民、绿色低碳”原则,以畅通生产、销售、回收、拆解4大环节为目标,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重点品类,组织重点企业,围绕高品质商品供给、便利化去旧回收、针对性政策激励、规范化拆解利用4个方面,在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等重点领域,通过政策引导、企业让利、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逐步完善消费品以旧换新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搭建购新、安装、售后、拆旧、回收、拆解全流程服务网络,切实办好消费品以旧换新惠民实事,畅通经济循环,全力实现消费增长。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推动绿色、智能、高品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
二、以旧换新重点品类
以旧换新以绿色节能、新兴智能和品质提升类消费品为主,覆盖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等领域。汽车领域主要鼓励将高能耗、高排放、使用年限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汽车,更换为新能源汽车,支持二手车流通和报废车回收拆解;家电领域主要鼓励将高水耗、高能耗、使用年限较长,存在配件老化、安全隐患的产品,更换为低能耗、低水耗产品,重点支持老旧家电换购一、二级能效绿色家电和新兴智能家电;家居领域主要鼓励使用绿色、低碳产品,支持传统家居品质提升,鼓励旧房翻新和适老化改造,推动家装厨卫“焕新”;电子产品领域主要支持手机、电脑、照(摄)像机、智能手表等绿色智能、时尚潮流商品以旧换新。
三、主要措施
(一)畅通以旧换新服务链路。围绕生产、销售、回收、拆解4大环节,建立全市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企业库,全面开展消费品以旧换新。生产端组织品牌生产企业,通过自有物流逆向回收,或委托第三方回收拆解等方式,开展“品牌+回收”。支持品牌生产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销售公司,鼓励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销售端组织重点销售企业,提供上门“送装拆收”一体化服务,开展“售新+回收”。支持销售企业配套开展促销活动。回收端组织电商平台开设回收专区,通过线上估值、交易,上门回收、换新的方式,开展“互联网+回收”。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拓展服务网点,通过电话和网络预约方式,提供上门回收服务。拆解端重点规范“回收+拆解”服务链条。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支持报废汽车、家电等规范化拆解,引导车主将报废车辆交售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省内有资质的拆解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投资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搭建以旧换新消费场景。鼓励家电、家居、家装企业开设线上消费样板间,有条件的打造线下体验式消费空间,构建“大家居”生态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家装设计、旧房翻新、局部焕新、个性定制等多场景消费解决方案。支持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换新消费者给予优惠。广泛开展家电家居进社区,汽车县域巡展等活动,拓宽消费场景,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培育绿色、智能新型消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级工会,联合家电家居销售企业,开展专场补贴和团购活动。(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放以旧换新惠民补贴。在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等重点领域,分级分类发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惠民补贴,引导消费者以旧换新。鼓励企业对消费者的废旧商品回收给予适当补贴,支持企业配套开展促销活动,通过以旧换新,让利消费者,实现消费增长。支持家电、家居企业进不动产交易大厅,对办理不动产权证市民配套发放家电、家居消费补贴。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对购买家电、家居商品给予适当补贴。(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以旧换新财税金融保障。用好国家和我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政策,统筹市级商贸流通专项资金,支持引导消费品以旧换新和回收体系建设。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等相关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加大对消费品以旧换新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二手车行业融资力度。支持各大银行在销售卖场开设临时服务网点,拓展消费信贷业务,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推广线上即时办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消费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二手商品流通。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落实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加快建立西安市二手车交易信息平台,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公示车辆状况,提高二手车交易、维修、出险等信息透明度。发挥二手车交易平台直联买卖双方优势,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举办二手车展销、促销活动,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依托西安市二手车出口一站式服务中心,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鼓励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企业。鼓励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发展,支持“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和二手商品拍卖等模式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持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构建由社区(村)回收服务点、街道(镇)中转站、区县(开发区)分拣中心、区域交易集散市场组成的全链条四级回收体系,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鼓励回收企业进社区(村),推动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村)、街道(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居民小区利用闲置空间设置家电家居便民回收点和临时存放点,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方便居民开展换新装修。积极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典型企业,鼓励发展“互联网+上门回收”新型模式。(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供销联社、西安城投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以旧换新市场行为,提供货真价实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真正让利消费者。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从严查处以次充好、消费欺诈、套取补贴等行为,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二手商品明确告知等要求,保护消费者退换货、售后服务等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工作,形成部门合力。市商务局负责总体协调落实;市统计局负责重点销售企业统计报表监测,协助做好统计分析;市住建局负责督促小区物业协助推进消费品以旧换新进社区,市商务局每月梳理消费品以旧换新社区名单,市住建局督促小区物业协助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具体按照西安市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任务分工表推动落实。
(二)建立监测机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统计局建立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企业库,动员企业广泛开展以旧换新,每周监测消费补贴发放及核销情况,每月监测企业统计销售情况,及时掌握消费品以旧换新开展情况。对零售额负增长企业逐个查找原因,制定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和扩大销售。
(三)扩大政策宣传。通过组织西安发布、西安商务等官方媒体,社会媒体平台,以及室外LED屏等多种宣传渠道,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精准解读和广泛宣传报道,组织销售企业在经营场所营造消费品以旧换新和促销氛围。
(四)强化属地保障。各区县、开发区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政策,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梳理辖区重点企业,组织企业广泛参与,跟进做好政策宣讲、培育纳统、消费促进等工作,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2024年西安市汽车以旧换新和促进消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商务部等14部门《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消费发〔2024〕58号),以及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积极推动汽车以旧换新,促进汽车消费,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组织汽车(含二手车)销售企业,全面开展以旧换新和让利促销活动,鼓励消费者以旧换新,加快新车、二手车市场流通,促进汽车消费增长。2024年,我市新车、二手车(不含出口)交易量分别增长10%、15%,二手车出口量增长20%,报废机动车回收数量增长30%,全市限额以上汽车消费增长10%。
二、主要措施
(一)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
(二)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三)对个人消费者直接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购车发票金额补贴1000—5000元,此补贴与第1条不重复享受。
(四)对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个人名下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在按购车发票金额补贴1000—5000元的基础上,叠加给予1000元置换补贴。
(五)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联动,开展以旧换新和源头让利,加大生产和市场投放力度,对2024年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消费补贴期间销量第一的汽车品牌方给予500万元奖励。
(六)鼓励二手车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当年零售额超过5000万
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成都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标准方面,《通知》明确:
1)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认定,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2)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3)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申报支持标准: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和《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能源〔2023〕52号)相关精神,现将2024年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注册账号,获取登录身份后,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项目信息及资料(平台操作指引见附件1)。
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管理员登录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经认定,按照年度回收处理电池重量500元/吨,给予单个回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采购合同、出入库台账、电池检测报告。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三、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规模梯次利用,经认定后,按照年度销售的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给予20元/KWh、单个梯次利用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梯次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梯次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合格梯次产品销售合同,合格梯次电池容量(电量)数据、出入库记录、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四、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物理拆解破碎或在合规化工园区内对锂电池废旧料进行湿法、火法冶炼等再生利用企业,经认定后,按年度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废旧电池料)采购金额的5%给予再生利用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2.上一年度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中未引起环境污染或生产安全事故。
3.经成都市推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企业名单。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1.《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再生利用的公布名单文件。
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实际交易量的文件、发票或银行付款凭证等支撑材料。
5.电池拆解、再生设备、装置及系统的采购合同、功能说明书。(再生湿法企业提供萃取系统、废碱液再生系统、废气净化成套装置等反应再生工艺的生产设备台账;再生火法企业提供高温热解炉成套设备台账)。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诚信承诺书。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当为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组织机构,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安全、环保、建设、消防等法律法规。
(二)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单位须对申报项目及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在2024年4月30日前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依据《申报通知》确定的基本标准对材料进行在线审核并提交。同时,将推荐报告及项目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市经信局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推荐报告中须注明:“以上推荐项目经我局核实核查,项目真实、申报资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
(四)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级及各级其他同类补助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申报了国家、省补助资金或多项市级专项资金的,应当在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中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补助资金情况,经查重核验后,扣除重复申报部分的资金。
(五)市经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项审计和内部审核,按程序提出补贴建议。
(六)具体项目申报由市经信局负责统一解释。
附件:
1.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申报操作指引
2.2024年成都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补贴项目推荐申报汇总表〔区(市)县填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9日
天津丨未来产业将重点攻关智能驾驶、氢能及储能等方向
2024年4月22日,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天津市未来产业培育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印发出台,天津市将以“优势产业未来化”和“未来技术产业化”为主线,抢先布局未来产业新赛道,从技术驱动和应用牵引双向发力,大力培育未来产业新生态。到2027年,未来产业布局态势基本形成,产业整体规模持续扩大,支撑全市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的引领效能凸显,产业综合竞争优势和发展水平位居国家第一梯队。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行动方案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抢抓前沿技术密集突破、新兴领域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突出科技创新的核心驱动作用,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勇争先、善作为,不断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推动天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而制定的。
该负责人称,天津的未来产业将在下一代信息技术、未来智能、生命科学、空天深海、新型能源、前沿材料等重点领域发力,重点攻关方向包括核心芯片、基础软件、量子技术、终端外设、脑机交互、智能驾驶、人工智能核心芯片、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生物制造、细胞与基因治疗、空天技术、深海探采、氢能及储能、新型太阳能光伏与储能电池、可持续航空燃料、第三代与第四代半导体材料、特种烯烃衍生物等。
到2027年,通过未来产业的布局,天津市创新能级将加速跃升,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需要,重点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成果;建设10家左右未来产业重点实验室、未来产业研究院、未来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组建一批创新联合体。未来企业梯次培育,将培育一批行业雏鹰、瞪羚企业,推动50家左右创新领军企业向未来产业布局,新增50家未来产业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集聚发展成效显著,将培育2家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5个左右未来产业先导区,形成一批未来产业集聚区。到2035年,未来产业集群效应显现,形成3个左右国内领先的未来产业集群。产业生态持续优化,将引进一批高层次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人才团队;加快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有关高校设置未来产业相关学科;在重点领域打造一批未来技术应用场景;加快推进一批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市在未来4年间,将实施创新引领、强基助推、产业集聚、场景驱动、金融赋能、人才支撑等系列工程,加强组织推动探索新型举国体制“天津路径”,发挥天津市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暨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健全市级层面未来产业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产业化一体化部署,统筹协调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将强化政策支持,发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支持,推动新基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发展。优化科技计划体系,加大对未来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坚持以用促业,推进装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新材料首批次等新产品应用,培育壮大市场需求。
上海丨个人用户购纯电动小客车新车 给予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2024年4月1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范围和标准方面,《细则》明确:1)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2)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特制订《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促进本市新能源汽车消费,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的,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汽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名下的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车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的,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个人用户购买新车时,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二、申领条件
购车补贴的申请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用户。个人用户申请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记录。
2.个人用户报废或转让名下的沪牌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促进汽车消费补贴。
3.个人用户报废名下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4.个人用户购买新车,购买日期应当介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5.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应当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自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新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
三、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1.申请
补贴申请须由个人用户发起。申请人可以通过个人实名账号登录“上海发展改革”等指定平台,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2.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信息审核或者补贴资金拨付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或者转让登记,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申请本市其他类别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3)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者在补贴申请期间将新车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
(5)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信用记录。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4.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发展改革委将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咨询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实施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个人用户未履行承诺,在新车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
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成都2024年氢能产业项目申报中
2024年4月1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标准、申报条件方面,《通知》明确:1)支持标准: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2)申报条件: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36号)和《成都市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能源〔2023〕52号)相关精神,现将2024年成都市氢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流程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企业于2024年4月25日前,自行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企业登录地址https://tfryx.tfryb.com/;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注册账号,获取登录身份后,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项目信息及资料(平台操作指引见附件1)。
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审核并提交(管理员登录地址http://10.1.213.121/cdprs/#/userLogin;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支持绿电制氢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制氢设计能力500标方/小时以上(含500标方/小时)的电解水制氢企业,按实际电解水制氢用电量给予0.15-0.20元/千瓦时的电费补贴,每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上述补贴由成都市及企业所在区(市)县两级共同分担,分担比例参照对市级重大产业化项目属地区(市)县补助的基础比例执行。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取得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申报单位取得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3.申报单位须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加装电表计量。
4.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三)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电解水制氢项目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应急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电解水制氢项目的立项、安评、环评等有关批准文件。
5.电解水制氢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和功能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能够反映实际制氢量的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电解水制氢的用电量及证明材料(需针对电解水制氢环节单独装表计量)。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9.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项目申报
(一)支持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二)支持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临时加氢站,且正式运营(以首张售氢发票日期计)一年以上,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6)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从申报之日起一年以上的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具有二维码标识,若涉及2022年,请额外提供2022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8)诚信承诺书。
(三)支持临时加氢站改建为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临时加氢站取得原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后,对符合固定式加氢站标准〔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的,将根据加氢部分初次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扣除已获得临时加氢站建设补贴后的一次性差额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临时加氢站改建为固定式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四)支持70MPa加氢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70MPa加氢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70MPa加氢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需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五)支持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补贴
1.支持标准
符合条件的“制氢—加氢”示范一体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1)加氢站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
(2)加氢站完成验收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符合我市加氢站建设相关布局规划及试点条件。
(4)未发生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等。
(5)固定式加氢站须加氢站的投资方(或由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取得符合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6)同一套加氢装备仅享受一次补贴。
(7)申报周期范围为2022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须在该申报期内达到相关申报条件。
3.申报材料
(1)2024年成都市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补贴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加氢站建设备案(审批或核准)、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4)市级以上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车用压缩氢气《气瓶充装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加氢站加氢功能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包括设备、施工等)相关合同、凭证、发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
(6)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7)诚信承诺书。
四、支持加氢站运营补贴项目申报
(一)支持标准
对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千
浙江丨探索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碳足迹认证,促进标准实施应用
2024年4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部门联合发布《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方面,《方案》明确:加强家电、厨卫五金、家装建材等绿色产品认证,探索新能源汽车、电池、光伏、风电等产品碳足迹认证,促进标准实施应用。以下是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将要重点制修订和实施的标准清单。
省级有关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8日
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加快新一轮标准更新升级,更好支撑浙江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动态调整,加快制修订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相关标准,积极转化先进适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着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监督检查和改进提升,协同配套政策,充分释放各领域标准化效能,促进新质生产力培育、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二)主要目标
2024年,全面部署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行动,聚焦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取得积极成效,年度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30项以上,制定发布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100项以上,重点消费品领域新增“浙江制造”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6%以上,培育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200个以上、标准“领跑者”产品200个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1000家以上、绿色产品及双碳认证企业50家以上。
到2027年,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取得显著成效,政策与标准更加协调配套,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100项以上,发布省级地方标准80项以上、“浙江制造”标准200项以上,培育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1000个以上、标准“领跑者”产品600个以上、标准创新型企业1500家以上、绿色产品及双碳认证企业200家以上,有力支撑浙江商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更加畅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有力牵引设备更新
1.加快完善数字、低碳技术标准。完善数字经济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产业大脑、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化生产线、视频监控安全技术防范、电动汽车充电桩计量远程监测、智慧高速公路、电梯物联网等方面标准,支撑企业数字化改造和交通、市政、安防智能化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提效。积极研制有色、建材、化工、轻工等重点行业碳排放核算、塑料制品碳足迹核算等国家标准,制定实施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产品碳足迹评价、碳排放基础数据元规范等地方标准,推动低碳转型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筑牢安全生产标准。加快研究完善电梯、燃气管道等安全标准体系,参与制修订燃气器具、供电设备、危险化学品等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参与修订火灾探测报警、防火分隔、自动灭火设备等消防产品国家标准,加快研制热成像火灾探测器、可视化烟雾探测器、电气监测保护等“浙江制造”标准;出台乡镇(街道)应急消防管理、应急救护、应急物资储备、人防工程等地方标准,支撑交通、教育、建筑市政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动办、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升级能耗能效标准。统筹优化节能降耗标准体系,积极研制炼化、建筑材料等重点行业能耗国家标准和电力变压器、冷水机组、冷库、泵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或填补国家标准空白的纺织产品、金属铸件、锅炉电炉等重点用能产品能效限额地方标准,提升重点行业以及能源、环保、市政、医疗、教育和农机等重点领域能效能耗技术准入门槛。(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研制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污染排放以及固体废物处置等国家标准,加快制修订一批严于国家标准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汽车维修行业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促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产品质量标准提升,有效促进消费品以旧换新
5.完善电动自行车标准。优化提升电动自行车标准体系,研究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参与制修订电动自行车整车、动力电池、充电器、头盔等国家标准,完善集中充换电、消防安全、回收再利用等标准规范。(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汽车标准升级。参与修订起草汽车远程服务系统、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电动压缩机总成等国家标准,研制汽车安全要求、智能网联汽车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汽车数据通用要求等国家标准,制定实施车用制动盘、散热器、铝合金车轮、转向管柱、安全气囊、铜箔软连接等汽车零部件“浙江制造”标准,促进技术与标准融合迭代,提升汽车安全等级和质量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家电产品标准更新。参与制修订传统家电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年限等国家标准,研制集成家电、低噪声家电、卫浴家电等高技术标准,制定实施空炸压力锅、节能舒适空调、集成灶、智能炒菜灶等“浙江制造”标准,打造一批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在洗衣机、电冰箱、集成灶、插座等家电消费品领域打造一批标准“领跑者”产品。(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家装消费品标准引领。加快研制中小学生午休课桌椅、儿童家具安全、家居阻燃性能、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等安全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家具质量分级、家具通用技术要求、人造板通用技术要求等质量提升国家标准,制定实施集成式淋浴器、整体淋浴房、防紫外线窗帘、饰面人造板等“浙江制造”标准,打造一批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在家具、厨卫、家装建材等家装消费品领域打造一批标准“领跑者”产品。完善家庭适老化改造建设指南。(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新兴消费标准支撑。参与制修订人工智能、增强现实、智能穿戴等国家标准,研制电动平衡车、民用无人机、超高清视频等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国家标准,提升消费者体验。制定出台绿色直播间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保障、数据资产确认、数据知识产权服务等地方标准,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激发消费新潜能。(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循环利用标准完善,有序支撑产业循环畅通
10.加强绿色设计和评价标准建设。研制家具绿色设计、绿色产品评价等国家标准,将材料可再生利用率指标纳入家用电器等标准,将设备及零部件可回收、可循环利用作为绿色产品评价的重要指标,引导产品设计和制造充分考虑材料的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健全废旧产品回收流通交易标准。鼓励电商平台完善“互联网+二手”服务标准。参与制修订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平台等通用国家标准、二手货品质鉴定和交易市场管理国家标准,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标准规范,健全报废车回收企业上门取车、网上回收、免费拖车等服务标准。(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完善梯次利用和再生材料质量标准。强化工业固废安全处置与循环利用、白色污染控制及可循环绿色替代材料、垃圾分类收集智能化管控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形成相关标准。加快研制再生铜、循环再利用纤维制品、竹基生物质燃料、再生塑料等资源循环利用等国家标准和“浙江制造”标准,推进建筑垃圾、蓄电池回收处理等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充分释放标准化效能
13.发挥企业标准化主体作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带动企业增强实施更高水平标准的主动性。梯度培育标准创新型企业,鼓励执行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企业争创标准化良好行为、争当标准“领跑者”,提升企业执行标准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组织专家上门对重点企业开展标准实施专题诊断服务、技术解读、宣贯培训,促进企业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管理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应用。加强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淘汰注销不达标电动自行车,更新老旧住宅电梯。强化政策与标准协同发力,推动严格执行能耗、能效、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以及能源、环保、交通、农机等重点领域不达标高耗能设备,更新不符合规范的燃气厂站、燃气管道、游乐设施、观光车船等,配备符合高标准要求的中小学午休装备。加强家电、厨卫五金、家装建材等绿色产品认证,探索新能源汽车、电池、光伏、风电等产品碳足迹认证,促进标准实施应用。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组织开展相关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带动完善重点标准体系、强化重点标准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进行处罚,充分发挥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保障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强制作用。开展企业执行标准监督检查和抽查,将发现的不执行标准、不公开标准、低于强制性标准指标要求等线索转交产品质量监督、执法监管部门,强化联动联防联治。组织锅炉、能耗能效等重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开展小家电、儿童服装等重点消费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促进动态更新标准内容、改进标准实施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联席会议框架下,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标准提升专项行动,发改、经信、商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动,加快推进标准研制、宣贯、实施和监督,切实推动标准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保障。强化标准与财政支持等政策措施统筹布局、协同实施,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标准提升项目。对标准实施绩效显著的,按有关规定推荐申报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强化标准化和科技创新融合,提升相关共性关键技术和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标准研究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等11部门联合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1)绿氢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2)绿氢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绿氢加氢站应向燃气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绿氢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从事绿氢道路运输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充装许可。
3)绿氢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绿氢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布局与产业政策要求,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绿氢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应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
各盟市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有关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4年4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5号)《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氢能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实施,有效管控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促进可再生能源制氢产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制氢是指由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造的氢产品(即通称的绿电制绿氢,以下统称绿氢)。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定义的可再生能源。本办法中氢气、液氢分别指气态、液态的绿氢。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绿氢的生产、储存、道路和管道运输、充装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绿氢的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企业(以下统称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氢能企业应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氢能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氢产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绿氢产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完善绿氢产业安全发展支持政策,鼓励绿氢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工艺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绿氢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绿氢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布局与产业政策要求,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绿氢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应充分考虑交叉安全风险。
第八条 绿氢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等相关手续。
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一体站。绿氢项目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 绿氢加氢站参照天然气加气站管理模式,经营性绿氢加氢站应向燃气主管部门取得经营许可。绿氢运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从事绿氢道路运输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取得充装许可。
第十条 氢能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氢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氢能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氢能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氢能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氢能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氢能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绿氢建设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应成熟先进、安全可靠。绿氢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绿氢项目应委托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电力行业、专业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
绿氢项目的设备制造、施工、安装、监理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应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
第十七条 临氢容器、设备和管道及其附件材料应满足强度、低温韧性、抗氢渗透性、氢脆敏感性等要求,并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及《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等要求。
第十八条 氢能企业应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火、防爆、泄压、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建立台账,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等要求。
第二十条 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等要求,并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防静电设施应符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等要求。涉氢区域入口处,应设置本质安全型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第二十一条 可能出现氢气泄漏或液氢溢出的位置、氢气可能聚集的位置、可能释放氢气的建筑物排空口、可能吸入氢气的建筑物吸入口等涉氢区域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氢气检测报警仪。可能引发火灾的位置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氢系统界区进出口处、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上以及有相关规定的其他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等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履行审批手续、辨识作业风险、落实安全措施。涉氢装置未经安全处置,不得进行检维修。
第二十四条 鼓励氢能企业利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推动安全风险管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进绿氢产业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系统建设,对生产、储存、运输、充装全产业链各环节实行数字化安全监管。
第三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绿氢生产系统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 (GB/T29729) 。
第二十六条 制绿氢系统应考虑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主要工艺流程实现自动化,设置漏氢检测和火焰检测报警、紧急切断、联锁保护、安全泄压、事故排放和安全仪表等系统。制绿氢系统应设置蒸汽或氮气供给设施,用于氢气系统吹扫、置换、灭火等。
第二十七条 绿氢生产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布置控制室,确需布置的,应采用抗爆设计。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交接班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最大限度减少危险环境中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绿氢制备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绿氢制备装置所在的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布置。需要采用室内布置的,绿氢制备装置所在的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内有氢储存或操作设备时,应设有通风系统,风机需采用防爆风机。通风系统进口宜设于墙体底部,出口宜设于墙体顶部或建筑物顶部且朝向安全区域,并应设置雷电防护装置。
第三十条 氢压机应按《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冷却水系统宜独立布置。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第三十一条 液氢系统应采取防止氧化性物质富集爆炸的措施。液氢系统冷箱运行及临时停车保冷期间,应监控冷箱夹层密封气的压力变化,当压力出现高限报警且含氧量超标时,应停止运行。
第三十二条 氢能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备案和安全管理,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第四章 储存安全
第三十三条 绿氢储存场所应自然通风良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民用建筑物、重要公共建筑物、架空电力线、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防火间距应满足《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 氢气罐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要求。氢气罐应设置超压泄放装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氢气泄漏报警装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配置禁油压力表。液氢储罐还应设置液位计、紧急切断阀、真空夹层安全泄放装置、夹层真空检测装置和液位高位报警联锁装置。
第三十五条 氢气罐应安装在高于地面的基座上,基座和装卸平台地面应做到平整、耐磨、不产生静电、不发火花。液氢储罐支承和基座应满足《液氢贮存和运输技术要求》(GB/T 40060),为绝热非燃烧体并确保牢固,基座宜高于地面30cm。氢气罐罐
北京丨2023-2025年度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开始申报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北京市开展2023-2025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支持标准方面,《通知》明确:1)车辆推广奖励: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奖励1:1(具体详见附表)的标准安排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对示范期内用氢行驶里程未满3万公里的燃料电池汽车,在示范期结束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全额追回市级车辆推广奖励资金。整车制造企业需按照扣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的价格销售,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整车制造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推广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2)车辆运营奖励: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对纳入并完成年度示范应用项目的燃料电池汽车,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客车),分别按照0.3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运营奖励,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车均最低用氢行驶里程满足要求后,方可享受运营奖励,每个核算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以6万公里为奖励上限,超出部分可结转至以后年度。车辆运营奖励资金按照应用场景内车辆用氢行驶里程总和,以万公里为单位取整计算。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车辆运营企业结合燃料电池汽车在核算年度内用氢行驶里程情况,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
3)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建设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建设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以当年8月13日至次年8月12日为一个核算年度,在每个核算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由加氢站运营企业向北京交通发展研究院提交加氢站运营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4)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对符合中央要求的关键零部件研发及推广给予市级奖励,奖励标准按中央奖励标准1:1执行,具体标准、细则等待中央政策明确后另行研究发布。
关于开展2023-2025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科学有序发展,加快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建设,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财建〔2020〕394号)《关于启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2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京津冀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实施方案和前两年度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23-2025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主要采取“应用场景示范+‘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方式实施,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结合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年度任务,明确应用场景并向社会公布,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进行申报,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择优予以支持。
二、应用场景
围绕省际间专线货运、城市重型货物运输、城市物流配送、城市客运、市政环卫5类场景,发布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一)省际间专线货运
在京津冀范围内,支持总质量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开展省际间各类物资运输示范应用,重点推广北京-天津、北京-唐山等货运专线。
(二)城市重型货物运输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总质量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重型载货汽车,开展水泥混凝土、砂石骨料等重型货物运输示范应用。
(三)城市物流配送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总质量12吨及以下的燃料电池中轻型载货汽车,重点围绕城市生活保障,开展城市冷链物流配送示范应用。
(四)城市客运
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支持10米以上燃料电池大型客车,开展城市观光、旅游接驳、高校及企事业单位班车通勤、科技产业园区摆渡等客运示范应用。
(五)市政环卫
在本市,支持12吨以上的燃料电池环卫作业车,维护城市街巷、道路等区域环境整洁,开展道路清扫等环卫作业示范,并推动应用自动驾驶技术的环卫作业车辆试点示范。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牵头,会同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组成。
(二)基本条件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示范应用项目的条件和能力,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三)项目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联合体”各组成企业需签署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对于任何一个示范应用项目,一个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只能通过组建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一个燃料电池系统企业只能通过参与一个“示范应用联合体”的方式进行申报。
四、申报方式
“示范应用联合体”按照《2023-2025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加盖各组成企业公章,准备相关材料,将电子版(提交光盘或U盘)及纸质版(加盖公章)申报材料(1式6份)报应用场景主要相关区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主管部门。经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将《2023-2025年度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推荐表》及上述申报材料于2024年4月30日17:30前报送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项目遴选
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拟承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支持方式
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示范应用联合体”根据上牌时间和里程任务完成的先后顺序,从示范车辆中遴选车辆申报国家奖励,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车辆推广奖励、车辆运营奖励、加氢站建设和运营补贴、关键零部件创新奖励等。
七、监督考核
承担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项目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签署考核任务书,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应用项目,达到中央考核要求。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等基础信息和车辆运行数据需无条件接入指定的第三方平台。原则上,每个燃料电池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在2023-2024年度内示范的车辆,年度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万公里,此后一年的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25万公里;2024-2025年度内示范的车辆,京津冀城市群示范结束前车均用氢行驶里程需超过1万公里;车辆在示范城市群内用氢行驶里程比例需达到80%以上。不签署考核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示范应用项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6日